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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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复习资料第一章 合同概述1、合同概念 合同亦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 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一致 的协议。2、合同的特征 它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所实施的协 议。它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 行为,一个当事人不可能形成合同。它是以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 事法律行为。3、中国合同法分则中规定了几类合同?( 5 分)1-6 中国合同法规定的 15 类合同,都是有名合同。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被分为:买卖合同,供用电、 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 融

2、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 15 种合同类型。4、( 1)什么是合同权利?( 5分) 1-11 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 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者合同规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权利(2)指出合同权利具有的特点并简要解释。 (20分)1-111) 合同权利是请求权。 合同权利的实现只能通过债务人的 给付才能实现。2) 合同权利是给付受领权。 合同权利的本质内容是有效地 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将该给付的归属债权人。3) 合同权利是相对权。 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 合同债权 人只能向合同债务人请求给付,无权向不特定人要求给付。4)

3、 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 合同债权是相对权, 所以没有 排他性,对于同一个客体可以成立多个合同债权,并且不论 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和受偿。5) 合同权利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 权能和保持力。请求力是指在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可以向 法院诉请履行的效力。所谓执行力,是指债权人得到法院确 定其权利的判决后,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的权利。 依法自力实现是指债权人可以实行的自助行为。处分权能是 债权人得以依法处分自己债权的权利。保持力是指在债务人 自动或受到法律的强制而提出给付时,债权人得保有该给付 的效力。5、格式条款1) 格式条款特征 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 在订立合同未与对方协

4、商; 要约具有广泛性; 以书面明示为原则。(2)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对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进行限制、特别的 义务;直接规定的某些格式条款的无效以及格式条款的解释 规则。 规定了提供一方的一般义务, 确立了保护相对人的一 般指的思想; 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确立了格式条款解释规则,除按通常理解解释外还确 定了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规则。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规定了提供一方的一般义务: 公平原则、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合同法 39条)条款无效 3种情形 :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 对方主要权利等条款无效。(合同法 40条)6、合同订立与成立(

5、201105)(1)合同的订立:又称为缔约,是当事人为了建立合同 关系,通过交互进行的意思表示以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 合意的状态和过程。(2)合同的成立:它是一种状态,主要标志就是订约方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3)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法 13 条) 必须存在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 必须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意思一致 合同成立必须要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要约和 承诺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注意:要约与承 诺并不是固定在卖方的) 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有一些合同成立的特别 条件(如实践合同,以实际履行为合同成立的要件)7 、要约( 201105/201005 )1 )要约的概念与构成要

6、件要约的概念 : 要约就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合同法 14 条)要约构成要件: 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内容必须确定、完整和具体 必须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同时要约人愿意接受要 约约束 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 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2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 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 告等为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的特点:1、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而不是向对方发出订立合 同的意思;2、是一种实际行为,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3、只是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所

7、以不会因相对人的承诺 而产生合同,也不会由此要约邀请而约束自己,要约邀 请撤回后没有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一般发出要 约邀请的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1. 依据法律规定来区分; 2. 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来作出区分;3. 根据交易习惯和惯例来区分; 4. 按照是否包含合同 的主要条款来区分。3 ) 要约的失效( 201005)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构成一项新 要约,简称反要约)8 、承诺和反要约1)2)3)4)5)22 条)(1)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201105

8、/201005 ) 承诺就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同意接受要约 条件并愿意和要约人达成合同。(合同法 21 条) (2)承诺构成要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必须是在 规定的时间 内到达要约人( 23 条) 必须是接受要约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 必须是明确表明受要约人愿意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作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要求, 以通知形式作出 ( (3)迟到的承诺的效力 200705 /201005诺, ,1)一般而言,如果在超出要约规定时间后作出承诺 则视为新的要约。2)如果承诺人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内作出承诺的意思 表示,但是由于邮寄的原因迟延到达要约人手中,则此 承诺原则上有效,除非要约

9、人及时通知承诺人此承诺 逾期而不能接受合同的生效1)2)3)4)10、合同的生效要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意思 表示的真实地情况下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 为)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重要构件)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必须具备法律要求的形式 合同可分为 4 种:有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无效 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的概念( 200705/200905 ) 无效合同指严重欠缺合同生效要件, 不发生合同当事 人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的特征( 200705/200905 ) 无效合同的违法性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

10、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 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以后,不得依据合同实 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是指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 合同的法律效力。 对无效合同可进行国家干预 这种干预主要体现在,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待当事 人请求合同无效,便可以以职权主动审查合同是否无效。 还表现在,有关国家机关可以对一些无效合同予以查处, 追究有关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责任。 严格地说, 无效合同在 性质上并不是合同, 而只是一个独立的协议, 无效合同因 其内容违反了法律、 社会公共利益, 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 的法律效果,也不应具有合同

11、应有的约束力。3 )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10 分) 1-32 欺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 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11、可撤销合同1 ) 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200705、 201105)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 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 效的合同归于无效2 )可撤销合同的法律特征( 200705、 201105) 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但并没有故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 必须要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

12、权,请求撤销合同、 无效合同因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对无 效合同效力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 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 可撤销合同在中国民法通则中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 合同,即撤销权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也可以不要 求撤销,而仅要求变更合同的内容3 )可撤销合同发生的原因:( 201105) (欺诈、胁迫、 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合同法 54 条)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自己的过错)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3)因受到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对方过错)4)乘人之危(对方过错)( 58 条)12 、履行抗辩权: 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1 )同时履行

13、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构成要件: 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双方互负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对方未履行债务 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同时履行”有两种情况:双方当事人约定同时履行;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法律推定为同时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情况下,一 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2)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中, 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 行之前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 履行不适合债的主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 的履行请求

14、。构成要件: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不管该顺序是 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对方未履行债务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如延迟、不完全、部分、不能履行) 3 )不安抗辩权:( 201005) 指当事人一方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先为给付,但是对方当 事人在合同依法生效后,其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可 能危其先给付一方债权的实现,先为给付一方则可 以主张不安抗辩权,在对方未履行或担保前,可以 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构成要件:在缔约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对方财务明显恶化,难以对待给付。备注: 先履行一方才享有不安抗辩权。 有两个阶段。存在上述的情形, 就解除合同,

15、不存在该情形, 应承担违约责任。4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中国合同法)1、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 力明显降低,有不能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 履行。2、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 后给付义务人在合同期限 内没有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没有提供适当担保,先给 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13、定金(1)阐述定金的概念。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担保其合同债务 之履行为目的,而向对方预先支付的一笔金钱。(2)阐述定金的法律特征。 (10 分) 1-75 定金具有惩罚性 表现在支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主合同义务时则 失去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则应双倍返 还定金。 定金具有从属性 是由主合同当事人以定金合同的方式予以约定的, 实践 中一般是由债务人应对方的要求而支付。定金作 为主合同债务的担保, 其相对于主合同的从属性显而易 见。 定金具有实践性 定金合同无论采用何种形式, 均只能在定金实际交付之 日起生效。 定金的支付具有时效性 定金必须在主合同义务履行期之前交付,若在主合同 履行期之后,不论债务是否得到履行,均已失去了 定金担保的意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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