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本(2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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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本(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规范质量监督工作行为,依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_年第_号)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交质监发【_】3_)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监督实施细则。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公路等级在四级以下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监督实施细则。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镇)道和村道。农村公路的具体划分按照交通部有关文件为准。第三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督导工作,地市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2、指导工作,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第四条所有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都应主动接受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依法进行的强制性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本管理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是指省、市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成立的农村公路监督小组。第五条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全面负责,施工单位终身负责。“谁建设、谁设计、谁施工、谁监理谁负责”的责任制。各参建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对各自承担的工程质量负责。1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3、。第七条对农村公路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站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检举。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八条各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负责对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宏观指导;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业务;县(区)农村公路监督小组在市质监站的委托指导下开展辖区内的农村公路监督工作。第九条省、市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交通主管部门须成立由不少于_人组成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工作小组(简称“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小组”),形成全省农村公路质量监督体系,按照

4、各自分工,行使各自职责。第十条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小组人员,必须经过市质监站培训、考核,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第十一条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2第十二条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上级监督部门及被监督单位报告或通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情况。第十三条质监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热情服务,严格遵守监督工作保密制度。与被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和服

5、务承诺,质监人员应挂牌上岗并在执行工作中主动出示有效监督工作证件。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质监机构及其质监人员进行监督,对其违法乱纪行为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控告、检举。第十五条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小组应配备交通工具、混凝土路面抽芯机、贝克曼梁、尺子等检测设备。混凝土芯样送市质监站试验室进行强度试验。第三章监督经费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经费由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统筹解决,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监督使用,监督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十七条省交通厅每年安排农村公路专项监督费用补助地方,市质监站的监督费用为每年_万元。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小组的监督补助按在建农村公路里程计算,每公里_元,总数

6、不低于_元。第四章职责任务3第十八条各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负监督责任。各地可根据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定具体的监督模式,并应针对农村公路建设实际情况,要求或动员受益乡镇、村民自治组织积极参与监督,切实形成上下协调、控制有效、覆盖全面的质量监督机制。第十九条省质监站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职责;(二)指导各市质监站组织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员、监理员、施工员及其他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三)协助省交通厅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制订有关的质量管理办法;(四)配合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督导办公室对农村公路质量进行抽检。第二十条市质监站的主要职责

7、如下:(一)负责本地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职责;(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质量监督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主要指标和检测频率,制定监督工作要点;(三)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质量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四)县道、重要乡道以及独立大中桥、隧道以及地方政府的重要项目的具体监督业务。(五)对本地区农村公路质量和质量监督工作进行质量抽检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厅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和省质监站报告农村公路质4量动态;(六)在抽检的基础上,出具农村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报告,作为交(竣)工验收的依据;(七)负责农村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第二十一条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小组,受市质监站的委托,负责

8、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的乡、村道的日常质量监督工作,具体内容有:(一)负责受理项目监督及项目开工许可审核工作;(二)负责路基的交验及路面施工许可审核工作;(三)负责原材料取样送检,以及混凝土路面取芯送检工作;(四)配合市质监站完成农村公路乡、村道工程质量评定工作;(五)参与受监的农村公路的乡、村道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六)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市质监站报送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乡、村道工程质量及质量管理情况。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本着人员精干、高效务实的原则,做到“重点突出、点面结合、不留死角”,采取巡回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工程的质量控制要点进行重点监控。第五

9、章监督程序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期为自发出质量监督受理通知书始,至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止。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办程序:(一)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的同时,应填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按工程类别向当地市质监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二)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监督手续时应向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相关资料;(三)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到申请后,确定项目质量监督人员,并发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受理通知书,送建设等参建单位。第六章质量评定与竣工验收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工程质量评定由市质量监督机构完成。(一)工程质量评定方法:参照现行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省市制

10、定的相关办法进行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的评定;(二)工程质量评定内容。根据市质监站和县质量监督小组对农村公路工程质量进行抽查、以及交工检测的结果进行工程质量评定。(三)无论是市质监站监督还是由县交通主管部门成立的质量监督小组实施质量监督的项目,完工后,均由市质监站完成质量的评定,出具竣工评定报告。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农村公路完工后,交通主管部门可将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县道和乡道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村道由县交通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工程项目档案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工程档案。竣工验收按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第七章奖惩第二十七条建设、设计、

11、施工、监理及试验检测单位及人员,违反有关管理制度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质监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九条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职责,对质量监督工作不作为或玩忽职守,造成工程事故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处分,问题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监督实施细则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监督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本(二)杭交发_件

12、发布(杭州市交通局二一年_月_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提高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市境内新建和改建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含外资、合资项目,大、中修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设施,均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杭州市交通局主管全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市交通局下设“杭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具体实施本细则;对投资额较小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由市质监站委托各区、县(市)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实施质量监督工作。第二章职责和权限第

13、四条市质监站应按国家和省有关交通法规、规范、定额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促使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实现批准的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目标。第五条杭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颁发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社会监理和试验检测的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社会监理和试验检测的补充规定和制度,经市交通局批准后贯彻实施。(二)管理本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社会监理工作;负责本市公路和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及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预审上报工作;负责本市各级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室的资质初审和管理工作;参与本市施工单位资质的评审工作;

14、参与本市设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考核验收,并监督检查主管工程项目的设计合同履行、设计服务及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和执行情况。(三)监督检查本市社会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试验检测室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人员的工作。(四)参加本市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图设计交底工作;参与监督工程施工、监理和设计的招标和评标工作。(五)负责对主管监督工程的交(竣)工质量鉴定(检验),签发交通建设工程交(竣)工质量鉴定(检验)意见书;参加本市交通建设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对竣工验收合格及以上的主管监督工程签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鉴定书。(六)对本市所有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组织本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定期发布工程

15、质量动态,定期向市交通局和省厅质监站报告工作。(七)组织或参与本市一般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本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争端;参与本市重大交通建设工程(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八)参与本市交通行业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秀工程的评审工作。(九)组织本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社会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的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和技术咨询等工作。(十)负责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业务指导和管理。第六条市质监站监督范围市质监站主管监督的工程1.市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2.总长_米以下的桥梁和隧道工程;_公路总投资_亿元以下_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和大中修工程;4.水运总投资_万元以下_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和大中修工程。第七条质量监督人员的主要职责和权利质量监督人员的岗位资格分为监督工程师(含兼职)和监督员(含兼职)。各级质监人员必须经上级质监部门考核、认证,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和权利为:(一)严格、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制订所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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