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处理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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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公司和公司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原则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公文由公司的综合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和归档。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制度。第二章 公文种类第三条 公文主要种类有:一、 命令(令)、指令;二、决定、决议;二、 指示三、 通告、公告;四、 通知;五、 通报;六、 报告、请示、;七、 批复;八、 函;九、 会议纪要。各类公文应用范围,可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三章 公文格式第四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

2、发人、标题、主送(报)机关、正文、附件、印章、发文时间、主题词、抄送(报)机关、附件、密级、紧急程度、等部分组成。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注明附件名称和顺序。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用抄送形式。第五条 公文纸一般用A4型,左侧装订。“布告”、“公告”、“通告”用纸规格,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四章 行文规则第六条 用公司名义行文的公文有:一、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示工作;二、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联系重要事务;三、转发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文件;四、向各部门、项目部下达重要指示、决定、批复、通知等。第七条 用各部门、项目部名义行文的公文有:一、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联系日常业

3、务;二、在职权范围内,下达计划、规章;指导业务、了解情况;三、向公司报告、请示工作。第八条 凡可以用各部门、项目部名义行文的,一律不用公司名义行文。各部门、项目部在职权范围内能够处理的问题,一般不要向公司行文。第九条 请示性公文,一般应一文一事。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情外,请示不要直接送领导者个人。非特殊情况,不要越级行文请示。第十条 各部门、项目呈报公司的公文,应由部门负责人或综合部负责审核,由文书人员(或指定专人)负责传递。公文先送综合部签收,未经综合部签收的公文,如有失密或丢失,责任自负。第五章 公文办理第十一条 公司的综合部是公文上报、会签、审核、审批、发布、告之、传递的唯一行政平台。第十

4、二条 公文办理一般包括登记、分办、批办、承办、催办、拟稿、审核、签发、用印、传递、归档、销毁等程序。第十三条 各部门、项目部都要建立收文登记制度。收到的文件,由文书人员(或指定专人)统一拆封、登记。对上级和其他单位发给公司的公文,由综合部根据公文性质拟出分办意见,领导阅签,送公司领导或各部门、项目部阅批或承办。注明由领导亲启的函件,由领导或领导授权的人员拆封。第十四条 各部门、项目部收到承办公文后,要抓紧办理。对不属于自己业务范围,又不适宜由本单位主办的,应迅速退回综合部并申明理由。第十五条 已送公司领导阅批或交有关部门、项目部承办的公文,由综合部负责催办。第十六条 草拟公文,首页要使用公司规

5、定的发文稿纸和内部公文稿纸。草拟公文应注意: 一、 情况要确实,观点要明确,条理要清楚,层次要分明,文字要精炼,书写要工整,标点要准确,篇幅要简短。要实事求是,开门见山,摒弃套话、空话。 二、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时间应写具体的年月日,不要用前年、上月等字样。年份应写全,例如不要将一九九五年写成九五年或95年。 三、公文中的数字、除发文字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百分比、专用术语和其他必须用阿拉伯数码者外,一般用汉字书写。在同一公文中,数字的使用应前后一致。第十七条 公文稿由拟稿人拟出后,要由相关人核阅、修改、签署。未经负责人签署的公文,不予发出。第十八条 凡涉及其他部门及属于其他部门

6、管理权限的问题,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其他部门协商、会签。第十九条 各部门以公司名义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联系重要事务的行文,必须经综合部核稿。综合部核稿时,在不改变原意的情况下,可对文字进行技术性润色和处理;对文件内容的重要改动,应与主办部门协商,退拟稿人自行修改。第二十条 公文必需经发文单位负责人签发。以各部门、项目部名义行文的公文,由各部门、项目部领导人签发。以公司名义行文的公文,由总经理签发;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公文,由董事长签发。有的公文,可由综合部负责人授权签发。经领导人签发的文稿,如必须改动,应报签发人同意。第二十一条 缮印的一切公文须有签署,符合格式,字迹清楚,整洁美观,校对无误,份数

7、准确。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公文,用印人可不予盖章。第二十三条 发公文时要对公文进行检查,防止差错。急、密件要在信封上加盖急、密戮记。限时送到的公文和亲启公文要注明要求。第二十四条 综合部负责传递秘密公文。传递时,必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公文安全。第六章 公文立卷、销毁第二十五条 公文办完后,应根据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第二十六条 立卷公文,应按规定向综合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存档的公文。第二十七条 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经过领导批准,可销毁。销毁秘密公文,要进行登记,有专人监督,保证不丢失。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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