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案件调解难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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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再审案件调解难调查报告目前,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难度增大,再审案件调解相较原审更是难上加难,再审 调解成功率相对较低。 笔者作为从事审判监督工作多年的法官, 对再审案件调解难咨询题感 触颇深。 为探求再审案件调解工作规律, 提高再审案件调解率, 结合本院五年来的民事再审 案件审判事情,对当前再审案件调解难咨询题作以探讨。一、再审案件调解率低的原因我院自 2004 年以来,共审理民事再审案件 30 件,其中调解结案的仅为 5 件,调解率 仅为 16.7%。从以上统计数据能够看出再审案件调解率很低,造成此结果有诸多原因。(一)现行法律对再审案件调解的规定有待完善。 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了调解工

2、作 的总原则, 第五十至五十二条规定的是当事人调解请求权和自行和解权, 第八十五至九十一 条和第一百二十八规定的是法院调解程序。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了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 仍能够进行调解, 而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中就没有调解的规定。 2004 年 8 月 18 日最高人 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咨询题的规定 明确了对再审案件进行调解的规定, 固然, 民诉法总则第九条的立法精神是调解应贯通民事审判的始终,对再审民事案件进行调解也是法官应做的工作。 但对再审案件的调解在理论方面还有争议, 在法律规定上还有盲点。(二)再审案件当事人之间普通矛盾相当尖锐,积怨久远。提起再审的案件普通基本上

3、经判决结案的案件,这些案件原来就没有调解成功,当事人之间分歧较大,在法院判决后, 当事人上诉、申诉、缠诉,信访别断,矛盾是愈演愈烈,冲突较大,调解的平台基本被破坏 殆尽,调解难度相当大。这是再审案件调解难的最大原因。(三)再审案件来源复杂,当事人存在误解。审判监督程序下的纠错原则是依法纠错。 但是不少人对再审程序存在着误解, 认为既然启动了再审程序就说明原裁判确有错误, 法院 应当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 改变原裁判, 由于这种误解的存在使得再审申请人和向检察机关 申诉的当事人往往固执己见, 别愿同意调解, 使调解失去当事人的配合。 即使经反复做其工 作后能牵强情愿调解,因为误解较深,调解的成功率

4、也很低。(四)再审案件案情复杂、疑难。再审案件多是经过一审、二审、重审等多次审理,因 案件差不多多次审判且历时久远, 错综复杂的事实更难以查清。 加上当事人坚持己见, 一争 高下, 赌气打官司的心态占了上风, 因此对这类再审案件调解也是相当难。 这类案件普通以 合伙纠纷案件居多。 如我院审理的薛丽、 薛晶与史顺利、 史经来合伙纠纷案及郑宏斌与尹前 发合伙纠纷案。 该两案均属合伙纠纷, 因当事人在合伙期间没有规范的协议和帐目导致发生 纠纷, 且案件事实经一审、重审等多次审理后更加错综复杂,事实认定难上加难。 双方当事人在再审期间已别是纯粹的诉讼,而是打赌气官司,让双方坐下调解都特别难。(五)再审

5、案件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有社会公众监督、 新闻媒体的监督,上级法院的监督、人大、政协、政府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人民法 院自身的监督。 再审案件的产生来源也是这些监督主体监督的结果, 反过来这些监督主体又 关注着再审案件的裁判, 再审案件承办人审理过程中的言行同样也被监督, 因此承方法官有 顾虑,庭审合议后交审委会讨论,依审委会意见判决定案,别想惹火烧身。(六)再审中当事人别到庭造成调解难。有的法人主体灭失,或自然人下降别明,甚至 有些当事人有意规避既判义务, 或有的申诉方申诉动机算是为迟延或躲避履行义务, 在案件 进入再审程序后无正当理由拒别到庭,使案件失去调解

6、基础。二、提高再审案件调解结案率的对策 怎么解决再审案件的调解难咨询题,提高再审调解率,以减少信访,维护稳定。笔者 认为, 再审案件承方法官必须站在说大局的高度,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克服畏惧心理,摸索经验,扬长避短,做好再审调解工作,提升再审调解成功率。(一)善用技巧促调解。再审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激烈,冲突较大,积怨久远, 这是再审案件的显著特点, 针对那个特点, 再审法官要采取先背靠背分头做工作, 缓和对立 情绪, 形成了调解的基础和氛围, 再面对面谈调解方案的方法。 若一开始就让这类案件当事 人直面相见,进行调解,可能是仇人相见,格外红眼,一调即败,使调解工作全线崩溃,这 是应值得注

