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事故成功案例

上传人:hs****ma 文档编号:564550233 上传时间:2023-11-02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72.8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校园安全事故成功案例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校园安全事故成功案例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校园安全事故成功案例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校园安全事故成功案例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校园安全事故成功案例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校园安全事故成功案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校园安全事故成功案例(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校园安全事故成功案例案例:一次某校举办秋季运动会,在男子百米预赛时,小强不甚摔倒,安全员发现后马上将小强扶起,小强班主任张老师迅速从操场对面赶到小强身边询问小强伤了没有、疼不疼,在确知小强锁骨处非常疼情况下,张老师和保卫科长立即向校长做了汇报。校长立即安排校车将小强火速送至本市最好医院进行救治,由张老师、保卫科长和几名同学护送。张老师一边打电话通知小强家长,一边办理住院手续,自己垫付600元医疗费。第二天早上,张老师得知小强昨天摔倒造成锁骨骨折正在医院治疗的消息后,立即向校长进行汇报,校长下午派张老师和保卫科长到医院进行了慰问,当时在看护小强的父亲对学校里对小强给予的关心表示感谢。几天后分管

2、安全副校长、保卫科及班主任张老师又带着礼品再次到医院看望了小强,并垫付部分医药费。事后,小强的家长来校反映,要求学校赔偿所有医疗费,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按十级伤残标准:24839元/年,支付2年)、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其理由是,小强的伤是学校举办运动会造成的而且是在学校发生的。学校领导对小强伤害事故非常重视,并由分管学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保卫科长班主任张老师负责协商处理此事。首先,校方与小强的家长进行沟通,了解家长对解决此事的真实意图;其次,校方查找学校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关处理条款,请教律师,联系校方责任险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人,掌握处理小强伤害事故

3、处理办法;同时,请救治医院骨科主治医师进行医学鉴定。在此基础上,学校和家长就医疗费赔偿和后续问题进行了友好协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最终保险公司支付了个人支付部分医疗费,考虑到小强家经济比较困难,学校给了小强适当的补偿费,使“小强校园伤害事故”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分析:学校对小强校园伤害事故处理的做法是正确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符合情理。发生事故后,学校积极主动进行救治并及时告知家长,校领导及班主任多次到医院慰问受伤学生小强,考虑到小强家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学校派副校长与家长进行沟通,协商补偿等事宜,得到了家长的谅解。二、符合法律。学校对此次学生伤害事不承

4、担赔偿责任:1、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举办运动会符合教学常规,此次学生受伤不是由他人引起的,也不是学校组织不力所造成的,而是他自身原因造成的。2、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八

5、)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从第九条(一)、(四)、(八)条款看学校不承担责任:因该校跑道是刚通过验收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新塑胶跑道,举办运动会前已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学校进行了及时救治并及时告知了监护人。3、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十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6、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伤残赔偿的前提是构成伤残,需要有专业鉴定机构的伤残鉴定书。如果活动自如,不影响使用功能,通常不构成伤残。经救治医院骨科主治医师进行医学鉴定,小强活动自如,家长也未能提供伤残鉴定书,故学校不予赔偿4、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

7、、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结合小强受伤及伤后恢复情况分析:小强家长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学校也不承担赔偿责任。5、学校是教育机构,学校举办运动会是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意在锻炼学生身体素质。运动会比赛场地是塑胶跑道,符合中学生运动会比赛场地条件。比赛前也对学生做了比赛注意事项教育,赛前做了准备活动。校方对小强受伤没有过错,小强的各项经济损失不应由学校赔偿。但考虑到小强住院花费较大,从帮助受害人及发扬人道主义角度校方给予小强适当的经济补偿。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