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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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3004-2011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2011-03-17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2011-03-17 生效目录前言II1范围12定义13鉴定原则2附录A (规范性附录)视觉功能障碍检查4附录B (规范性附录)视觉功能实验室及鉴定人员的规范要求15附录C (资料性附录)视觉功能障碍程度分级标准16附录D (参考性附录)眼外伤法医鉴定检验结果记录单(范本)18刖言制定本技术规范的依据包括以下国家或行业标准: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于1990年9月29日颁布实施的司发1990070号人体重伤

2、鉴定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1990年4月2日颁布实施的法(司)发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由公安部颁布实施的GA/T 146-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由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于200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GB18667-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于2007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GB/T 16180-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 职业病致残等级;由公安部发布的于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

3、的GA/T 521-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共安全行业标准人身伤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本技术规范参考了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 (美国医学会)编著的Guides to the Evaluation of Permanent Impairment(Fifth Edition)(永久性残损评定指南第5版)。本指南还参考了视觉电生 理国际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视觉电生理国际标准化文件(包括:视网膜电图国际标准、图像视网 膜电图国际标准、临床眼电图法国际标准、视诱发电位法国际标准)。本技术规范运用医学、法医学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学检验、鉴定的实践而制定,为眼外伤

4、后视觉功能 障碍的法医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统一的方法和标准。本技术规范的附录A、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附录D为参考性附录。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夏文涛,刘瑞珏,朱广友,范利华,翁春红,陈捷敏,刘夷嫦。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1范围本技术规范提出了视觉功能障碍检验和评估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类人身伤害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中涉及视觉功能障碍的法医鉴定,其它需要 进行视觉功能检验和评估的法医鉴定亦可参照执行。2本技术规范采用以下定义。视觉功能 visual funct

5、ion2.1定义视觉功能是眼的主要功能,其作用在于识别外物,确定外物以及自身在外界的方位。视觉功能包括形觉、 光觉、色觉等。主要通过视力、视野、双眼视、色觉等检查以评估视觉功能状态。视力和视野是法医鉴定中常用的评估视觉功能的指标。2.2视力 visual acuity, VA视力,也称视锐度、视敏度,系指分辨物体表面两点间最小距离(夹角),用于识别物体形状的能力。 视力包括远、近视力。正常情况下,视锥细胞主要聚集于眼球的眼底后极部黄斑中心凹,该区域的视敏度最高,故黄斑中心凹 的视敏度又称为中心视力。中心远视力,简称远视力或视力,是法医鉴定中评价视敏度最常用的指标。推荐使用国际标准视力表作为评价

6、远视力的检查工具和记录方法(1929年国际眼科学会通过统一用5米 距离和小数记法,故也称小数视力)。推荐使用标准近视力表(或Jaeger近视力表)。常规是在充足照明下,放在距眼30cm处进行检查;若 近视力较差,可移近距离至能够分辨为止,但必须同时记录实际距离。2.3视力障碍 visual impairment通常系指远视力障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视力障碍即指视力较正常降低;狭义的视力障碍 则指远视力降低至低视力或盲目程度。2.4视野 visual field眼球正视前方一固定目标,在维持眼球和头部不动的情况下,该眼所能见到的空间范围称为视野。 视野的大小通常以圆周度表示。正常视野类似不

7、规则的椭圆形,颞侧最大,下方次之,鼻侧因有隆起的鼻背遮挡而稍小,上方因有上眼 睑遮挡为最小,中心偏颞侧有一竖直椭圆形生理盲点。2.5视野缺损 visual field deficiency若受检眼视野的周界缩小或视野的范围内出现不能看见的盲区,则属于视野缺损。依据视野缺损的大致 形态特征,可分为向心性缩小、象限性缺损、偏盲、生理盲点扩大等。视野缺损的程度可通过视野检测进行评估。2.6双眼视觉 binocular vision双眼视觉不仅具有两眼叠加的作用,可降低视敏度阈值,扩大视野,消除单眼视野的生理盲点,更可以 形成立体视觉,使主观的视觉空间更准确地反映外在的实际空间。故双眼视觉优于单眼视觉