7、意之处。(二)利用当事人厌战心理,抓住时机促调解。再审案件当事人历经多次诉讼,有的身 心俱疲, 再审程序正好给这类当事人提供一具言和休战的平台, 对此类案件, 再审法官要善 于把握其心理, 抓住时机,寻准双方的利益平衡点,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如我院成功调解的 张丽与李春波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算是此类典型案件。(三)强化庭审打好基础促调解。再审案件已经过审判,但又被提起再审,有些案件算 是因为案件事实别清, 这就要求法官进一步发挥庭审功能, 审清案件事实, 经过庭审让当事 人清清晰楚的知道事理, 这就为调解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强化庭审, 特别是对提 出无理要求、过高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在审前

8、无法作调解工作,经过进一步庭审后,使他们 明事实、明法律、明利害,调解可顺势而成。(四)查清法律事实促调解。客观真实别能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 ,不过追求的终极目标。再审案件复杂、疑难,经过审理事实别清,此时再审法官应 怎么入手 ?笔者认为,经过诉讼机制,最大限度地确认法律事实,以接近客观事实。经过举 证责任分配原则, 让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知道, 承担败诉的诉讼后果的原因, 再审法官要 判前释法、判后答疑,以免除认为是冤案的一方当事人的思想怨结。(五)适时转移重心有的放矢促调解。再审案件是经过一审或二审裁判的案件,因此有 相当部分案件事实部分是清晰知道无争议的, 此时再审法官处理再审案件就别一定

9、要再次开 庭审理,因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已无争议, 此时争议的焦点, 转移至对事实、 法律关系的认识、 法律的适用上, 因此要将工作重心转移, 在案件定性、适用法律上下功夫, 向当事人作好解 释,这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有益于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六)深入了解案件背景,对症下药促调解。再审案件既然差不多一审或二审,再审法 官在处理再审案件时,要多向原审法官了解案情, 案件的背景,当时调解没成功的原因,判 决的法律依据及理由等案内、案外的事情,如此才干作到调解工作胸有成竹,并有的放矢, 进行调解有时还可在原调解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协议可能会很快的达成。(七)善于利用监督力量促调解。 再审案件涉案背

10、景复杂, 社会广泛关注, 要区别对待, 再审法官这时别要退缩,而是要主动向社会群众作好解释工作,向党委、人大、政协、政府 主动汇报案情, 他们也会站在公正的立场上, 支持法院工作, 帮助法院作当事人的调解工作, 如此你调解的力度就加强了, 调解成功率自然就会升高。 如我院成功调处的艾滋病患者任某、 徐某诉县人民医院、 信阳市中心血站医疗伤害赔偿纠纷再审一案, 在办理该案时, 承办人和 院领导多次向县委、 县政法委汇报案情, 积极争取县委、 县政法委的支持, 在两被告赋予适 当赔偿的事情下, 由县里拨付原审原告司法救助款一万元, 最终成功地化解了矛盾, 使案件 调解结案。(八)巧借抗诉机关力量促

11、调解。再审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检察机关抗诉而进入审 判监督程序的, 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检察机关要参与, 还有些再审案件, 尽管别是检察院提 起抗诉而再审的,但当事人去反映过、信访过,检察院较关怀处理结果。对检察院进行法律 监督的这些案件, 怎么调解结案, 就要涉及到与检察机关的工作配合。 要多与检察机关协商, 交换个案的认识, 争取得到检察官对法官调解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如此再审案件当事人会在 法官和检察官的说服教育下,改变错误的认识,达成调解协议。纠纷解决了,矛盾排除了, 这别但是对法院工作的确信, 并且也是对检察工作的确信。 如我院审结的张某与县人保公司 劳动争议抗诉再审一案, 法检两家

12、联手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 终使双方握手言和, 该案 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九)转变观念寻觅最佳观念促调解。再审案件要调解成功,再审法官还有个观念应该 转变,算是案件的处理过程别要刻意去追求完美无缺的判决结果, 而要去寻到纠纷解决的最 佳方案。 纵观再审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维持原判的比例较大, 笔者所在的法院, 再审维持率 近 40%。什么原因一审、二审、再审基本上同一结果,当事人还别服呢? 浮现这一事情,应该说法院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没错, 咨询题出在承方法官只追求了正确的判决结果, 忽视了寻 觅纠纷解决的最佳方案,对待此类咨询题,再审法官只要跳出一审、二审法官的思维模式, 在别

13、违背法律原则、 精神的前提下, 以社会公德、 道德等作为依据,寻觅当事人双方可以同 意的案件最佳处理方案,从而调解结案,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十)善于营造良好氛围促调解。热忱对待当事人,制造调解的良好氛围。进入审判监 督程序,有当事人其缠诉、缠访的原因,在处理再审案件时,对当事人法官就热情别起来。 外因是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对原裁判故意见,有看法,因此对法院、 法官是故意见的。在这些 内、外因素的妨碍下,调解的基础和氛围与一、二审审判比要差得多。所以,再审法官要坚 固树立社会主义法管理念,从司法为民的角度动身,热情接待当事人,营造调解氛围;要从树立维护人民法院整体形象的大局动身,以纠正和改变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偏见为已任, 制造调解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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