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材料监督和检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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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材料监督和检查管理办法第一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2、符合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符合 以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条 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坚持主材料必须进场验收。凡 主要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项目部人员会同监理人员对材料质量和 数量的验收,验收时根据签订的购销合同要求和国家规范要求对进场材料 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及售后服务等进行验收。第三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进场的钢材对其外

2、观质量直径(厚度)、数量、出厂合格证(牌号 批号、规格、数量)进行验收;检查质量证明书包括牌号、批号、规格、 数量、化学分析、机械性能等应符合规范要求;质量证明书如为复印件必 须有持原件单位盖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单位、进场钢材的牌号、批号、规格、 数量及经办人签字;并按规定见证施工单位取样送检,合格后方可用于施 工。2、进场的水泥对其水泥标号、出厂日期、生产厂家、数量及准用证(证 书有效期)和质量证明书包括水泥强度等级、出厂日期、生产厂家、数量、 安定性、细度、强度实测值(二十八天强度后补)等进行验收。3、进场的黄砂、石子对其外观质量、数量及准用证(证书有效期)和 质量证明书包括产地、数量、细度模

3、数(黄砂)、颗粒级(石子)、含泥 量、泥块含量等指标进行验收。4、进场的砌体材料(粉煤灰砖、蒸压加气砼砌块等)对其外观质量、 截面尺寸(长、宽、高)、数量及准用证(证书有效期)和质量证明书包括生产厂家、出厂日期、数量、强度等级、强度实测值等进行验收。5、进场的防水材料(SBS沥青改性材料、油毡、聚氯乙烯卷材、橡胶 等)、保温材料(聚氯乙烯泡沫板等)、装饰材料(面砖、大理石等)必 须合格的准用证和质量证明书。6、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塔机 应有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登记备案证明、安装拆除方 案、验收证书、检测检验报告。7、实施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产品质量

4、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许可证或质 量认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8、凡标志不清或认为质量有问题的材料;对质量保证资料有怀疑或与 合同规定不符的一般材料;由于工程重要程度决定,应进行一定比例试验 的材料,需要进行追踪检验,以控制和保证其质量的材料等,均应进行抽 检。对于进口的材料设备和重要工程或关键施工部位所用的材料,则应进 行全部检验。第四条 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要求质量监督人员坚持科学、公正的原 则,按照国家和企业的相关标准,施工作业规范,开展质监工作。正确处 理好顾客、企业、施工单位三者的相互关系,事事处处顾及本小区的利益 和信誉。第五条 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应按合同和规范要

5、求逐项、逐 条进行进场材料验收,并在进场材料验收单上签字认可。验收记录决不允 许弄虚作假,对进场材料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工程,并及时与施工单位 或供应商联系退货,且做好退货记录。项目建设或交付使用后,如发现存 在问题,经检查,验收记录和实际情况不相符时,必须追究责任。第六条 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对工程材料的质量负责,承担以下责任:1、施工现场有违规行为,每次扣罚500 元;如在施工现场重复发现三 次以上违规行为,作辞退处分。2、主材料进场如不及时参与检验、验收,每出现一次扣罚500 元,如 发生质量上的问题,由相关责任人负全责。3、出现投诉且反映的问题属实,确认是责任人员责任的,每出

6、现一次 处罚 500 元;如属重大失职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作辞退处理并承 担相应的费用。第七条 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对采购的工程材料或设备质量负责,承担 以下责任:1、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指定的工程材料或设备必须为指定厂家生产的工 程材料或设备,且与样品相符;自购的工程材料或设备质量必须符合相关 的行业质量标准。如工程材料或设备出现质量问题,罚款 500 元且工程材 料或设备作退场处理。2、主材料进场如不及时上报建设、监理单位检查、验收,每出现一次 扣罚 500 元,如发生质量上的问题,由相关责任人负全责。3、如工程材料或设备经建设、监理单位检查、验收不合格后,有行贿 建设、监理单位验收人员的行为,每出现一次扣罚2000 元且工程材料或设 备作退场处理。山东绿岛置业御园项目部二零一零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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