8、。双眼视的实现分为三个层次:第一级是同时视,即每眼都能同时感知物像;第二级是平面融像,即两眼 物像能在同一平面融合为一;第三级是立体视觉,即能产生三维空间的深径觉。3鉴定原则3.1基本原则视觉功能障碍的法医鉴定应运用临床眼科学、视觉科学和法医学理论和技术,结合司法鉴定实践,在客 观检验的基础上,全面分析,综合判定。对于受检者自述伤后出现视觉功能障碍,鉴定人应根据眼器官结构的检查结果,分析其损伤性病理学基 础。对于无法用损伤性质、部位、程度等解释的视觉功能障碍,应排除损伤与视觉功能障碍的因果关系; 对于与自身疾病(或病理基础)以及认知功能障碍有关的视觉功能障碍,应分析伤病关系,必要时说明 损伤参

9、与度。3.2鉴定步骤3.3审查鉴定材料(包括病史)首先应详细了解外伤史。需要采集的材料包括:(1)受伤时间、致伤物和致伤方式;(2)受伤后的主 要症状和体征;(3)受伤后主要的诊疗经过。应了解伤前眼科病史(包括视觉功能情况),必要时应询问家族性疾病史、全身疾病史及用药史。3.4视觉功能检测按受检者主诉视觉功能障碍的情况,检查其视力、视野等视觉功能情况。3.5眼部结构检查按先右眼、后左眼,或者按先健眼、后伤眼的顺序,依次进行眼附属器、眼球前段、眼球后段结构的检 查。其中裂隙灯显微镜检查、眼底检查等需在暗室内进行。在必要时选择进行屈光、眼压、前房角、眼 球运动、眼球突出度、双眼视、泪道、眼影像学等

10、有针对性的检查。应实时、客观、全面记录检查结果;有条件的应对检查结果摄片存档,以备复核。3.6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的检验 对于疑有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情况的,可选择进行相应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的检查。需鉴别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的,还可以参考视觉电生理的检验结果。3.7结果评价认定为损伤导致视觉功能障碍的,其障碍程度应与原发性损伤或者因损伤所导致的并发症、后遗症的性 质、程度相吻合。认定为损伤导致视觉功能障碍的,其障碍程度应与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检验的结果和/或视觉电生理的测 试结果相吻合。认定为损伤导致视觉功能障碍的,应排除本身疾病或病理基础的影响。3.8鉴定时机视觉功能障碍的鉴定,原则上应在损伤或因损

11、伤所导致的并发症、后遗症医疗终结后方可进行。上述医疗终结系指经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医疗措施实施后达到临床效果稳定,即眼部损伤症状消 失或稳定,眼部体征及视觉功能情况趋于相对固定。一般而言,较轻的或不遗留明显视觉功能障碍的眼部损伤,鉴定时机可适当提前;若存在视觉功能障碍 或将以视觉功能障碍为依据评定损伤程度或伤残程度的,推荐其鉴定时机为损伤后36个月以后。附录A(规范性附录)视觉功能障碍检查A.1眼部结构的一般检查视觉功能障碍的法医鉴定通常以视觉功能检查结果作为评定依据,同时应重视损伤基础(也即损伤性结 构改变),故对眼部结构进行检查具有其重要性和必要性。A.1.1外眼的检查A.1.1.1眼

