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奖励与惩罚管理办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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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奖励与惩罚管理办法制度第六十九条 由机电部开具奖励、罚款单据,报财务科,从各单 位当月工资中结算。第七十条 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违章指挥造成设备责任事故 和经济损失者,对于失职造成管理混乱、设备严重损坏或电机烧毁, 影响正常生产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领导责任。 损坏设备按设备原值进行赔偿。第七十一条 机电设备及零部件、电缆等发生丢失,按其原价值 赔偿第七十二条 机电设备及配件等因维修不负责任造成损坏,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损坏设备、配件按其设备原价值进行赔偿。第七十三条 设备不按规定上井交回,超出规定时间,按照设备 占用影响时间,给予责任单位每台设备每

2、天100 元的占用处罚。第七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加强对在用机电设备的 MA、 设备铭牌管理,对无煤安标志及设备铭牌的机电设备不得使用,同时 严禁私自拆除、涂抹 MA 标志牌,违者,依电气失爆管理办法进 行处罚外,另对单位党政一把手和分管机电设备的队长各罚300-500 元,追查相关责任人,并给予 100-200 元的罚款。第七十五条 严格加强设备铭牌收发和验收管理,设备铭牌是识 别设备的唯一标识,机电部设备组负责对所有到货的新设备的铭牌内 容进行登记、数码照相和现场设备铭牌的检查,发放给使用单位的设 备必须有设备铭牌方可使用,使用单位及设备包机人负有对设备铭牌 的监管责任,任何人员不得私

3、自涂改、拆卸设备铭牌,机电一队在设 备修理过程中或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需对设备刷漆时,不得将油漆 覆盖住设备铭牌,对于私自涂改、拆卸和丢失的将给予单位 200-1000 元罚款,另罚单位党政一把手和管机电设备的队长各100-300 元。第七十六条 使用单位因使用和维护不当造成设备损坏,视其损 坏程度进行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使用维护不当造成设备损 坏的(设备使用中动态检查每周检查一次),视情节对责任单位处 以 500-2000 元处罚。对发生机电设备事故的应按“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 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

4、过)进行追 查分析,并严肃处理。第七十七条 各单位对所用机电运输设备保护必须齐全可靠,正 常使用,每发现一处三大保护装设不全、装设不合格或甩掉保护不用 现象,每一项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责任人罚款300 元,队长、 书记各 200 元。第七十八条 回收上井的设备,若设备存在损伤、损坏,将根据 设备的损伤、损坏程度按照设备原值30-50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造成报废的,按设备原值进行处罚,单位主要领导及责任人按10%进 行处罚;因不正常使用造成电机烧毁,按电机功率每1 千瓦 100元进 行处罚;若设备丢失,将按照设备的原值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按 “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追查分析,严肃处理责任人

5、。第七十九条 若机电一队检修的设备不合格,严重影响生产的, 将对机电一队给予 200-1000元罚款,维修责任人 50-200 元罚款,队 长、书记各 100-300元罚款。并由机电一队将设备返厂重新维修。第八十条 对已修复的设备实行跟踪管理制度。已修复设备的使 用期必须达到三个月以上,未超过三个月使用期的设备出现故障时, 由机电部设备组管理人员、机电一队修理人员和使用单位到场检查故 障原因。属修理质量问题的,将对机电一队罚款 200-1000 元,维修 责任人罚款 50-200 元;属使用操作不当造成的,将按照设备原值对 责任单位进行处罚。第八十一条 机电部每周对机电运输设备的使用情况检查不

6、得 少于两次,周一机电互检、周二机电运输专项检查、周四矿安全检查 及专业人员日常检查,对查出的隐患下发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将按照 每条 200 元进行处罚,一次不按规定时间整改罚款翻倍,并对责任单 位队长、书记、分管机电队长每人每条按罚款的 10进行处罚,再 次不整改继续翻倍处罚。查出的失爆,按照义煤集团公司机电零事 故管理规定,每一处罚集体 5000 元,队长、书记、分管机电队长 每人 500 元,并把检查结果做为当月计算设备完好率的依据。第八十二条 对机电系统安排的临时性工作,各单位要积极主 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任务完成好的单位,按人力资源部制 定的人员定额奖惩办法执行,对推诿扯皮,

7、不按任务或完不成任务的 单位,对其进行1000-3000 元的处罚,队长、书记对等奖罚300-500 元。第八十三条 每月由机电部组织召开一次机电运输设备管理工 作会,总结一个月内的机电运输设备管理工作,对于机电运输设备管 理工作进行总结评比,评出前三名予以表彰奖励,后三名将给予处罚。 第一名,奖励集体3000元,队长、书记、分管机电队长各300 元; 第二名,奖励集体2000元,队长、书记、分管机电队长各200 元; 第三名,奖励集体 1000 元,队长、书记、分管机电队长各 100 元; 最后一名,罚集体 3000 元,队长、书记、分管机电队长各 300 元; 倒数第二名,罚集体2000 元,队长、书记、分管机电队长各200 元 倒数第三名,罚集体1000 元,队长、书记、分管机电队长各100 元 第八十四条 生产各单位各种设备未按润滑五定(定人、定质、 定量、定点、定期)制度执行,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队长、书记100 元,罚分管机电设备管理队长 100 元,罚责任人 50 元。第八十五条 全矿各单位机电运输事故,严格按照煤矿机电零 事故奖惩办法执行。第八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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