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作风建设管理规章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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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作风建设管理规章制度3篇 机关作风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第篇 一、请假制度 1、干部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必须请假。 2、班子成员向书记请假,书记不在单位向乡长请假;一般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含各站所工作人员)向值班书记请假。 3、未经批准擅自休息,视同离岗。离岗一天扣工资元。全年累计离岗天以上,按公务员管理规定,上报组织部作清退处理。 二、值班制度 1、日常值班由办公室负责,值班座机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 2、节假日由干部轮流值班(24小时)。 、值班人员负责上下联络、来客接待等机关日常事务和应急事件的处理。 4、假日值班人员不得请人代替,更不得擅自离岗,有事须向值班负责人请假。违者,发现一次,扣

2、工资0元。 三、例会制度 1、每周星期一为干部例会。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和办点干部必须参加。 、会议开始时间:每周一上午:0,如有特殊情况,办公室另行通知。 3、例会一般由值班负责人主持,乡长主讲会议内容,主要是汇报上周工作情况,安排本周工作。 四、考勤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考勤登记,由办公室负责考勤和管理。 2、上班期间每天上午:30前干部本人签到,因故不能签到必须报告办公室,由办公室注明事由。 3、实行日常考勤工资制,缺签一次扣5元。 、实行会议考勤制。例会日在会议室定时考勤,要求干部参加的会议按时考勤,迟到一次扣工资1元,旷会一次扣工资20元。因故不能参会,必须按干部层级管理的要求请假。

3、 、办公室每月将考勤情况汇总后交值班书记审批,转财政所兑现考勤费。 五、学习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每周集中学习1次。所有参学人员不得无故迟到、缺席。 2、学习活动由值班书记、宣传委员组织安排。 3、干部学习必须有专门的学习笔记本,每次学习必须认真做好笔记。 4、除集中学习外,干部平时要坚持自学。 5、学习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做到学以备用,学以致用。 六、来客接待和开餐制度 1、来客实行对口接待。 2、开餐由值班负责人负责安排。需就餐的提前2个小时请示值班负责人。凭开餐通知单在食堂就餐;值班负责人不在单位时,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安排。 3、无论是来客还是开会用餐,必须在机关食堂进行,严禁在外开餐

4、。用餐完毕,接待人或会议主持人必须当即在食堂结算单上签字,不得事后补签。 4、会议餐标准为每桌200元,客餐标准为00元(酒、水除外)。 七、财务管理制度 1、乡政府实行财政预算制度。要厉行节约,确保全年收支基本平衡。 、乡财政实行值班书记一支笔审批制度。机关开支由经办人签字后,再报值班负责人签字审核。由经办人签字,报书记,财政所长审批后,再报值班负责人签字审核。 3、机关一般开支必须经值班负责人批准,大型开支报党政负责人会议研究。 4、所有乡财政开支必须具备正式发票,经手人注明事由,值班负责人审批签字这三个条件后,财务上方可入帐。 5、机关的各种资料打印必须先报办公室审批。除大型会议外,一般

5、性通知不予打印,由办公室和驻村干部负责落实。 6、原则上不报租车费和在外开餐费。 机关作风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第篇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省、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要求,结合我院机关作风建设的实际,制定机关办事首问责任制、主办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等五项制度。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五项制度适用于学院机关各部门和各分院(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并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 首问责任制 (一)首问责任制是指首位接待来本部门办事人员的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接受首次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应对

6、前来办事的人员热情接待。 (三)首问责任人应耐心听取来办事人员的陈述,了解来人所办事项,并对来办事人员提出的办理事项及其它有关内容进行登记。接受询问时,要耐心回答,直到对方清楚为止。对属自己职责范围内事项,能办理的应及时办理;不能马上办或不能办理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四)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负责告知对方承办处室、承办人及其确切的办公地点。如经办部门没有工作人员在场时,应告知其联系电话。 (五)首问责任人确因当时公务繁忙,无法及时办理应办事项时,要主动说明原因;也可负责转交其他经办人办理。若遇有紧急事项,应尽量给予办理。 (六)首问责任人对来办事人员提出办理的事项,属手续、材料不齐全

7、的,要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办的手续和补充材料。如办理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职能处室,由主办人所在处室协调办理;主办人负责跟踪,并在承诺的时间内向来访人员答复办理结果。 第二条 主办负责制 (一)主办负责制是指主办人对责任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全权办理,并对结果负完全责任。具有明确岗位责任的工作人员为该岗位的主办责任人。 (二)主办责任人对岗位责任制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实行全过程负责,高质量、高标准并在限定时间内办理完毕。 (三)对岗位责任制未作明确规定,但又与自己工作相关的事项,应视同主办范围内的工作,主动承担;如因责任范围不便办理,应按程序快速反映。对由多个工作人员完成的事项,部门领导临时指定或制度规

