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及成都市社会保障与职工相关政策文件汇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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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4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7成都市市属事业单位全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12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18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32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66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年金经办情况检查的报告83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企业年金的指导意见86成都市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实施办法89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97

2、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99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107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117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125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135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中使用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139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140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46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151成都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困难人员住院医疗补助办法155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管

3、理暂行办法184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187关于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具体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192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3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195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植入人体材料人工器宫等特殊医用材料费比例的通知196成都市劳动局、成都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制剂纳人用药范围管理的通知200成都市职工门诊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3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二207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210成都市住院补充

4、医疗保险办法一213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16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一218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二221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224成都市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一)227成都市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二)230成都市劳动局关于公布成都市职工门诊补充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名单的通知233成都市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三)235成都市职工门诊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39成都市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家庭病床医疗费纳入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意见243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贯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2

5、44关于贯彻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247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50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25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258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26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266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川劳社函2004422号272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004256号272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6、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273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75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暂行)277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发布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279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281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283关于调整企业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有关待遇的通知286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88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职工有关保险待遇处理意见的批复290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7、转发关于成都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91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59号29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通知295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96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意见298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的补充解答意见312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320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322成都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暂行)323四川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8、工作规程327成都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332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338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管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工因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340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贯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341关于贯彻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34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347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351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355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工

9、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361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363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368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暂行)370成都市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372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有关农村养老保险决策和指示精神的通知的通知380关于继续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382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388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395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400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成都市征地农转

10、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404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财政关于贯彻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415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426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施行成都市己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437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439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障局等6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成都市少儿住院互助金工作的通知453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实施方案460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

11、儿住院医疗互助金管理办法(试行)471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筹集、479拨付和核算的具体实施办法(试行)479一、城镇社会保险制度1、养老保险(一)基本制度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养200116号 为贯彻国务院国办发199910号文件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关于“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要求,现就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及基本养老金核发的程序及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退休审批程序 (一)企业应在职工符合退休条件的30日前,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

12、部门提交退休审批表和提供职工个人原始档案材料,申报退休。个体劳动者在符合退休条件的30日前,凭身份证、社会保险卡(或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手册)等证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退休。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日内作出退休审批决定。属下列情形的,审核时限为10日,审批时限为5日。 1、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关闭破产企业中按国家有关规定需办理提前退休的,由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2、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退休(含退职,下同)的,在市、州级(行业企业在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意见后,由企业报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企业报省劳动保障行

13、政部门)审批。 企业申报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的,须附有职工连续半年以上的病情证明和职工领取病假工资的原始材料以及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意见表。 3、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申请退休的,由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三)申报材料不齐的,应在10日内退回企业,待材料补齐后再行审核审批。 (四)发现申报的档案材料中有涂改出生时间、编造档案记录,或提供非原始档案材料等情况的,应中止退休审批程序。在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对档案重新核查认定后,再进行退休审批。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时,应在职工退休审批表的审批意见栏中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

14、门公章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退休审批专用章。对申报退休但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出具审批意见书。审批意见书应载明不予同意的理由、复议权、诉权及期限。 二、基本养老金核发程序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职工退休后,将职工申领基本养老金和有关待遇的材料,按参保关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15日内审核基本养老金和有关待遇,并按以下规定进行支付: 1、职工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从职工已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基本养老金。 2、职工符合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条件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30日内支付。 3、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职的,在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之前,由企业按月支付退职生活费。从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基本养老金。 4、因单位原因申报材料不齐全而导致职工退休审批时间延后的,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上月期间应享受的基本养老金,由企业支付。 (二)计算退休职工应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按审批退休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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