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下的-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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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你可以用出口保险或要求对方负责LC保兑的用度, 这样就稳坐钓鱼船了.主要看开证行和客户的信誉了,实际操纵中L/C做FOB的非常多,而且,大的买家一般都倾向做FOB。理论上说,L/C做CIF也有风险的,看老板怎么权衡了。下面的资料,你可以参考下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与防范FOB本质上是在装运港船上实际交货的一种贸易术语,其结汇时间本应该是以交货付款为原则。但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买卖双方相距甚远,难于完成在卖方交货的同时买方支付货款的“实际性交付”操作,更多的是通过运输单据进行“象征性交付”,即卖方将包括海运提单在内的运输单据通过银行交到买方时,买方相应地对其付款

2、赎单。在实际业务中,FOB贸易术语项下也常常采用这种信用证支付方式。 出口贸易采用FOB贸易术语时,由于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使得卖方不能有效地控制象征货物的运输提单,这便给卖方留下了风险隐患。 一、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类型 (一)卖方面临市场行情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一单出口业务一经签订,直到履行完毕,不仅要经过许许多多的操作环节,还要受市场行情变化因素的影响。买卖双方如有一方不恪守信誉,就会给对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出口时采用FOB贸易术语,卖方更容易受市场行情的左右。由于租船订舱的装运主动权掌握在买方手中,一旦市场行情有变化,买方就可以种种理由拖迟装运,直至信用证过期,有的甚至反

3、过来逼迫卖方降价出售。当然这种情况纯属买方违约,根据合同可以向买方索赔,但此类买方本身就无信誉可言,即使要向他们索赔,通过友好协商大多是无济于事的,只有通过国际法律机构来解决。但由于打官司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许多企业不得不放弃自己的权利。 (二)卖方面临无法结汇风险 采用FOB出口时,由于买方负责签订运输合同,所以买方往往要求在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注明买方的名头,如果这样,在通过递交代表货物物权的包括海运提单在内的运输单据,完成“象征性交货”后,整个提单中找不到卖方与货物有任何关系。此提单一经签发,卖方的风险之大不言而喻。 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卖方不能接受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注明买方名头的要求。

4、卖方持有此类提单去结汇,要承担巨大的风险。要求在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打上自己名头的买方本身不值得信赖,带有这种条款的合同及信用证不能接受。 (三)卖方面临欺诈风险 采用FOB出口时,由买方指定的船务公司或其代理的资信状况良好与否,直接影响着卖方的利益。近年来大量采用FOB出口的合同,买方往往不指定船务公司接货,而是指定境外货代公司在装运港接货。一些境外货代公司在国内设立办事处,不仅不具备实际装运能力,有些甚至根本未经注册。此类货代公司为了赚取代理费,根本不恪守海上运输法规以及履行承运人的职责,这样就给不法买方以可乘之机。 当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所指定的货代时,货代签发给卖方的运输单据是货代提单(HO

5、USE B/L),这种货代提单并不具备海运提单“物权凭证”的性质;由于货代公司没有实际运输货物的能力,而为了运输货物,只能再与具有运输能力的船务公司签订实际的运输合同,此时货代所获得的这张单据才是真正的海运提单。按理说,货代应把此提单交给卖方,但是有些货代并不按规则操作。这样,在运输一笔货物时,就会产生两套运输提单。买方委托此类船代,目的就是为了从船代手中套取货物的提单。买方在开立信用证时,又往往增加一些苛刻条款,使得卖方制单时稍有不慎便无法结汇。卖方虽然掌握货代提单,但由于货代提单并不具备海运提单“物权凭证”的性质,这样实际上已经货款两空。事发后,当卖方追究货代责任时,往往已是人去楼空。因此

