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住房使用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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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住房使用暂行管理办法公共住房使用暂行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市局公共住房的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以下公共住房简称公房。一、公房的使用原则1、以服务机关、方便职工工作为出发点,规范公房使用行为。、公房产权归市局所有,借用公房的个人要服从管理,任何人无权私自出租出借、变卖或出售。3、凡享用公共住房的局机关职工,水、电费按时自行缴纳。4、已享有房改房或集资房的机关职工,不安排使用公房。5、因工作需要可暂时安排公房的:(1)系统内部交流干部;(2)家在异地的临时、借调人员及新接收人员。二、公房的维修与养护1、凡享用公房的个人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自觉做好防火、防盗工作。2、享

2、用公房的个人对室内自用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的,费用自理;严禁擅自对房屋进行拆建、装修。3、公房公用设施发生大修或需更新改造的由单位统一协调组织实施。三、公房的收缴办法1、已享有房改房或集资房仍在使用公房的机关职工,应在本管理办法实施3个月内退还所住公房。逾期未退出的,除水、电费自理外将按50元/月的住房租金从工资中予以扣除。2、非局机关的系统内职工借用公共住房的,应在本管理办法实施3个月内退出所住公房。逾期未退出的,除水、电费自理外将采取行政手段予以收回。3、外单位人员借用公共住房的,应在本管理办法实施3个月内退出所住公房。逾期未退出的,除水、电费自理外将通过法律途径予以收回。四、享用公房的基本

3、意见1、一般同志 2人/间;、科级干部(含已婚一般同志) 1人/间;3、处级干部人/套。本管理办法于第二十次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并生效。篇: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各镇人民政府: 为加强对我县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国发195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称全民健身设施是指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由各级政府财政资金、体育彩票公益金和其他资金在全市各类公共场所建设并向市民开放的体育健身设施。 二、各镇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当地文化体育设施建设整体规划,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确保本地区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 县

4、文化体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全民健身设施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作为全民健身设施的受益单位和产权单位,负责工程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三、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工作要求 1、由县文化体育局根据辖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需要提出建设计划,确定建设项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建设。建设项目选址如涉及土地、规划、园林绿化等部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2、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工程建设规定执行。施工前,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合法有效的建设施工合同,并与器材供应厂家签订安全质量、售后服务、使用保险等合同。施工时,要严格管理,确保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所

5、使用的健身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要求。严禁未经检测评审、核价、保险的健身器材用作全民健身设施。 3、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标准执行,县文化体育局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4、县文化体育局应会同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质量、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四、全民健身设施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1、全民健身设施必须向社会开放。各地要积极组织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充分发挥全民健身设施的效益。县文化体育局要定期对全民健身设施管理人员和志愿者进行管理知识及技能培训。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要积极宣传科学健身知识,推广科学健身方法,以促进市民群众身体素质的提高。 2、县文化体育局应定期对本区域内全民健身设施的安全和卫生状况、设施完好程度、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产权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办法,落实长效管理措施;要落实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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