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帮工人-劳务人员-小时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的工人、劳务派遣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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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雇员,帮工人,劳务人员,小时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的工人、劳务派遣的区别一、雇员本人认为:雇佣关系中的雇员并不隶属于雇主,二者之间只有财产关系和劳务关系,地位完全平等,不存在开除的问题,一方付出财物,另一方则付出劳务,主要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主,有点象劳动合民法里面的以完成一定的人作任务的劳动合同关系。雇佣关系基本没有生产资料,有时带点简单的劳动工具,这区别于使用生产资料从事的商业服务活动。雇佣关系如一夜情,而劳动关系如夫妻,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是隶属于用人单位的,存在开除的问题,一方付工资,另一方付出劳动。比如:自找的保姆、家教、代驾、房屋修缮、服务、服务、黄

2、牛服务、代理、家庭医生、带路、卸一车煤、装一车货、象重庆的“扁担”,贵阳的“背兜”开的活就属于一般的雇佣而不属于劳动关系。 二、帮工人 帮工人依最高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规定“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

3、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因此帮人干活只有无偿时称谓才是帮工人,这有区别于雇佣。至于帮工人和雇员的区别,对于帮工无偿性的理解应当根据社会一般观念或者当地风俗来考虑,而不必过分拘泥于劳务是否存在对价。比如,实践中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或者完成后,被帮工人通常会安排酒菜加以招待;在婚丧嫁娶时,依很多地方的风俗还要给帮工人“红包”,不能据此认为该活动有偿而不属于帮工。再如,关于换工,即在双方互相为对方提供某种劳务的情况下,除非双方对劳务的时间等有明确的约定,从而明确依照等价有偿原则确定劳务量,否则原则上不能认为是雇佣而是帮工。 三、劳务人员 劳务有狭义劳务

4、和广义劳务之分。狭义劳务不留下任何可以捉摸的、同提供这些服务的人分开存在的结果,如教师、律师、医生、理发师等人员提供的服务。广义劳务除了包括狭义劳务之外,还包括这样一类劳务,即它所提供的使用价值附着于之中,体现为商品,如厨师、修理师、裁缝等人员提供的服务。劳务概念和概念之间存在着相通之处。的主要特征,就在于向社会提供劳务。劳务范围很广,根据提供的服务类型分为:生活服务。指直接为人们生活提供的服务。如:、浴池、剧院等。这种劳务生产和消费同时发生。生产服务。指为生产和过程提供的服务,它是生产过程在流通过程的继续。如:运输、保管、包装、等。这种劳务也是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同时发生。由于劳务的部门、行业

5、或职业的性质不同,产生的服务所起的作用也就有所不同。有的服务能满足人民精神生活的需要,如:艺术、旅游等;有的服务与生产过程直接发生联系,如:科学技术直接应用于生产过程,商品的分类、包装和保管属于生产过程在的继续,这类活动是生产性的,能创造价值,计算其成果时,应计入国民收入中,其他劳动并不创造价值。随着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所提供的价值愈多,劳务部门、行业或职业有逐渐发展的趋势,面临所谓第四次产业革命挑战的未来社会,这种劳务性的服务部门更会大量发展。四、 小时工 我认为小时工就是2013年7月1日施行的第五章第三节的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也应订劳动合

6、同,只是可以不用书面的,即口头的合同也是合法的。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约6天)的用工形式。若超过这个工作时间,就应该签订书面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五、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的工人2013年7月1日施行的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九条第三款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

7、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现分述于下: 1,可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情形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实践中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 (4)因季节原因临时用工的劳动合同; (5)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风险提示】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在适合于

8、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岗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当工作任务完成后,劳动合同即终止。这样可以规避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时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2.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有何影响 2013年7月1日施行的第15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了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2013年7月1日施行的第39条和第

9、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项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作出任何规定,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签订二次以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一次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次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不符合第十四条“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将可能在第三次订立劳动合同时无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3年7月1日施行的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0、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其中第5项明确了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仅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排除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也是2013年7月1日施行的的一个漏洞。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作出了补充规定,条例第22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风险提示】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是“连续订

11、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作出任何规定,但在实践中不建议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刻意与劳动者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毕竟这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漏洞,随时都有可能出现补充规定。 【法律链接】 1、2013年7月1日施行的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

12、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

13、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劳务派遣依2013年7月1日施行的第五章第二节、主要是第六十六条规定,2014年3月1日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只能是用于从事一些非主营的、辅助性的、临时性的工作,非则不应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用人。在劳务派遣公司还未出现时,企业职工的调动、招聘、管理、培训、工资发放、人员的考核等大量烦琐事务都给人事或管理部门带来了极大的压力。但随着就业派遣的出现,的进一步深化,就业逐渐参与到企业的人事运作之中,分担了人事或管理部门的一部分工作,最大限度净化了企业的用工,使企业能集中精力投入到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去。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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