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厅室城市社区环境整治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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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公厅室 城市社区环境整治通告城市社区环境整治通告为全面加强城市管理,切实改善社区居民居住环境,推进人民满意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城市容貌规定、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全市开展以“五拆”、“五修”、“五禁止”为主要内容的城市一、开展“五拆”行动(一)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即影响消防等公共安全,严重影响环境卫生或者生产、生活秩序,侵占城市道路控制红线、影响城市道路交通,侵占现有的或者城市规划确定保留的城市公共绿地、文物保护范围和

2、其他公共活动场地、公共设施,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构)筑物。(二)拆除超出外墙立面等不符合城市容貌规定标准的防护窗网。(三)拆除陈旧、破损、影响市容等不符合城市容貌规定标准的遮阳棚架。(四)拆除违章设置、设置不规范、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五)拆除擅自搭建的小门店,依法取缔不具备经营条件、未取得相关证照的小门店。二、组织“五修”工作(三)修饰陈旧、残破、污损、褪色的建筑外墙和立面。(五)修配站厕、路灯、楼道灯、垃圾桶等公共设施和电控防盗门、摄像头等防盗设施。三、严格实行“五禁止”禁止在社区内设置、开办产生噪音、油烟、油污等污染物,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餐饮店、修理店、废品店、歌厅和不锈钢加工店。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市所有单位、居民、门店经营业主、租赁户如有不符合本通告规定要求的,应当按照“五拆”要求做好自拆工作,按照“五禁止”要求做好自行关闭或转变经营行业工作,配合做好“五修”工作。五、对拒不执行“五拆”、“五禁止”要求的单位、居民、门店经营业主、租赁户,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其于 _ 年 5 月 31 日前按要求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阻扰、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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