公益机构捐赠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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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益机构捐赠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政策规定涉及捐赠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繁多, 从法律位阶分类可分为以下两类:(一)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 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 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 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捐赠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

2、额X30%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按捐赠限额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小于或者等于捐赠限额,按照实际捐赠额扣除。(二)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 )限额扣除30% 的政策规定。如:个人向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 金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阎宝航教育基金会、中国 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 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 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 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 基金会

3、、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公安英烈基金 会等的捐赠,在个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 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文件见附件一。(2)全额扣除的政策规定。如:个人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红十字事业的捐赠、福利 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 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中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等的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 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具体文件见附件二。二、政策解读(1)捐赠对象:必须是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

4、区等的捐赠。(2)捐赠途径:捐赠必须通过境内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直接向受赠单位或个人的捐赠,不能在个人所得 税税前扣除。(3)捐赠扣除尺度:一般情况下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 得额中扣除;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的捐 赠,必须有文件明确规定的才能税前扣除。(4)捐赠扣除期限: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当期的 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 所得项目以及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 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 扣除。(国税函(2

5、004) 865#)三、计算举例(1)限额扣除30%)的计算举例例1:某公司职员张先生2008年8月取得工资收入4000元,将其中500元直接捐赠给贵州省某贫困山区失学儿童,将其中1000元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捐赠给某遭受 自然灾害地区并取得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目前工 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额为200。元(忽略其他可扣除项 目),张先生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答:(1)张先生直接对失学儿童的捐赠500元不得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2)张先生本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2 000= 2000 (元)按照有关规定, 个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某遭受自然灾害地区捐赠,在不超过应纳税所

6、得额30% 的部分允许扣除。工资、薪金所得可扣除的捐赠限额为:2000 X 30%=600(元)( 3 )张先生当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2000-600) X10%-25=115(元)( 2 )全额扣除的计算举例例 2 :公民刘某2009 年 3 月份在某培训中心讲课取得劳务报酬所得 8000 元,将其中 5000 元捐赠给中华慈善总会并取得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 刘某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答:(1 )刘奥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X( 1-20%) =6400 (元)按照有关规定, 刘某对中华慈善总会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即应纳税所得额为 6400-5000=

7、1400(元)(2)刘奥劳务报酬应纳税额为:1400X 20%=280(元)3 )扣除期限的计算举例例 3 :公民李某2009 年 5 月份取得劳务报酬所得8000 元,已经按规定缴纳税款1280 元。 2009 年 7 月份将5000 元( 7 月份无任何应税收入) 捐赠给中华慈善总会并取得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 李某是否可以享受捐赠税前扣除,并退还5 月份个人所得税?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 2004 865 号文件)的规定, 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所以李某2009 年 7 月份的捐赠 500

8、0元不能抵扣 2009 年 5 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四、突发事件 关于向汶川地震捐款的政策1. “ 5.12 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广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 以 “特殊党费 ” 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 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 ” , 属于对公益、 救济事业的捐赠。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国税发 2008 60 号)2.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8 104号)与一般性的公益救济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相比较,财税 2008

9、104 号文使纳税人对汶川震区的捐赠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得到更为充分的扣除,对纳税人更为有利。相对于一 般性公益救济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财税 2008 104 号文的政策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捐赠在个人所得税部分应税所得项目税前扣除的期限得以延长。一般性公益救济捐赠的扣除期限是当期,而财税 2008 104 号文的捐赠扣除期限为当年, 这对于纳税人来说,是延长了捐赠额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期限,增加了纳税人可用于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二)规定捐赠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为 100%。一般性公益救济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向红十字事业等的捐赠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 而其他的公益救济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30% 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即一般性公益救济捐赠税前扣除比例分为 30% 和 100% 两种。而财税 2008 104 号文统一规定为捐赠全额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这样,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捐赠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得到更为充分的扣除。例 4 :黄女士 2008 年每月取得工资6000 元,无其他形式收入。 2008 年 9 月 1 日黄女士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汶川地震灾区捐款3000 元,另外, 2008 年 9 月 20日她又通过市民政局捐赠中心向汶川地震灾区捐款4000元,上述捐赠均取得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问:黄女士

11、 9 月、 10 月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答: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6000-2000=4000 (元)根据财税 2008 104 号的规定,黄女士 9 月份的两次捐款允许在当年计征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所以黄女士的捐款总额7000 元,准予在9 月份收入中扣除的限额是 4000 元,因此黄女士 9 月份的个人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剩余未抵扣完的捐赠额3000 元可在当年以后月份继续抵扣。9 月份黄女士应纳税额为: 0 元10 月份黄女士应纳税额为:( 4000-3000)X10%-25=75(元)五、 12366 常见问题1 、问:单位本月从我的工资里扣除500 元通过红十字会捐

12、赠给了红十字事业, 已取得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 本月工资 3000 元, 请问这部分捐款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吗?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0 30 号)相关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 ( 包括中国红十字会 ) 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因此,您当月 500 元的捐款金额,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2 、问:我本月取得工资5000 元,通过教育局捐款1000 元给某学校,已取得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可以抵缴个人所得税吗?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费用扣除标准

13、 2000 元)答: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 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 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该纳税人捐款可税前扣除的限额为:(5000-2000) X30 %= 900 (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2000-900)X15 %-125 = 190 (元)。3 、问:某歌星参加某单位举办的演唱会,取得出场费收入 80000 元, 将其中 30000 元通过当地民政局捐赠给贫困地区,已取得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该歌星取得的出场费收入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14、?答:(1 )未扣除捐赠的应纳税所得额=80000X(1-20 %) = 64000(元)(2)捐赠的扣除限额= 64000 X 30 %= 19200(元),由于实际捐赠额大于扣除限额,税前只能按扣除限额扣除。(3)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4000-19200)X30% 2000 = 11440(元)4 、问:高某2009 年 8 月取得工资收入4000 元,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捐赠 500 元;同月高某取得劳务报酬 6000 元,将其中 2000 元通过教育局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上述捐赠均已取得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高某 8 月份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答:( 1 )高某向中华环境保护

15、基金会的捐赠,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 的部分, 允许扣除。 高某 8 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4000-2000=2000(元),工资、薪金所得可扣除的捐赠限额=2000X 30 %=600(元) , 实际捐赠额小于扣除限额, 税前按实际捐赠额扣除。8月份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说税额=(2000-500)X10 %-25 = 125(元)。( 2 ) 高某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可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6000X(1-20 %) = 4800(元)。劳务报酬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4800-2000) X20 %= 560 (元)。(3)高莫8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25+560=685 (元)。附件一(限额扣除30% 的政策规定):1. 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所得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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