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承揽、承包、委托与买卖关系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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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雇佣、承揽、承包、委托与买卖关系辨析社会生活关系复杂多变,有关雇佣、承揽、承包、委托与买卖关系,在个案中可能会出现 不易明确区分的情况,因此有必要从法律特征上对此加以把握,明析概念,以便作出较为准 确判断。一、雇佣与承揽关系的区别。雇佣与承揽均以提供劳务为基础,是广义上的劳务合同 (雇佣合同是狭义上的劳务合同),对雇佣关系的判断不能拘于雇佣的形式(含书面或口头的 雇佣合同),应当从实质上加以把握。对于承揽合同,其已从劳务合同中分离出来,是我国合 同法中的一个有名合同。两者的区别似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查。1. 是否以单纯的劳务为标的。雇佣合同中雇员直接提供单纯的劳务,承揽合同之承揽 人以提供劳务

2、为工作手段,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并且,承揽合同之定作人对承揽人一般 有技能要求,对定作人而言是“不可为而请他人为之。”,另外,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的工作 成果也并非是指仅对工作对象的物理位置的改变。2. 是否有控制、指挥、监督行为。雇佣关系中,雇员受雇主控制、指挥、监督,雇员 是受雇完成某种工作,要服从雇主监督、指导,听命于雇主,雇主为雇员提供工作条件,是 故,雇员是为了雇主的利益,是雇主的“手臂延伸”。雇员的工作对雇员而言是“可为而不为”。 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对其完成的工作可自主安排,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定作人不得干 预,承揽人是“独立合同工”。例如,为装修房屋,业主聘用施工队进行工作,

3、双方之间可形 成承揽关系;如若施工队内聘有施工人员,施工队将对施工人员的施工过程予以安排、指挥, 对质量、安全等加以管理,施工人员与施工队之间可形成雇佣关系。3. 从报酬形式上看。在雇佣关系中,雇员领取工资较为固定,雇员只要付出劳务,即 便未达雇主期望达到的结果,雇主仍应支付报酬。承揽合同中,报酬一般是一次性给付,承 揽人提供劳务,但未完成工作或未达定作人要求的,无权请求支付报酬。二、承揽与承包关系的区别。承揽与承包关系之间的区分主要地可从法律关系的特征 上考查。在承包关系中发包方的权利是收取承包费,收益固定,并要求承包人对承包标的物 保持一定的安全、标准;义务是让与承包经营权,交付承包经营标

4、的物,不得干预承包方的 生产经营自主权。发包方对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行为有一定控制,但只要承包方履行交付承包 费义务,承包方即可自主进行生产经营,工作成果与发包方无涉,承包方也不得从发包方取 得报酬。承揽关系如上所述,承揽人要服从定作人的指示、要求,定作人会对承揽人给予一 定的约束,但此种行为只能针对工作成果,不针对劳务活动本身,这是承揽与承包关系区别 的基本点之所在。承包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有何区别?二者分别适用什么法律法规?1、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 合同。具体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包合同在法律上并未规 定明确的定义

5、,但是其范围比承揽要广,通常涉及的是一个经营方面的问题,如土地的承包、 酒店(或公司)的承包、建筑工程的承包等。而承揽仅仅是一个事务的承接,例如加工一个 工具、订做一个广告牌、修理一个机器设备等等。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承 包方为发包方提供综合的经营管理以及技术,而承揽人只为定做人提供劳务技术。由此,二 者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违约赔偿、诉讼管辖方面也存在着某些差别,具体有:(1)合同的订立:承包合同一般法律要求需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而承揽合同没有此限制。(2)合同的履行:有些承包合同不能转包他人,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 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能转包给他人;承揽人

6、可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 成的,但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3)违约赔偿方面:承揽合同中,如果定作人没有向承担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承揽人 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而大部分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这种权利。(4)诉讼管辖方面:承包合同的诉讼管辖地一般是被告所在地,而承揽合同的诉讼管辖 地一般是承揽行为地。2、承包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都适用合同法。三、承揽与委托关系的区别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如下:1、履行范围不同。承揽合同一般应在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履行,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 揽人不得将接受的工作转稼给第三人,即使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工作转给第三人,该第三人 也不和定作人

7、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只是和承揽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而委托合同则不 同,委托合同一般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结果是通过受托 人的履约行为而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法律关系。2、履行后果和风险责任的承担不同。承揽人在交付工作成果以前,是以自己的名义来完 成工作任务,其风险责任是由他自己承担的。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始终以委托人的名义 来行使委托的事项,其后果和风险责任始终是委托人承担的。3、追求的目的不同。承揽合同的客体是承揽人的劳动成果,当事人签订承揽合同的目的 是承揽人的劳动成果,因此,承揽人完成了工作成果之后才能取得报酬;而委托合同的客体 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

