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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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儿童权利公约儿童的定义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岁。” 儿童权利公约将儿童定义为18岁以下的男孩和女孩,并认为每一位儿童既是一个独立的个人,又是家庭和社会的一分子。儿童享有一个人的全部权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当于“未成年人”的概念。儿童权利公约(onvention theRits ofth hd)由189年11月2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190年9月2日生效。该公约旨在保护儿童权益,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儿童权利公约旨在建立保护儿童的国际标准,以防止儿童被忽视、受剥削和虐待。关于儿童的一切

2、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第三条) 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 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缔约国一致认为教育儿童的目的应是: (A)最充分地发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B)培养对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联合国宪章所载各项原则的尊重; (C)培养对儿童的父母、儿童自身的文化认同、语言和价值观、儿童所居住国家的民族价值观、其原籍国以及不同于其本国的文明的尊重; (D)培养儿童本着各国人民、族裔、民族和宗教群体以及原为土若居民的人之间谅解、和平、宽容、男女平等和友好的精神,在自由社会里过有责任感的生活;

3、 (E)培养对自然环境的尊重。 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四项基本原则一、不歧视(无差别原则/无歧视原则/非歧视性原则)每一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儿童不应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 二、儿童的最大利益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必须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三、确保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完整所有儿童都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两者完整兼具),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和发展 四、尊重儿童的意见任何事情涉及儿童,均应听取儿童的意见 所有儿童,无论他们出生在哪里,属于哪个种族或民族,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富有还是贫穷,都必须得

4、到充分的机会,成为社会有用的成员,并且必须享有发言权,他们的声音也必须获得倾听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权利1、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包括有权接受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 受保护权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的权利包括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剥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的儿童和难民儿童的基本保证。.发展权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 儿童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以及儿童有权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条件。4 参与权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儿童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表达权)。 儿童权利公

5、约的意义儿童权利公约包含了一整套普遍商定的准则和义务,在追求一个公正、彼此尊重以及和平的社会的过程中,将儿童放在中心位置。 公约确立了世界各地所有儿童时时刻刻应享有的基本人权:生存权;全面发展的权利;免遭有害影响、虐待和剥削的受保护权;全面参与家庭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公约通过确立保健、教育以及法律、公民和社会等方面的服务标准来保护儿童的上述权利。这些标准是评价进步情况的尺度。批准公约的国家有义务在采取行动和制定政策时考虑儿童的最高利益。 内容总结(1)儿童权利公约儿童的定义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8岁(2)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n theRihtsf he hld)由1989年11月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190年9月日生效(3)全面参与家庭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权利(4)这些标准是评价进步情况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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