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各类假期及其待遇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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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龙岩卷烟厂企业标准 关于职工各类假期及其待遇的有关规定 QZ/RL00012001 A/02001/05/01 为了加强劳动工资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分配制度,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严则,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福建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规定及劳动法配套法律法规等,同时结合我厂的实际情况,对我厂职工各类假期及其待遇作出如下规定: 一、旷工 1、旷工: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而未参加生产劳动的,即认定为旷工。 2、职工每旷工1天扣月奖金50%,旷工2天(含)以上者,则扣除当月全部奖金。职工旷工期间,其岗位工资按法定工作日扣发,同

2、时按规定扣发年终奖和效益奖。 3、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职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含),或一年内累积旷工时间超过30天(含)的,企业即给予除名(一个工作日为一天)。 二、事假 1、职工因事需请假的,本人应写书面报告,事假3天(含)以内的,由部门领导审批;事假4天以上的,需到人劳科办理准假手续;4天至30天由人劳科长审批;30天以上经人劳科科长审核后,由分管人事的厂领导审批。如需办理续假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续假手续。 2、职工因私事要求出境或出国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交公安部门的有关证件材料,由安保科会同人劳科 、监察科共同审查后,由安保科签署意见,经所在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签

3、署意见后,报人劳科长签署意见,再由厂长或分管人事的厂领导审批。假期按地方公安部门批准的时间计算。 3、职工每请事假1天,扣月奖金20%,依此累加,超过5天(含)者,不享受当月奖金。 4、职工请事假期间,其岗位工资按法定工作日扣发,同时必须按规定扣发年终奖和效益奖,。 三、病假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假期规定 1、职工因病需请病假休息治疗的,由医务室出具病休证明。凡厂外各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应由医务领导审核后,转为本厂病休证明方予认可。病休在30天(含)以内的,由医务室领导提出建议,所在部门(车间)领导提出意见后,由人劳科科长审批;病休在30天以上至规定医疗期内的,由分管人事厂领导审批。 2

4、、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的规定按劳部发(1994)479号文执行,即: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

5、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病假期间的待遇 1、职工每请病假1天,扣月奖金 10%,依此累加,超过10天(含)者,不享受当月奖金,并按规定扣发年终奖和效益奖。 2、在医疗期内的职工,享受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按岗位工资的60%100%支付。 工龄不满五年,本企业工作年限不满三年者,按60%计发。 工龄满五年,本企业工作年限已满三年不满五年者,按70%计发。 工龄满八年,本企业工作年限已满五年不满八年者,按80%计发。 工龄满十年,本企业工作年限已满八年不满十年者,按90%计发。 本企业工作年限已满十年及十年以上者,按100%计发。 3、超过医疗期的,

6、不再享受病假工资,只享受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按岗位工资的40%60%支付。 本企业工龄不满三年者为40%。 本企业工龄满三年未满五年者为50%。 本企业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60%。 四、护理假 1、职工患病住院,病情严重,需由亲属护理的(本厂职工),应提出书面报告,医务室领导提出建议,所在部门领导提出意见后,30天(含)以内由人劳科长审批,30天以上由分管人事厂领导审批。 2、职工每请护理假1天,扣月奖金20%,假期超过5天(含)者,不享受当月奖金。 五、丧假 职工的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去世,本厂职工可以享受3天丧假(含路途),假期按公假处理。 六、工伤或患职业病 1、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

7、病按闽政(1994)04号文福建省职工工伤保险试行规定和闽劳险(1995)017号文执行。 2、职工因工负伤,所在部门(车间)领导应填报职工工伤事故报告单,报厂安保科审查核实,同时应及时报告人劳科,人劳科再向社保机构汇报,以便备案。部门(车间)或个人隐瞒不报,取消该部门(车间)当月安全奖,由此而造成的职工个人损失由部门(车间)负责。 3、工伤职工应在治愈出院后,及时将疾病证明、病历、出院小结、医疗发票、药费清单或处方交到人劳科,以便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4、职工每请工伤假1天,扣月奖金5%,依此累加,超过20天(含)者,不享受当月奖金。 5、经认定,职工属因公或见义勇为负伤,其待遇由厂有关会议研