6、,以FOB出口时,为防范此类情况的发生,卖方应坚决杜绝接受货代提单,以确保货款的安全回拢。 (四)卖方面临货船衔接不顺风险 在出口货物时,船舶经常会受台风等天气状况的影响,而不能如期到港。当买方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临近,而买方所指定的船舶又未如期到港时,卖方要承担货物在启运港的仓储费以及在此期间货物灭失损坏的风险,直到货物上船为止。如果船舶能在信用证装运有效期内到达还算万幸,假如船舶逾期到达,那么卖方不仅要与买方磋商修改信用证装期及有效期等事宜,而且还要承担更长一段时间的货物在启运港的仓储费,以及在此期间货物灭失损坏的风险。这样会大大地影响卖方的资金周转,在市场行情不佳时,还有可能造成货物的积压

7、。 二、在使用FOB贸易术语出口情况下的风险防范 (一)出口公司在与新客户签订FOB合同前,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要作全面了解。即使是做了几次顺畅的贸易,也要特别小心,有的存心不良的客户从小做起,次次顺畅,但等到有大单业务时,就会动无单放货的心眼。货主要特别注意观察客户对信用证条款有何新的要求和变化。尤其是对指定的、我方又不了解的外国NVOCC要格外小心,要核实其提单是否在交通部备案。如果没有备案的,可向客户婉拒,改为船公司的提单。 (二)无论使用船公司的提单或NVOCC提单,尽量规定以开证行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让银行紧紧控制货物权,防止无船承运人搞无单放货。 (三)如果是货主主动委托我国的货代安排

8、出运,要看被委托的货代背后是否又有境外货代,如果背后的货代是境外的契约承运人,又是托运人,那么货主要与被委托的货代签订严格的协议,明确规定货物到达目地的后凭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四)作为装运港的操作代理,要对货主负责,对没有知名度的可疑境外无船承运人要提醒货主与买家协商,对托运人和收货人做适当的修改。 在国际海上运输中,班轮公司的提单是最可靠的,但填写记名提单项下的托运人、收货人一定要慎重。 在散货运输中,船公司如果是榜上无名的,最好不用。通过境外货代找的无名船公司更不能用,否则会发生整船货物灭失的危险。 在国际贸易中,贸易的磋商乃至合同的签订,都是贸易当事人即

9、买卖双方意见统一的体现。如果迫不得已签订了FOB出口合同,卖方应力争以下几个条件: 1.卖方要及时与买方保持联系,说服买方要以信誉为重,使其意识到长期合作的重要性,要求买方尽快租船接货。 2.在提单的托运人栏里,卖方必须坚持要求注明自己的名头,以确保在结汇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仍掌握在自己手中,杜绝无单放货的非法行为。 3.卖方还应要求买方与信誉好、具有承运资历的船务公司租船订舱,只接受正本海运提单,不能接受货代提单。 货运代理交付给出口商的提单有以下两种:货代提单。即货运代理以自己的名义作为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或者以实际承运人的代理人名义签发的提单。严格地讲,货代提单不是物权凭证。(货代提单(For

10、warder B/L),只是货运代理出具的货物收据,并非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一般不接受这种提单(UCP第30条)。)进口商取得货代提单后,必须到目的港的指定货运代理处换取船公司签发的提单后,才能向承运人提取货物,船公司签发的海运提单实际上掌握在货运代理手中。如果出口商拿到的是货代提单而不是船公司提单,实际上已失去货物的所有权。实务中,拼箱运输方式下,出口商只能拿到货代提单。海运提单。即船公司或其指定代理签发的已装船海运提单,它是提单持有人在目的港向船公司提取货物的证明。如果提单采用记名方式,则更改了提单的流通转让特性,货物只能由提单上显示的收货人提取。美国和南美地区的法

11、律规定,记名提单不是物权凭证,提单显示的收货人只要凭提单的正本复印件就能提取货物。FOB合同下,货运代理由进口商指定,进口商取得提单复印件非常容易,出口商很难实际控制物权。4.如果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还应对买方开来的信用证条款严格加以审核,如有难以办到的苛刻条款,定要及时要求修改。 以上是一般的防范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所产生风险的症结,大凡来自于买方掌握租船订舱的主动权,使卖方无法得知承运人的信誉、无法左右装运期、更无法有效地控制“物权凭证”提单。因此,在出口贸易中应积极地争取采用CIF、CFR贸易术语,在以集装箱运输方式下,更要积极地尝试使用国际商会

