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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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畜禽养殖合作社章程畜禽养殖合作社章程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经济活动,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促进本 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 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社为从事养猪(养鸡、养鸭等)生产、销售和服务的专业合作经济组 织,由李村、汪山、新叶、檀村各村养殖专业户和李照良、李孝良、胡建红、小唐 志良、大唐志良、李田忠、叶树生、李愉兵、汪志东等农民合作组织及农民个人发 起,召开成立大会成立。本社名称:XX市XXX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由社员出资并注册资本总额50万 元。本社法定代表人:李照良。本社住所:XX市XXX镇李村村,邮政编码

2、:XXXXX。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社员、谋求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社员入社自愿, 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 担,本社全部财产归全体社员所有。第四条 本社经营项目:养猪、养鸡、养鸭的生产销售和生产技术的研究、利用 及品种的引进、选育、示范及推广。第五条 本社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社员的需要,开展以下服务:(一)统一建设标准化示范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 设备、新成果;(二)统一制定并组织社员实施产品生产质量标准,组织开展社员生产经营中的 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三)统一组织采购、供应

3、社员需要的品种、生产所用的器具等养殖业投入品;(四)统一申报、认证、认定无公害产品和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及地方品牌等, 提升产业和品牌;(五)统一承担国家、集体或个人委托的科研项目和有关业务;(六)统一组织销售或各社员另行销售产品;(七)统一开展社员需要的法律、保险等服务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第六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 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本社对社员的出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 赠、本社积累等方式取得的或形成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全 部资产对本社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第七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社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

4、依比例量化 为每个社员所有的份额。本社为每个社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社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社员的公 积金份额以及该社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本社社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第二章 社 员申请入社的非农民身份社员不得超过社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第十条 本社社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社员一人一票制。社员入社资金额为 200 元(最高额度为 20000 元),享有选举和表决权。入社社员(企业事业单位人)入 社资金额超过5000 元的增加 1票选举和表决权票数确定。第十一条 本社社员的权利:(一)参加社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享有利用本社提供的

5、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权利;(三)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盈余分配的权利;(四)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五)有权建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六)有退社自由权;(七)有权拒绝不合法的负担。第十二条 本社社员的义务:(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缴纳入社资金;(三)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社员共有财产;(四)不从事与本社相竞争或损害本社社员共同利益的活动。第十三条 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社员资格:(一)主动要求退社的;(二)养殖户破产;(三)被本社除名的。第十五条 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社员大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内部管理制

6、度,不执行社员(代表)会议和理事会决议, 不履行社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违法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六条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及其他理事会成员和监事长及其他监事会成员;(四)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社员变动情况的报告。第十八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 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社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社员出资证明;(三)组织实施社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

7、议实施情况;第十九条 本社设理事会,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人、执行理事一 人和理事六人共九名成员组成,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 连选连任。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社员 (代表)大会审议;(三)组织开展社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四)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五)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六)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

8、员;第二十条 本社设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执行监事一人、监事三人共 5名成 员组成,代表全体社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社员任期三年, 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和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会(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三)监督理事会社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四)向社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社员大会。第二十三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

9、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拟订经营管理制度;(三)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本社理事长和其他理事会社员可以兼任经理。第二十四条 本社现任理事会成员、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五条 本社理事会社员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社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 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四)兼任业务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监事)会成员、经理。 理事会成员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 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第

10、四章 财务管理第二十六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 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 与费用。第二十七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 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财务实行定期公开制度,年度财务报告在次年的三月底前公 开。本社会计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 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第二十八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 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 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社员大会

11、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社员查阅并接 受社员的质询。第二十九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一)社员入社资金;(二)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扶持补助资金;(三)他人捐赠款;(四)其他资金。第三十条 本社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一)本社日常办公费;(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三)科研、咨询、培训、推广和宣传教育等支出;(四)社员对本社有一定贡献给予奖励的支出。第三十一条 本社初次资本金总额为伍拾万元,全部由入社社员募集,即由社 员交纳的入社资金构成。本社社员认缴入社资金额,须在认资后 15天内向本社缴 清。第三十二条 本社向社员颁发社员证书,并载明社员的出资额。社员证书同时

12、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第三十四条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社员(代 表)大会的决定,本社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 离任审计。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三十五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自合并决定作 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组织或单位承继。第三十六条 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 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十七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社员

13、本社(代表)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 核准后解散:(一)本社人数少于 10 户;(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第三十八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 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社员(代表)大会推举五名社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 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社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社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三十九条 清算方案须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 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 订,经社员大

14、会讨论通过实施。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社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社员大会 讨论通过后实施。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社员签名:畜禽养殖合作社章程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社由 【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 人发起,于 年 月 日召 开设立大会。本社名称: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元。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长姓名】。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 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 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 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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