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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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中红体是关于采矿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对应关系关于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大中小】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 时间:2010-05-17 17:11:21浏览10人次豫安监管2010126号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审查权限和范围生产监督 权限(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辖市安全 理局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审查的1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

2、责指导、监督全 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审查工 作;负责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跨省辖市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审查工作。2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省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委托,实施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颁发审查以外 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 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砖瓦 粘土矿山企业、卤水开采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 证。地热、温泉、矿泉水、河道采砂等资源开采 活动,不再颁发或延期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钻探、坑探勘查资质以外的地质勘探单位, 均不列为安

3、全生产许可对象;对已经取得安全生 产许可证的钻探、坑探勘查资质以外的地质勘探 单位,不再办理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或者变 更手续。未取得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矿山工程总 承包资质的采掘施工企业,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 证;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相关矿山工 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采掘施工企业,不再办理其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或者变更手续。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非煤矿矿山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程序(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跨省辖市企业等非煤 矿矿山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按法律、 法规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受理中心提交 申请书及相关的文件、材料,并对申请文件和材

4、料的真实性负责。(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受理中心受理,并出具 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 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 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按照补正告知书 的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 即为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许可权限范围的,不 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派相关行业专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 料进行初步审查或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条件进 行复核,形成书面意见。业务处提出综合审查意 见,报请局行政许

5、可会议研究决定是否颁发安全 生产许可证,并将结果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网站上公告。对于决定颁发的,政务受理中心应 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 决定不予颁发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非煤矿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程序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依照省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局的申请、审查程序,负责除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 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审 查。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审查合格的非 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建设项目 三同时”审查备案(批复)复印件(含预评价 报告备案、安全设施设计批

6、复、验收报告备案和 验收批复)审查书和批准文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备存。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备存后,通知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受理中心制证。省辖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在本级相关政府网站进 行公告。四、其它有关问题()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依照河 南省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办事指 南,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制定本行政区域 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办事指 I南。(二)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非煤矿 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个月内,将颁发 和管理情况录入到全国统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并于每月上旬,将上月 办理的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

7、可证管理系统信息 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对省辖市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相 关材料进行抽查或生产作业场所复核。对抽查材 料不符合要求或生产作业场所复核不符合安全生 产条件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依法暂扣或 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四)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辖市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做出颁发 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生产作业 场所复核、企业提交补正申请材料和生产作业场 所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五)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供的安全评价报告 应逐条检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20号) 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出具明确的结论 意见。(六)非煤矿矿山企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 改建、扩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必须提 供该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备案(批 复)复印件(含预评价报告备案、安全设施设计 批复、验收报告备案和验收批复)。(七)从事爆破作业的矿山企业,申请安全 生产许可证时,需提供公安部门允许其从事爆破 作业的证明材料。(八)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 于河南省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化为安全生产 责任保险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09 262号)的有关意见,已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的企业不再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九)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在

9、有效 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非煤矿矿山企业, 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自然失效。矿山企业应于采矿 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按监管权限向当地省辖市 或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并交回安全生 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延期 并取得新核发的采矿许可证以后,应及时将新核 发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提交省 辖市或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省辖市或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将其采矿许可证复印 件存档。矿区采矿范围和规模等均未发生变化的, 领回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有 效;发生变化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并由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回,并报告省局注销。安全生 产许可证有效期期满

10、,矿山企业要依有关法律、 法规办理延期手续。(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 法注销、撤销、吊销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 重新恢复生产前,应依照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 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0号)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条件和程序,重新取 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十一)因采矿许可证到期被注销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后 使用现有生产系统恢复生产的,如果现有生产系 统已经履行过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手 续,需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后,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果存在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或者现有生产系统没有履 行过矿山建设项目三同

11、时审批手续,必须重 新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手续,方可申请 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因资源整合被依法关闭且所整合资源在同一 矿体上,或者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依法关闭 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需要利用被关闭企业原生 产系统进行生产的,必须履行矿山建设项目三 同时审批手续,方可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十二)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石 油天然气勘探作业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从事作 业的,应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备案。(备案办法另行制定)(十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许可证从发证 之日起,每满一年需向日常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 部门书面报告生产系统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情况, 并附采掘(剥)工程平

12、面图等有关图纸资料。企 业对其报告材料真实性负责。(十四)全省将逐步实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制度。(十五)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河南省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局二 O O 年五月十四日【打印此文】【关闭窗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局长骆琳二OO九年六月八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

13、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 监管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 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 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

14、司和海洋石油 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 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颁发和管理。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 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 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 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1

15、.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 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 位。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 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 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 格证书;(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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