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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紧急放行控制制度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为了使紧急放行得到合理使用,并进行控制,特制定本制度。第 2 章 紧急放行的内涵第 2 条:紧急放行的定义所谓紧急放行,是指因生产急需而来不及验证就 放来料入库并投入生产的做法。第 3 条:紧急放行的条件(1) 对紧急放行的来料,要明确做出标识和记录,以便一旦发现不符合 规定,能及时追回和更换。(2) 一般在下列情况下才能允许紧急放行。 发现的不合格来料在技术 上可以纠正,并且在经济上不会发生较大损失,也不会影响相关、连接、 相配的零部件质量。第 3 章 紧急放行的具体操作第 4 条:应在来料检验程序中对紧急放行做出规定,明确紧急放行情况的 审批人、
2、责任人,规定可追溯性标识的方法,明确识别记录的内容,以及 生产班组、由谁保存等。第 5 条:紧急放行所使用的全部质量记录,应按规定认真填写,在保存期 内不得丢失和擅自销毁。第 6 条:当来料进厂后,根据情况对需要紧急放行的材料,由责任部门(一 般为采购部或生产部)的责任人提出申请,由技术部门审核,报经总经理 审批。若质量管理部和技术部负责人同时反对,则须报请董事会批准。第 7 条:对紧急放行的来料要做好识别记录,记录中应详细记载紧急放行 来料的规格、数量、时间、地点、和供应商的名称及所提供的证据。第 8 条:若发现紧急放行的来料经检验不合格,要立即不良品评审程序, 决定是否根据可追溯性标识及识别记录,将不合格品追回,或者做其它处 理。第 4 章 附则第 9 条:本制度经质量管理部经理审核后,报运营总监审批后实施,修正 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