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保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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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环保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使我省环保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成效,切实加强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环保科技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省环保科技计划项目,是指以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专项规划以及省环境保护科技规划为指导,结合我省环保工作实际,以提高环保科技创新能力、解决我省环保关键共性问题为重点,由省环保科技计划安排,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的环保科技研究和开发项目。第三条 省环保科技计划项目设立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省环保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由省环保厅科技管理部门和规划财务管理

2、部门共同管理。省环保厅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环保科技计划项目。第四条 省环保科技计划项目引入专家咨询制度,建立省环保科技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评审意见作为省环保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与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五条 省环保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工作均依托福建省环保科技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加强环保科技成果推广。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六条 省环保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包括申报、评审、审批、签订任务书等环节。第七条 省环保厅科技管理部门根据我省环保科技工作需求,组织研究和发布年度省环保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采取公开征集、定向申报的方式组织省环保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第八条 省环保科技

3、计划项目实行归口推荐申报。省环保厅直属单位、中央驻闽机构及省属企事业单位由本部门直接推荐申报,其他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设区市环保局推荐申报。项目推荐部门应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归口组织、推荐有关单位申报省环保科技计划项目,并负责审核申报材料。推荐部门即为立项后的项目实施管理机构。省环保厅科技管理部门不受理无环保科技项目推荐部门的项目申报。第九条 省环保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在福建省境内(除计划单列市外)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2.具有为完成省环保科技计划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3.具有与省环保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以及

4、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4.项目负责人具有完成省环保科技计划项目的良好信誉,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项目的研究工作,项目原则上应能在其法定退休前完成;5.必须有持证上岗的财务人员。第十条 申报省环保科技计划项目应在省环保科技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单位和项目组成员注册,并提交福建省环保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另有要求的,按其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第十一条 省环保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建立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省环保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要求:1.申报单位在申请立项编制申报材料时

5、,应当同时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来源预算需提供配套证明,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支出预算应严格按第十五条的列支范围编制所申请的项目经费支出,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2.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根据合作协议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3.项目经费预算应当由省环保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协同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4.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经费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环保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方案。第十二条 省

6、环保厅科技管理部门会同规划财务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及经费预算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其中,指令性科研项目由厅相关业务处室提出初审意见。第十三条 省环保厅科技管理部门会同规划财务管理部门,结合环保工作实际及专家评审意见、业务处室初审意见,经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下达年度立项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第十四条 列入省环保科技计划的项目,省环保厅科技管理部门通过项目任务书的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申报单位应及时通过省环保科技管理系统填报福建省环保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在年度立项计划下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项目各方完成任务书的签约手续。项目完成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第十五条 省环保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列支范围

7、为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即项目确立后,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其它支出等。1.设备费,指项目研发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2.材料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辅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发过

8、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5.差旅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内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内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7.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项目组人员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合作、培训及邀请有关专家来闽工作等费用。和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8.出版/文献

9、/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护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9.劳务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编外人员和科技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10.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11.管理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该项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即科技项目任务书的乙方)管理和使用。严禁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计提管理费。12.其他

10、支出,指项目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项目经费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第十六条 省环保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和项目结题财务总决算制度。从项目立项当年至结题当年,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底应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结题时还应填报项目财务总决算表,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并汇总后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送省环保厅。省环保厅科技管理部门会同规划财务管理部门组织专家,依据所报送的材料对在研项目进行评估、监督检查。其中,指令性科研项目由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评估、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省环保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由省环保厅科技管理部门及

11、规划财务管理部门、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所列职责进行管理。(一)省环保厅科技管理部门和规划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2.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3.组织专家进行项目的监督检查,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其中,指令性科研项目由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二)项目实施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1.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督促、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汇总并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和结题财务总决算表;2.严格执行专款专用规定,配合省环保厅科技管理部门和规划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开支进行检查、评估;3.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结题和档

12、案整理工作;4.做好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及其它有关工作。(三)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1.按时完成任务书约定的研究开发任务;2.真实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财务总决算报表和必要的统计调查表;3.接受并配合省环保厅科技、规划财务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估;4.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建议解决办法。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合理情形,需对项目的研究目标、内容、计划进度等作变更时,由项目承担单位在任务书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其中,指令性科研项目由厅相关业务处室提出初审意见,省环保厅科技管理部门

13、审核同意后调整项目计划并变更任务书。第四章 项目结题第十九条 省环保厅科技管理部门会同规划财务管理部门组织省环保科技计划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其中指令性科研项目由厅相关业务处室会同规划财务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科技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项目结题验收形式包括会议验收、通讯验收、现场验收、简易验收等,其中指令性科研项目的验收形式由厅相关业务处室自行决定。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对是否完成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目标、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规定时

14、间内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和验收材料,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省环保厅科技管理部门。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1.项目任务书;2.项目验收申请表;3.项目总结报告,内容一般应包括:(1)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考核目标及主要技术与经济指标;(2)对项目考核目标调整情况的说明(如无调整此项可不写);(3)项目任务完成情况综述;(4)项目实施选择的技术路线和关键技术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创新性阐述;(5)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获取情况;(6)项目成果应用与转化情况;(7)存在问题及经验总结;4.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提供的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简易验收可不要求提供);5.用户报告

15、及其它应用效果证明材料(简易验收可不要求提供);6.项目经费总决算表。第二十四条 验收工作由省环保厅科技管理部门会同规划财务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验收。验收组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由熟悉专业技术、财经等方面专家组成。项目承担单位人员不能参加验收组。验收组应认真审查项目验收材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第二十五条 对于项目资助经费2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可以采用简易验收。简易验收由厅科技管理部门或厅相关业务处室会同规划财务管理部门,根据任务书要求审核验收材料(验收材料要求与第二十三条相同),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员或实地核查,判断其是否完成任务书规定的各项任务。对于完成规定任务且项目经费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项目“验收通过”。第二十六条 未完成任务书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或者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以及存在经费使用严重违规等情形的项目,不能通过验收。第二十七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半年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再次申请仅限一次)。如再次未通过验收,则按“验收不通过”结论予以结题,并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一年申报省环保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取消项目负责人三年申报省环保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第二十八条 在任务书规定期限内提交验收申请但验收材料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应在省环保厅科技管理部门退回之日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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