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安全知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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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2019 年安全工作要点1、安全理念“(生命至上、安全为天)”2、2019 年 “(双体系建设巩固年)”3、2019 年集团公司(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为零,力争实现(一般二级)以 上责任事故为零,港口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一级站队认定率提升至(25%),三类人 员持证率达到 100%。3、年度内对站队级以上管理人员组织开展(2 次)以上安全专题教育培训。4、严格落实作业现场( “三定”管理)原则,结合本单位生产建设流程,建立“(审 批、监护、评估、报备)”等四项工作制度,各类作业现场必须明确(1-2 名)现场负责 人,最大限度减少同一作业面单次(9 人)以上作业数量,开工作业前,必须

2、落实“(风 险告知、技术交底、许可作业)”管理要求。5、牢固树立“(员工要持续不断接受安全培训)的理念,让站队长“(讲一次安全 课、分析一下安全形势、组织一次安全座谈)”等方式,督促站队级管理人员主动学习 安全管理知识和业务技能;站队层面要把集团公司“全员岗位安全培训教材”、“安全管 理十项规定”等内容作为一线作业人员日常培训的重点,每季度组织一线作业人员开展 (1-2 次)专题培训和考核。6、持续推进体系建设的具体工作内容,全年组织开展(2 次)以上的专项风险隐 患再辨析、再排查,落实“公司、站队、班组、岗位”四级分级管控。7、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等工作要求,全面落实“(专业管

3、理、专 业督导、专业引领)”的管理职责。8、抓牢“(重点领域、重点作业、重点时段)”的安全管控9、重点领域 “装卸作业、危化品作业、海上作业、建筑施工、发包业务”等,原 则上重点作业领域每季度要组织不少于(1 次)专项整治,并通过专业检查、评价或外 部第三方诊断等方式,提升重点领域的安全监管质量。10、(集团、公司、站队)三级的安全教育体系。安全十项规定(11-20)11、严格领导干部(值班、带班)制度,公司、站队值班负责人明确。12、建立(班前定期安全宣誓)制度,落实岗前安全教育,当班作业风险告知到位。13、建立(每周定期安全教育学习日)制度,站队、班组学习日开展常态化。14、建立(每周定期

4、全员安全隐患排查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并及时兑现奖惩。15、严格执行生产作业现场(区域封闭隔离)制度,做到人机分离、严禁非作业人 员进入生产作业现场。16、持续(强化风险分级管控落地)工作,对作业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风险告知 栏,标明安全风险防控提示。17、持续(强化安全双基)管理工作,提升安全基础管理水平。18、严格落实(危险作业申批)制度,对(危险)、(首次)及(非常规作业)落实 逐级审批或会签制。19、严格落实属地发包业务统一监管职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包谁负责)”, 做到作业界面清晰,安全责任明确。20、严格(安全绩效)考核,并与年度绩效考核挂钩,加大问责力度,强化落实各

5、级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过程管控效果。安全生产法1、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 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2、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4、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 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5、生产经营单位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 设项目概算。6、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 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7、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 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8、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 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9、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 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

7、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 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10、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 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 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11、新安全生产法于 2014 年 12月 1 日起正式实施,共分为七个章节。站队达标1、站队安全基础管理达标实行年度等级认定制度,根据评价结果认定为不达标站 队、达标站队、二级站队、一级站队和标杆站队五个等级(由低到高)。2、队安全基础管理达标评价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安全教育、安全检 查、设备设施及工属具管

8、理、作业现场管理、隐患险情和应急管理、班组安全管理八个 基础管理要素。3、认定站队安全基础管理达标的站队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八个基础管理要素均达标;(二)不达标管理总项数不超过 8个,且无否决项;(三)评价周期内未发生等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评价分值60分。4、认定为二级及以上等级的站队,须对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评为二级的站队,须满足达标站队的基本条件,且75V评价总分值85分;(二)评为一级的站队,须满足达标站队的基本条件,且85V评价总分值90分;(三)评为标杆的站队,须满足达标站队的基本条件,且评价总分值90分。5、站队安全基础管理达标的评价周期原则为半年,对连续 3 年

9、未发生等级以上生 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站队可每年组织一次评价。6、站队达标等级的认定有效期为1 年,到期后由所在单位组织重新评价认定。7、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下达周期评价计划后(5 月份、11 月份分别下达),各单位 须在计划下达后 2个月内完成年度自评和认定工作。8、各单位组织评价认定须成立评价小组,评价小组成员不得少于 6 人,且本单位 评价员数量不得超过评价小组总人数的一半。9、评价小组须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查验、查阅资料”等方式了解站队达标工作 的落实情况,并分别对每个基础管理要素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现场反馈评价情况, 形成电子评价档案。10、各单位对自评认定符合一级及以上条件的站队,须书

10、面提出认定申请,经集团 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复评后认定。11、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对已认定为一级及以上条件的站队实行3年到期复评制度, 复评达不到原认定等级的自动降级;期间的年度周期评价由所在单位组织认定。1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组织对所属相关站队实施附加评价:(一)新成立的站队,所在单位应在站队运行3 个月内组织一次站队安全基础管理 达标评价,指导站队梳理、完善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且三年内实行半年评价制度;(二)发生等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站队,所在单位应在事发后 3 周内重新组 织一次评价,查找管理漏洞;(三)被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抽查不达标、单位自评认定不达标及发生等级以上生 产安全责任

11、事故的站队,须在 1 个月内落实相应整改措施,并由所在单位组织复查。13、对首次评定为二级及以上的站队,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一)二级站队由所在单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 2000 元-3000 元;(二)一级站队和标杆站队由集团公司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分别为 8000 元和 10000 元。对已认定的一级及以上站队,年度复评达到对应等级认定标准的,所在单位可每年 给予适当奖励。14、集团公司对认定为二级及以上的站队实行挂牌管理,一级和标杆站队由集团公 司授牌,二级站队由所在单位授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1、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属地监管为主,并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 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

12、安全的原则。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 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决策人。3、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4、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安全防护 用品,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由二人以上共同进行。5、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事故现场有 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一小时内向事故 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13、责的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311 号文】1、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 体经济组织等组织。2、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 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3、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 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 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4、(一)从业人员不足 100 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14、员; (二)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上不足 3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 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 1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三)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不足1000 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 少应当有 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从业人员在 1000 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 于从业人员 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 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 配备安全

15、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 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上不足 300 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在 300人以上不足 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 备 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 1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从业人员在 1000 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 于从业人员 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 2名注册安全工程 师。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 位的从业人员人数。5、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 1000 人以上的其他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6、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 1000 人以上的其他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 次 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7、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 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新进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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