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及利益的实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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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及利益的实现形式当前,“三权分置”是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在实践中也处 于摸索阶段,在实践的过程中难免要出现一定的問题。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文 本研究法,在分析“三权分置”产权结构的内在逻辑的基础上,对各个产权权能的 功能、作用进行界定,以及对其利益实现形式的探讨,加深对“三权分置”产权结 构的理解。其中,农地的所有权是基础,承包权是核心,经营权是重点。 “三权 分置”这种产权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激活经营权的要素功能,促进农地流转,实现 农地规模化经营。标签:农地所有权;农地承包权;农地经营权中国农村改革一直以三农为核心,其中三农问题最核心的问题是农村土地的 问

2、题,而研究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对解决农地问题至关重要。当前,我国大量的农 村土地被低效率使用,国家的粮食安全难以得到保证。鉴于传统的农村土地产权 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实现现代化发展的瓶颈,关于农地产权制度的改革迫在眉 睫。“三权分置”的产权制度是对我国传统农地产权制度的继承和发展,本文通过 研究其产权部分,对解决“三权分置”所遇到的现实问题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一、农地所有权(一)农地所有权功能及作用的界定就所有权的权利内容来看:是一种“耕者有其田”的制度保证,除了村集体以 外任何人不得拥有农地的最终处置权,即使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农民被迫 流转土地,土地兼并也只是暂时性的,农地承包权最终会回到

3、农民手中;是一种 农业经济的宏观调控手段,从保证粮食生产安全、保证农民的基本利益的目标出 发,村集体可对农地的利用做出相应的调整,农民、租地资本家不得干涉村集体 行使该权利;有权获得土地增值收益的一部分,除了补偿村集体的管理费用以外, 也起到一种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以增进农村土地经营者、农民的社会福利。从所 有权的责任来看:村集体不得凭借所有权的名义侵害承包权、经营权的权利,尤 其是对相关经济主体的利益造成损害。(二)农地所有权利益的实现形式农地的所有权在经济上并没有实现形式,它属于一种“功能性虚置”,它主要 包括排他性和内部调整两大功能。农业一直以来都属于弱质性产业,需要政府大 力扶持的产业,国家不仅不会对其进行征税,而且会对农业进行各种政策性的补 贴。再次,根据马克思的土地收益分配来看,村集体并没有凭借农地的所有权收 取一定的绝对地租;因而农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并没有实现形式。农地所有权“功 能性虚置”主要指的是在法律层面上具有意义,以实现排他性和内部调整的功能 目标。排他性功能主要体现在:明确了土地的归属,只有特定的成员才能拥有土 地承包经营权;抵抗了公权力对农地的侵害,农民等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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