8、定的负责人为主办负责人。 (四)主办负责人要负责组织安排、协调、监督,对交办事项负全责;协办人既要听从安排又要充分发挥能动性,对协办不力的,主办责任人可向直接领导反映或对协办人员进行调换。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制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办事人向学院机关有关部门咨询、申办一般事项时,承办人员有一次性告知义务,应一次性告知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需备的书面材料和受理时限。 (二)承办人的责任: 1、承办人要热情接待办事人,耐心解答办事人提出的有关问题,切实了解办事人的办事意图,积极为办事人提供各项服务。在承办过程中,承办人员要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是否手续完整、齐全。 2、对办事人所咨询、申办的事

9、项,承办人必须当场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应当提交的所有有关材料以及办理该事项应当依法依规遵循的有关程序,或向办事人提供书面资料,公开办事流程,达到让办事人详尽了解的目的。 3、对办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承办人应当认真、全面的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受理,并按规定办理;发现问题的,一次性指出所有存在的问题,并逐一告知其解决的办法,达到二次终结的目的。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退回补办,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而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 4、对办事所有过程中应注意或容易忽略的地方,承办人应做好细致的解疑工作;对表格填写等工作,办事人确有需要,承办

10、人要做好辅导或辅助工作。 5、承办人无法及时解决的问题,必须及时请示领导或相关部门,予以妥善处理,不得拒绝告知。承办人员遇到一些难以一次性告知的问题(如住房的调整受房源等因素影响,无法一次性告知何时可解决时)也要告知原因。 (三)对承办人的工作要求: 1、承办人接待办事人时,应语言文明,热情大方。 2、承办人要想办事人之所想,急办事人之所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刁难设卡。 、承办人的告知必须依法、依章办事,实事求是,做到有理、有节、有据。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好的,要告知办事时限。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学院有关规定不能办理的,承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不能办理的理由

11、。 4、承办人要自觉遵守保密制度,凡属保密或商业利益的问题不作一次性告知。 第四条 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机关职能部门对院内各基层单位、师生员工及外来办事人员提出办理的事项,在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限期办结的具体要求。 (二)学院机关各职能部门,必须认真负责地受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种事项;热情主动地接待到本部门来办事的校内外人员。 (三)对院内基层单位、师生员工和外来办事人员提出的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类事项,能办的要马上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需要会同其它部门办理的或须经会议研究后办理的事项,要有时限要求;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办理的,也要耐心地说明理由和原因

12、,并在一定时间内作出明确的答复。 (四)限时办结的具体期限 、对于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具体办理事项,只要是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应马上办理;确因公务繁忙不能当即办理的要说明原由,并告知来访者何时办理,一般均应在当天内办理,最迟不能超过两个工作日。 2、对于需要会同几个部门办理的事项,一般事项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比较复杂的事项,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事项的办结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及时将办结期限通知事项提出单位或个人。 3、需要本部门会议研究后办理的事项,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4、需要由职能部门提交学院有关会议研究的事项,在会议纪要下发(或收到书面通知)后1

13、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5、学报、住房调整、物资采购招标、征地、修缮等工作的办结期限由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第一时间将确定的办结时限通知事项提出单位或个人。 6、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之日前办理完毕的事项,承办部门应主动向当事人、当事部门及主管领导解释原因,并另外提出办理完毕的期限。 7、需要报经省、市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抓紧落实。 、遇有紧急事项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或由部门负责人向学校领导请示。 (五)各职能部门要切实遵守限时办结制度,明确各种事项的主办处室或主办人。主办处室或主办人对承办事项要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并给予答复;不能办理的也要向对方告知原

14、因。但其请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学院有关规定的除外。 (六)凡是学院没有规定时限的事项,各部门须自行确定时限,并告知事项提出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责任追究制 机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机关办事首问责任制、主办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的,属于不构成违反党纪政纪的,要视具体情节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方式:诫勉教育、效能告诫、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构成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有效投诉的认定。机关各部门或工作人员因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中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受到投诉,经有监督部门调查情况属实的为有效投诉。 1、机关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被投诉的,可认定为有效投诉。 (1)不按照法规、规章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审批有关事项的; (2)不按照公开办事事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为群众提供服务的; ()不一次性将来办事人员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办理程序、方法及相关手续等告知来办事人员的; (4)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规范的工作用语及工作礼仪执行公务的; (5)不受理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的; (6)不答复群众反映的问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且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前提下,不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的; (7)未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就所办事项作出决定或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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