12、眶、眼睑、眼位、眼球活动及结膜(1) 眼眶:疑有眶壁骨折的,应检查两侧眼眶外观是否对称,有无眼眶塌陷或其他畸形,眶缘触诊有无 骨质缺损、压痛或肿物,有无台阶感。(2) 眼睑:存在眼睑损伤的,在损伤早期应重点观察、测量并记录眼睑皮肤有无红肿、表皮剥脱、皮下 瘀血、皮肤异物、皮肤创口或缝合创等改变。损伤愈合以后,重点观察、测量并记录眼睑皮肤有无瘢痕 形成、色素改变,眼睑有无缺损、内翻、外翻或其他畸形,两侧睑裂是否对称,睫毛排列方向是否正常, 有无上睑下垂或眼睑闭合不全。遗留上睑下垂的,需测量并比较双眼平视前方时睑裂的宽度,以及上睑缘遮盖瞳孔的程度(如记录为: 左上睑缘遮盖瞳孔上缘下1mm),并检查

13、提上睑肌肌力。遗留眼睑闭合不全的,应记录闭眼时残余睑裂 的宽度以及闭眼时有无角膜暴露。(3) 眼位:疑有眼位异常的,可采用角膜映光法检查第一眼位。必要时,可选择同视机进行主、客观斜 视角等检查。(4) 眼球运动:存在眼位异常和/或疑有眼球运动障碍的,检查眼球活动情况,观察两眼球活动是否对 称,眼球各方向(鼻侧、颞侧、上方、下方及鼻上方、鼻下方、颞上方、颞下方等八个方向)转动有无 障碍及其程度。(5) 眼球突出度:疑有眼球内陷或萎缩的,可采用目测法或Hertel眼球突出度计测量眼球突出度。(6) 结膜:损伤早期,应观察有无结膜挫伤或裂伤、有无结膜水肿或充血、有无球结膜下出血、有无异 物存留等。损

14、伤愈合以后,应检查结膜有无充血、瘢痕、睑球粘连、异物存留及假性胬肉,观察分泌物 性质。A.1.1.2 泪器疑有泪器损伤的,可进行泪小点、泪小管和泪液分泌的检查。泪器功能的检查方法有荧光素钠试验、泪膜检查、泪道冲洗及X线碘油泪囊造影。A.1.1.3 眼压对于疑有眼压改变的,应行眼压测定。眼压测定的方法包括:指测法、压陷式眼压计测量法、压平式眼 压计测量法、非接触眼压计测量法等。A.1.2眼前段检查眼前段检查的主要工具有聚光手电及裂隙灯显微镜。手电照射常采用斜照法。裂隙灯显微镜检查常用直 接焦点照明法,将灯光焦点与显微镜焦点联合对在一起,将光线照射在结膜、角膜、巩膜、前房、虹膜、 瞳孔区,将焦点后

15、移,可观察晶状体及前1/3玻璃体内的病变。A.1.2.1 角膜观察角膜大小、弯曲度、透明度及表面是否光滑、透明。急性损伤或病变时,应观察角膜有无异物、上 皮剥脱、擦伤痕、水肿、溃疡、裂伤、破裂、角膜后沉着物(KP)等。损伤或病变愈合后,应观察是否 遗留角膜混浊、角膜瘢痕、新生血管形成、角膜后沉着物(KP)、铁锈症、铜锈症等。A.1.2.2 巩膜观察巩膜有无充血、压痛或结节形成,有无巩膜破裂。A.1.2.3 前房以裂隙灯显微镜观察时,可将光束由正前方投入,估计角膜后面与瞳孔缘部虹膜表面的距离,以检测前 房深度。观察房水有无渗出、积血、积脓,有无Tyndall现象等。前房积血时,应观察积血平面的高度和血液颜色。A.1.2.4 虹膜观察虹膜的颜色、纹理、有无新生血管、色素脱落、萎缩、结节,有无粘连,有无根部离断、虹膜缺损 及虹膜震颤。A.1.2.5 瞳孔观察两侧瞳孔是否圆形、等大,位置是否居中,边缘是否整齐。检查瞳孔反射:(1)直接对光反射:在 暗室内用聚光手电或裂隙灯显微镜光束照射受检眼,另一眼则严密遮盖,观察受检眼瞳孔有无迅速缩小 的反应。(2)间接对光反射:在暗室内用聚光手电或裂隙灯光照射受检的对侧眼,避免受检眼受到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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