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结算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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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电子 交易的结算行为,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颁 布的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发 2010110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现货 电子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生产商会员、批发商会员、交易商会员(以下统 称会员)的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会员的资金转入、资金转 出、合同履约保证金、交易手续费、转让盈亏、交割保证金、交割手续 费、货款及其它现货电子交易相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交易所的结算实行每日结算制度。第四条交易所仅为经交

2、易所核准的会员提供结算服务。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会员、交易 所指定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 则。第六条交易所设立结算部,完成交易所的结算工作,防范结算风险。 第七条结算部的主要职责(一)办理会员结算业务;(二)控制结算风险;(三)登录和编制会员的结算账表;(四)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五)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六)妥善保管结算资料、结算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七)处理与结算有关的其它业务。第八条 所有在交易所现货电子交易系统中成交的电子合同必须通过 结算部统一结算。第九条 结算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保守交易所和会员的商业秘密

3、。第十条 交易所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清算会员应交付 的与现货电子交易相关的各类款项。第十一条 会员须在结算银行开立一个资金账户,用于资金的存放和 划转。第十二条 交易所与会员之间资金划转通过同一结算银行的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会员资金账户办理。第十三条 结算银行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协助交易所办理结算业务 的银行。第十四条 结算银行与交易所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以规范相关业务流程。第十五条 结算银行的职责和业务范围(一)为交易所开设专用结算账户;(二)为会员开设资金账户;(三)根据交易所和会员要求,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四)协助交易所

4、管理会员资金划转;(五)协助交易所在不同结算银行的专用结算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六)配合交易所建立数据对账制度;(七)保守交易所和会员的商业秘密。第十六条 会员在办理入市手续时,需要与交易所、结算银行签订协 议。第十七条 交易所对会员划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的交易资金实行 分账管理,为每一会员设立二级明细账户,登记核算每一会员的资金转 入、资金转出、合同履约保证金、交易手续费、转让盈亏、交割保证金、 交割手续费、货款及其它现货电子交易相关款项。该二级明细账户的余 额为该会员的资金余额。第十八条 资金转入和资金转出(一)资金转入:会员通过现货电子交易系统提出资金转入要求,将 该会员在银行开设的资金账

5、户内的款项划入交易所在该银行开设的专 用结算账户。(二)资金转出:会员通过现货电子交易系统提出资金转出要求,将 交易所在银行开设的专用结算账户的款项划入该会员在该银行开设的 资金账户。第十九条 会员可按其签署的相关协议进行资金转入和转出。有下列 情况之一的会员,交易所可限制其资金转出:(一)涉嫌重大违规,交易所或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的;(二)交易所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三)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况。第二十条 交易所对会员的浮动盈亏进行实时计算,浮动盈亏的具体 计算公式如下:浮动盈亏=(:Z(结算价-买入成交价)X买入量+ Z(卖出成交价-结算价)x卖出量)/ (1 +法定税率)第二十一条 结算

6、价是指某上市交易品种当前交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 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结算价按照最小变动价格单位取整。该交易日 无成交价格的上市交易品种沿用上一交易日该上市交易品种的结算价 作为该交易日结算价。第二十二条 会员的可用资金余额为该会员的资金余额加上该会员的浮 动盈亏。会员的浮动盈亏为正数,即存在浮动盈利,该浮动盈利计入可 用资金余额;会员的浮动盈亏为负数,即存在浮动亏损,该浮动亏损从 可用资金余额中扣减。第二十三条当会员的资金余额或可用资金余额小于等于零时,该会员 不能进行资金转出。第二十四条 当会员的可用资金余额为负时,该会员应在下一个交易日 的10:00之前完成资金转入或采取自行转让措施,使

7、可用资金余额大 于或等于零;否则交易所将对其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实行代为转让,直 至其可用资金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第二十五条 会员在现货电子交易系统中订立电子合同,交易所根据成 交价格逐笔核定并向买卖双方收取合同履约保证金;会员在现货电子交 易系统中转让电子合同,交易所根据成交价格逐笔核定并向买卖双方释 放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比例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上市交 易品种合约内容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会员在现货电子交易系统中订立或转让电子合同,交易所 根据成交价格逐笔核定并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比例 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上市交易品种合约内容执行。第二十七条 会员在现货电子交易系统中转

8、让电子合同时,交易所对会 员转让的电子合同转让盈亏进行结算划转,转让盈亏的具体计算公式如 下:(一)卖出转让盈亏=艺(转让价-买入成交价)X买入量/( 1 + 法定税率)(二)买入转让盈亏=艺(卖出成交价-转让价)X卖出量/( 1 + 法定税率)第二十八条交易所为会员提供交割货款结算服务。配对交割货款的结 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法。卖方按照交割配对成功的当日结 算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按交割配对成功的当日结算价支付货 款。委托交割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卖方申报交割的当日结算价向卖方支 付预付货款。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向申报交割成功的会员收取交割保证金,并在交割 完成后向参与交割的会员释放交

9、割保证金。交割保证金的具体标准按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及上市交易品种合约内容执行。第三十条 交易所按规定的标准向会员收取交割手续费,交割手续费 的收取标准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上市交易品种合约内容执行。第三十一条 当日交易时间段全部结束后,会员可通过现货电子交易系 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如遇特殊情况造成交易所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 据,交易所将及时公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第三十二条 会员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三十分钟 以书面形式向结算部提出。如会员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数据提 出异议,则视作会员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第三十三条 会员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交易所的有关规则、 规定。会员应及时获取和核对结算数据,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 证、账册等以备查询。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修订 和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二O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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