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股协议书[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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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股协议书15篇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一、总则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合作投资_餐厅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二、合作事项说明1、在本餐厅当职的股东或股东管理者代表实行工资制,股东或股东代表在上班期间给予本餐厅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统一支付工资。2、在合作期间如聘用员工,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推选的股东管理者代表同意方可聘用,单方股东或股东代表聘用无效。3、在合作期间股东或股东代表有义务齐心协力做好本餐厅的一系列工作,不允许股东或股东代表做出有损本餐

2、厅的任何利益的事情,不允许股东或股东代表在本餐厅期间贪小便宜,享受私人利益。三、投资入股与投资的转让风险提示:应明确约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资金、技术、劳务等不同投入方式的。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益份额,否则很容易在项目实际经营过程中就责任承担、盈亏分担等产生纠纷。1、在餐厅存续期间,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希望投资入股餐厅的,需经共同投资人全体通过。2、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3、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4、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5、作为在工商登记的唯一投资人,向其他未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投资人做出承诺:未经其他投资人的书面同意不能单方面转让全部或部分资产或权利,否则,除需向其他投资人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需承担侵占其他投资人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四、财务管理1、统一财务支出,一方因公事支出必须至少经另一方股东或股东代表签字确认方可凭票实报实销。私事费用、私人开支、其它股东或股东代表不知情的公事相关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公事报销、进、销、存、所有相关业务收入、支出费用做账必须凭原始单据、凭证方可报销做账,账目必须做到日账日清,以备股东随时查阅

4、。2、有关本餐厅发展性决策、大的财务动用,必须经三方最高直接股东协商决定同意并签字认可方可有效执行,每年年度分红定为每年_月。3、如本餐厅经营盈利则按股东实际持有股份来分红。如本餐厅经营亏损则按股东实际持有股份来承担亏损金额及相应责任,本餐厅全体股东每个季度末对本餐厅财务状况及账现金、现金流、备用金进行一次盘点,如有误差管理相关事务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全全承单误差部分。4、如本餐厅发展需要、或融资新增股东必须经原创三方股东协商签字方可执行,有关本餐厅发展性决策、大的财务动用必须经过股东大会通过,股东大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通过决议,方可执行,否则视为无效处理。5、共同投资人委托代表全体共同投资

5、人执行餐馆设立阶段的事务,以个体工商户户主的名义向工商部门履行登记备案等手续。6、暂由_对餐厅进行管理,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餐厅股东管理者代表。股东管理者代表对餐厅所有财务进出单据、报销单据、员工工资等账务进行审核签字方可有效做账并做好现金流水账;由_管理所有现金及备用现金,并做好现金流水账;本餐厅还应做好应付账、库存账等。7、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股东管理者代表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8、股东管理者代表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9、共同投资人可以对股东管理者代表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

6、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10、在管理现金及备用金时,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五、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1、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2、因投资事务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3、在投资人_因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户主而承担的超过其应承担的责任部分,有权向其余的投资人进行追偿。其余的投资人有义务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对此超出部分承担责任。风险提示:合同的约定虽然细致,但无法保证合作方不违约。因此,必须明确约定违约条款,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则能够以此作为追

7、偿依据。六、其它事项说明1、餐厅不能运营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不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本协议一式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_份。4、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后即生效。甲方(签字):_签订地点:_年_月_日乙方(签字):_签订地点:_年_月_日丙方(签字):_签订地点:_年_月_日合股协议书5 姓 名, 性 别,年 龄,住 址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第一条 合伙宗旨:第二条 合伙名称 、主要经营地: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8、止,共年。第五条 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一)合伙人(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 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一)盈余分配:以为依据,按比例分配。(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为 依据,按比例承担。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 合伙人按

9、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 10 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 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

10、情况下,可以退 伙,但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

11、,被除名人退伙。 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 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 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适用于规模小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

12、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 、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伙债务; 5.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 表决权;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二)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 禁止行为

13、。(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 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 合伙人入伙经营。(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 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

14、的合伙人继续经营。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 15 日内指定合 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清算人。 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 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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