8、行为,因此,在双务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只要委托人按照约定办理 委托事务,不管有无预期成果,受托人都有权就办理的事务请求委托人给付报酬。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是诺成、不要式 合同。故委托关系是基于委托合同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只具对内效力, 不具对外效力。从法律后果上说,委托关系之受托人实施委托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工作中受到的损失,一般由其自负。另外,委托关系之受托人以委 托人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注重事务处理的过程,而承揽关系强调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 果。在个案中,有时因为当事人对法律关系认识错误或有意规避法律,

9、约定“委托”而实质 上为承揽,这就需要从法律关系的实质上加以判断。最后需要提到的是,雇佣关系与买卖关系的区分。一般而言,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明显,容 易区分,此处仅针对存在雇佣劳务事实基础而给付实物报酬形成的雇佣关系情形。雇佣关系 中劳动报酬的支付可以金钱方式,也可以实物方式支付,报酬支付方式的不同不影响雇佣关 系的认定,而买卖关系并不以雇佣劳务为基础,只以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为要。东方法眼原创,本文网址:/faxuejieti/ms/201001/20100112211845.htm承揽合同与建工承包合同的区别发表时间:2003-6-5 11:21:07阅读:2073次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与加工承揽

10、合同有许多相似之处,经常有人将这两种合同混为一谈 这对于当事人来说非常不利,因为这两种合同的特点决定了在其履行中的权利义务内容也是 不同的。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具体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建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 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具体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可见其完成工作的内容是不同的。再有,法律规定建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承揽合同就没有这种要式条件的规定, 也就是说承揽合同既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 果向定作人

11、负责,这一点与建工合同规定有所不同。建工合同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 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根据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如果定作人没有向承担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承揽人对完 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而建工合同只象征性规定了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 承包人在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未果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并就该价款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建工合同中,法律没有赋予承包人以留置权,承包人不能 扣置发包人的建设工程以实现债权。值得一提的是,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给以赔偿。换句话说,定作人能够以赔偿对方损失为代价随时更换定 作人;但建工

12、合同由于其合同履行的复杂和严密性,一般来说,发包人不可随意更换承包人。 另外,承揽合同的民事诉讼一审管辖法院一般是加工行为地的基层法院,而建工合同的一审 管辖法院一般是被告所在地法院。综上所述,由于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的不同,建工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在合同的签订、 履行、违约赔偿、诉讼管辖方面都存在着差别,因此,施工方一定要首先弄清自己所要完成 的是怎样的一种合同,这样才能掌握主动。 1、承揽合同作为大合同,调整或者涵盖工程承 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只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小部分。在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可以适 用承揽合同的规定。2、如果认定承包的合法性和范围问题。为保证工程质量,我国法律规定发

13、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 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 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 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 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 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 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3、也就是

14、说,如果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或者没有资质 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一般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的,应予支持。4、法律依据合同法27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2条 雇佣关系、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先说一个案例,某建筑承包商在劳务市场找了一个劳工,给他的任务是给楼层的地面浇水, 这活儿一天干完,干完后结帐走人。结果,此劳工在干活儿过程中,掉到上下运输材料的卷 扬机上,造成残疾。对承包商与该劳工的关系,是劳动关系,雇

15、佣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争 议颇大。有必要弄清这个法律关系,因为不同的关系可能导致不同的解决程序和处理后果。 那么,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之间到底如何区分,我在现在的有关法律中得不到明 确答案。关于劳动关系,似乎大家都明白,可一牵扯到它于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大 家似乎又不明白了,起码我不太明白了。关键是我不明白到底什么是雇佣关系,什么是劳务 关系,这两个关系和劳动关系一样,都是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有偿的劳动服务。我们先来看看 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泛泛地来说,是拿钱请别人干活儿。这是一个广义的意思。要说企业 的劳动者就是老板的雇员,也是没有错的。这是社会意义上雇佣的概念。可法律上的雇佣,

16、应该不是这样的,不然,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解释也不用规定 雇佣关系下的有关权利、义务问题了。从这个司法解释中揣摩立法者对雇佣关系的认识,大 概有两点:一、雇佣关系在法律上应该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是和劳动关系相区分的,也就是说,雇佣 关系并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二、在雇佣关系下,雇员是秉承雇主的意志、接受雇主的指派、以雇主的名义去工作的。 这有点类似于劳动关系,所以,在工作中雇员致人损害或自己遭受损害的法律后果,也和劳 动关系情况下的后果相类似。如此说来,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点在那里呢?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 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从 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关系有一个显著的特点是雇佣关系不具备的,那就是“劳动者成为 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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