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应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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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在 行政诉讼过程中的职责,提高行政应诉工作水平,促进依法 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复议法、株洲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等,结合我局 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后,经人民法院通知,以被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 加行政诉讼活动的行为。第三条 市局负责人应当代表市局出庭应诉。出庭应诉 的负责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分管涉诉案件或者 分管法制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市局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向法庭提交请假条,说明

2、 不能出庭的理由。第四条 市局鼓励行政执法人员旁听法庭庭审。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构的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应当旁 听庭审。第五条 行政诉讼应诉遵循“谁主管、谁应诉”,“谁承 办、谁应诉”的原则。被诉行政行为的承办机构为应诉的直 接责任部门,具体承办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举证、提出应诉 答辩意见、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出庭;市局政策法规科负 责行政应诉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联系法律顾问;市 局办公室负责接收人民法院各种法律文书;法律顾问负责审 查把关、出庭应诉。第六条 办公室或其他内设机构签收了人民法院法律 文书后,应当于次日转交政策法规科登记,政策法规科应当 于次日转交承办机构办理。承办机构对承担应诉

3、工作有异议 的,可报请市局主要负责人确定。第七条 应诉承办机构应当自收到起诉状或上诉状之 日起 5 天内,提供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整理出证据清单,并与市 局聘请的法律顾问一起查阅案卷,分析诉讼风险,确定应对 策略,拟写答辩状,做好应诉准备工作。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之前,应诉承办机构应当 会同政策法规科向市局领导报告案件基本情况、应诉准备工 作、诉讼风险及应对策略等。应诉承办机构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时间不得超过举证时 限。第八条 市局委托 1-2名相应工作人员或者律师作为诉 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 代理权限。委托律师

4、为诉讼代理人的,委托权限应当限定为一般代 理;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为诉讼代理人的,委托权限可以为 特别授权。二审、再审的诉讼代理人一般由原诉讼代理人担任,特 殊情况下,可以另行委托。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一)是对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对 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十条 诉讼代理人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熟悉案件的事实和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及提供 的证据材料;(二)按时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三)准备庭审需要举证的证据材料以及相关法律、法 规、

5、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四)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原告的诉讼请求、提供的 证据及相关的法律问题,拟出代理词;(五)其他诉讼准备工作。第十一条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政策法规 科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及时提出停 止执行、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意见。第十二条 一审法院判决市局败诉的,应诉承办机构在 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 3 日内,应当提出上诉或不上诉的书面 意见,必要时,可以与政策法规科、市局聘请的法律顾问共 同会商,报局长决定。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提出上诉或者再审申请:(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 证或者系伪造的

6、;(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据以做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 更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的;(六)其他应当提出上诉或者再审申请的情形。第十三条 市局实行行政诉讼案件报告制度。结案后, 应诉承办机构应当起草结案报告,报市局局长、分管政策法 规工作的副局长、分管应诉承办部门的副局长。第十四条 结案后 10 日内,应诉承办机构负责将应诉 的案卷材料收集、整理、装订成册,按档案管理要求送交局 档案室保存。案卷材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诉讼案件的公文批办单;(二)行政起诉状或

7、者行政上诉状;(三)行政诉讼应诉通知,有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四)答辩状、代理词,以及在诉讼中提交和接收的证 据材料;(五)出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六)判决书或裁定书;(七)结案报告;(八)其他应当存档的材料。第十五条 行政诉讼案件的结果,以人民法院作出生效 判决、裁定的年度为准,纳入到市局各内设部门年度绩效考 核体系。第十六条 因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合法权益,致使本局承担赔偿责任的,由该行政行为承办 机构依据国家赔偿法办理赔偿事宜。依法需要有关个人承担赔偿费用的,由人事科会同政策 法规科办理。第十七条 市局鼓励本局工作人员参加诉讼,并为诉讼 代理人履行职责

8、提供保障和便利。(一)行政诉讼败诉或者对本局造成重大不利后果的, 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之外,不得追究诉讼代理人责任;(二)诉讼代理人调取案卷材料、收集证据、申请有关人员出庭作证、加盖印章等,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积极 协助,不得拒绝或推诿;(三)诉讼代理人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表彰,作为提 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四)加强诉讼代理人队伍建设,对市局工作人员参加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奖励;支持取得国 家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申办政府公职律师,并鼓励其依法代 理本单位行政诉讼案件,处理其他法律事务。第十八条 市局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 在行政应诉中的作用。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市局内设机构,包括市局机关 各科室、各直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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