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员管理制度 (共2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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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代理人员管理制度 (共2篇) 保险代理人员管理制度(共共2篇)保险代理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

2、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

3、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六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六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第七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4、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三)学历证明复印件;(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五)亲笔署名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第十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品行良好。 第

5、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第十二条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 第十三条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于(一)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小时,其中接受保

6、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三)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交还原资格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第十四条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交还原资格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二)前3年内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情况的有关证明;(三)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2张;(四)亲笔署名无第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个人声明。 (四)亲笔署名无第十三条第(二)项和第(

7、三)项规定情形的个人声明。 第十五条持有人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换发申请之日起第十五条持有人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换发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换发的,核发新的资格证书;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换发的,核发新的资格证书;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资格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有人应当持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和资格证书原件,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资格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有人应当持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和资格证书原件,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8、资格证书毁损影响使用的,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更换。 持有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更换的,应当提交被毁损的资格资格证书毁损影响使用的,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更换。 持有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更换的,应当提交被毁损的资格证书原件。 资格证书遗失的,持有人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上公告。 持有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交亲笔签名的遗失声明和刊登遗失公告的证明材料。 资格证书遗失的,持有人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上公告。 持有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交亲笔签名的遗失声明和刊登遗失公告的证明材料。 起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上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变更、更换或者补发。 日内

9、,予以变更、更换或者补发。 第十七条资格证书由持有人保管,保险公司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资格证书由持有人保管,保险公司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将予以注销第十八条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将予以注销(一)依法不予换发;(二)依法撤销。 第三章展业登记管理第十九条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第十九条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前款所称所属保险公司是指

10、直接与保险营销员签订委托协议,授权其代为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保险公司。 前款所称所属保险公司是指直接与保险营销员签订委托协议,授权其代为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保险公司。 第二十条展业证是保险营销员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表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证明。 第二十条展业证是保险营销员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表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证明。 已经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或者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领取展业证。 已经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或者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领取展业证。 第二十一条展业证由中国保监会监制。 保险公司向资格证书持有人发放

11、展业证前,应当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该持有人展业证的登记注册。 保险公司向资格证书持有人发放展业证前,应当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该持有人展业证的登记注册。 展业证的管理制度和年审制度,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只能向取得资格证书且经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的人员发放展业证。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只能向取得资格证书且经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的人员发放展业证。 第二十三条保险营销员向所属保险公司申请领取展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第二十三条保险营销员向所属保险公司申请领取展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申请表;(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三)资格证书复印件;(四)保险营销员培训证

12、书复印件;(五)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1张。 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营销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展业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及号码;(二)资格证书编号;(三)展业证编号;(四)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五)保险公司名称;(六)保险营销员编号;(七)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八)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展业证的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不得超出所属保险公司经营许可证上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展业证的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不得超出所属保险公司经营许可证上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第二十五条展业证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二十

13、五条展业证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展业证遗失或者因毁损影响使用的,由所属保险公司补发或者更换。 第二十六条展业证遗失或者因毁损影响使用的,由所属保险公司补发或者更换。 第二十七条保险营销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展业证交还所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注销该保险营销员的展业证登记第二十七条保险营销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展业证交还所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注销该保险营销员的展业证登记(一)与所属保险公司解除委托协议的;(二)展业证未通过年度审核的;(三)资格证书被注销的。 第四章展业行为管理第二十八

14、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所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所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出示展业证。 第三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第三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 第三十二条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 第三十三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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