12、倡导的新贸易术语CIP、CPT以及FCA,从根本上避免风险的发生,确保经济效益。当采用FOB或者CFR等由买方投保的贸易术语时,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只有卖方拥有保险利益,而买方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一般采用这些术语都是在货物装船后投保的,买方作为投保人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是没有保险利益的。所以当进口人投保时候所取得的保险单也表明采用“仓至仓”条款,但是保险公司的实际承担保险责任是从货物装上海轮或者货交承运人时才开始6。 三、出口方用FOB贸易术语成交时应该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对于对方指定货代可能出现的无单放货的风险的规避 1在可能的条件下最好由自己委托货运代理办理租船订舱。这样不仅手续简便,费用

13、较低,而且出现无单放货的概率较小;当对方提出一定要指定货代时,我方人员可向客户转达我外经贸部(现为商务部)通过各有关外经贸委(厅、局)在2000年12月向各外贸和货代业发出的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通知要求出口方不能接受未经过外经贸部批准在华经营国际货运代理的货代企业或者境外货运代表处安排运输。若对方仍坚持指定货代,提单则必须委托国内货代签发,从而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并向发货人出具保函,使发货人的货权得到保障。因为国内货代签发自己的或境外货代的提单,则该货代就成为无船承运人,若查到国外的货代不是合法存在或合法经营,国内的货运代理公司也无法逃脱承运人的责任。 当出口方不能自己指定货运代理时,外

14、贸企业也应采取若干预防措施,如通过邓白氏(D&B)等国际咨询机构进行资信调查,要求买方配合让境外货代公司出具担保,企业内部加强审核把关。同时为了避免国、内外货代公司联合欺诈出口方,需要各地货代协会对会员单位做出规定,不准借权经营、代开发票,或者规定境外货代办事处“上船前”的操作由发货人委托国内货代业办理,以避免过多的费用支出。 2卖方一定要在货物发出后仍能够控制货物的所有权(一般仅限于海洋运输)。出立提单要非常慎重。不能接受对方作为提单的托运人的要求,当对方不是采用预付(CASH WITH ORDER)时,既不要做成汜名提单,也不要做成凭收货人指示的提单(TO ORDER OF CONSIGN

15、EE),而应该做成空白抬头(TO ORDER)或者凭发货人或开证行指示转让(TO ORDER OF SHIPPER、TO ORDER OF ISSUING BANK)的提单。这样对于提单背书转让的权力就保留在卖方或者银行的手中,对方不付款或者不承兑很难获得以物权凭证在内的各项单据,从而无法提供正本提单去办理提货手续。 (二)对于做FOB采用不同的结算方式所产生的风险的规避 当采用商业信用的支付方式时,为了避免卖方“赔了夫人又折兵”货款两失的局面,卖方有很多措施可以采用。若是为了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损失自己能够向保险公司索赔,可以选择投保卖方利益险,只需要交付通常保险费率的1/4就可以投保一切险和

16、战争险。当买方拒付而货物中途出现损失,可以由保险公司来赔付。当然也可以选择投保出口信用险,对于买方拒付货款或者破产等进行赔付,卖方也可以选择做国际保理业务(FACTORING)来降低做D/A或O/A的风险。 当采用L/C方式结算时,当买方委托卖方代为办理租船订舱手续时,船货的衔接一般没有问题。但是当对方指定船舶或者安排货代时候,就需要在信用证巾规定买方指定船舶最迟到达装运港的日期。同时双方最好多沟通,买方租船订舱完成后及时向卖方发出催装通知,卖方货备妥后向对方发出备妥通知,从而避免出现由于装运期错过规定的装运日期或者议付超过信用证有效期。 FOB,出口,风险,贸易术语-飞诺网FENO.CN (三)投保陆运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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