8、究决定。 七、探亲假 (一)探亲的范围和条件 1、凡在本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 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2、与配偶或父亲、母亲不住在一起的界限规定:职工的配偶或父亲、母亲在富岭、大池、适中、雁石(含)以外地区,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3、试用期内的职工不能享受当年的探亲假,试用期满或转正定级后可以享受探亲待遇,但在下半年转正定级者,不能享受当年的探亲假。 (二)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假期一次,假期为30天(不含路途,路途时间另计,其他探亲对象亦同

9、此)。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予假期一次,假期为20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予假期一次,假期为20天。起算时间为职工结婚满一年后的第二年算起。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批准均可探亲。 4、当年职工结婚或女职工生育,不再享受当年度的探亲待遇。 5、当年探亲假只限于当年使用,跨年度自行作废。四年一次探父母假,四年内使用,跨四年后自行作废。 6、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造成交通停顿,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须持当地交通机关证明,经本人申请,分管人事的厂领导批准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三)探亲期间的待遇 1、职工探亲期间不享受当月奖金(假期跨月

10、使用的,只扣一个月奖金)。 2、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本企业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岗位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企业负担。 3、职工探亲的往返路线必须按常规的路线往返,不得绕道。职工探亲的往返车船费,按以下标准报销:(1)乘火车的,一律报硬席座位费;(2)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费;(3)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4)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 (四)探亲假期的办理 职工请探亲假要严格履行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配偶方享受探亲情况证明或父亲、母亲居住地证明,再由所在部门统筹安排,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

11、后,到人劳科办理准假手续。 八、婚假 1、双方均达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经所在部门(车间)、厂计生办和人劳科审批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初婚),可享受15天婚假。 2、职工婚假期间月奖金按60%计发。 3、未经部门(车间)、厂计生办和人劳科审批,私自在外登记结婚的职工,不能享受婚假,并按本厂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4、再婚职工(含另一方再婚)只享受3天婚假。假期按公假处理。 九、女工生育 (一)产前假 女职工怀孕满七个月以上的可请产前假。产前假期间岗位工资按普通工种对应金额标准计发,辅助工资照发。职工每请产前假1天,扣月奖金20%,请假超过5天(含)者,不享受当月奖金,并按规定扣发年终奖

12、和效益奖。 (二)生育保险 1、生育期间的待遇 女职工生育时,在法定产假期间按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由社保公司生育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育津贴。月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企业不再另付给生育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年终奖和效益奖。 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保公司生育保险基金给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其标准按企业在职女工生育津贴的50%发给。 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如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社保公司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企业不再另付生育医疗费用。自费药品 、营养品药费和医疗服务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未经生育而怀孕流产的,按社保

13、公司规定只享受一次生育津贴。休假期间企业不另付当月工资和奖金。 凡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职工,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生育假期 女职工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 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180天,其中产前假15天。 女职工第一次怀孕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产假为30天;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产假42天。 双方达到晚育年龄,并领取准生证的,女职工分娩时(必须是独生子女)可给男职工3天照顾假,假期按公假处理。 3、女工生育其他规定 属以下情况者,其产假及生育津贴按龙岩市社会保险公司规定享受: 职工已有一个子女,因故需

14、申请生育第二胎,经批准,女工符合条件生育第二胎,并领取准生证生育者。 职工本人是初婚,对方是再婚;或职工本人是再婚,对方是初婚,且一方已生育有一个子女,不管孩子跟随何方,经批准领取准生证生育者。 职工生育后已办理独生子女证,后因婴儿夭折,经批准领取准生证可第二次生育者。 4、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完上班,婴儿尚不足一周岁的,可在上班时间内给予一定的哺乳时间。婴儿在八个月以前,每日两次哺乳时间,满八个月后至一周岁内,每日一次哺乳时间,每次哺乳时间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包括路途往返时间)。每天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当日合并使用。 需要用哺乳时间的职工,必须到人劳科办理相关出厂手续。 (三)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的可请哺乳假至小孩一周岁。哺乳假期间岗位工资按普通工种(即原岗位工资四岗)对应金额标准的60%计发,辅助工资照发,不享受月奖金,并按规定扣发年终奖和效益奖。 (四)产前假、产假、哺乳假手续的办理程序 1、职工请产前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人所在部门(车间)领导批准后报计生办、人劳科审批,并从请假之日起享受法定产前假的有关待遇。 2、职工分娩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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