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3篇(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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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3篇(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下面是我收集的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3篇(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欢迎参阅。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1一、企业间借款的表现形式企业间借款的表现形式是双方以协议形式干脆确定借款关系,协议内容把借款数额、利息、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都加以明确。有的还设定了担保条款,并有担保企业参加签订协议。企业之间借款除了这种典型的表现形式外,其表现形式还有如下几种:1.以联营合同形式借款。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这是联营合同的本质特征。但有的企业法人之间联营合同,虽约定共同经营某项目,协议却约定其中一方只负责出资,不参加详细经营活动,只负责在经营活动中监督

2、资金运用状况。无论经营的项目盈利或亏损,投资方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收益。这种出资人不担当亏损的保底联营合同,被最高法院的司法说明认定为借款关系。2.以投资形式借款。公司法上的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注入资金或实物,成为被投资者的股东,并以投入的资金或实物对被投资的企业法人担当经营风险和担当民事责任。但有的投资,投资者并不对所投资的项目或对被投资的企业担当经营风险,也不以所投入的资金对被投资法人担当民事责任,且对所投入的资金不按股权处理,只按债权处理,无论被投资项目盈利或亏损,均要按期收回本息或利润。这种状况下,投资人所投入的资金就不是股权,而是债权了,这种投资关系,应认定为借款关系。3.以

3、融资租赁形式借款。融资租赁是指有金融业务经营权的出租人(一般指金融租赁公司或信托公司)依据承租人对供货人或出卖人的选择,从出卖人那里购买租赁物,供应给承租人运用,承租人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只有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并付清租金之后,才能取得租赁物的全部权。但有的出租人并不具有金融业务经营权,其出资向借款人购买租赁物后,在供应给承租人运用的同时,把租赁物的全部权也一并让给承租人,承租人只须担当一次性或分期付清租金的义务。这种形式上的租赁关系,其实质上是借款关系。4.以托付理财形式的借款。托付理财,通常是指托付人将自己拥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托付他人管理、处分以获得收益,受托人获得酬劳的行为。另外,托付

4、理财关系还包括信托,信托是指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信托资产。一些没有经过法律许可的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以各种方式吸引投资者投资于证券、信托、基金等理财产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托付人将资产交由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受托人无论盈亏均保证托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超额投资收益均归受托人全部的,属于“名为托付理财、实为借款关系”之情形,应认定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5.买卖赊欠形式的借款。企业间在进行商业交易时,在买方短暂缺乏可用资金,而卖方又确信其资信牢靠的状况下,就会自发产生赊销商品、延期付款的商业信用行为。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则是实行卖方收回价格实惠承诺或买方干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方式处理。这种商

5、业活动解决了商品交易中资金短缺的困难,从形式上看,它只是商品交易方式的一种变通,但从实质上看,它是一种金融活动,是卖方为买方供应了一笔购买货物的资金,其实质仍是借款合同。6.空买空卖形式的借款。空买空卖指的是买方不支付贷款,卖方不交付货物,双方只就之间的差价结算盈亏。其表现形式是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买方”向对方“预付货款”后,到了肯定的期限,又向对方收回“货款”及利息或“违约金”,双方都不准备交付和接收所“买卖”的货物,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所“买卖”的货物。双方进行的事实上是一种借款行为。7.存单表现形式的借款。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在出资人干脆将款项交与用资人运用,

6、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与用资人运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从用资人或从金融机构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行为中发生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款纠纷案件。二、企业之间借款关系的法律效力货币借款是一种金融业务,只能由国家指定的各商业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经批准的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专营。由此可见,企业间相互借款,在一般状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实践中,可不按无效处理的有以下几种:一是有上下级关系的企业及有投资和被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借款。例如,集团总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借款,母公司对子公司之间的借款

7、。二是有联营、协作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借款。例如,一方企业向为其加工零部件、半成品的另一方企业借款。三是依照合同协议有扶持与被扶持关系的大中型企业对小型企业之间的借款。上述几种借款,应以帮助对方缓解资金困难为目的,出借资金的一方,也不应向对方收取高于银行同类借款利率的利息,并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另外,还有几种由非金融机构参加的借款行为始终被认为是有效的:一是小额贷款组织企业的贷款行为。二是典当行。三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恳求根据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可见,以上几种企业间的特别借款是被认可的,在

8、法律上是有效的。三、企业之间借款纠纷案件的处理1.关于本金。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名为联营实为借款,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除应根据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款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

9、算。2.关于利息。尽管以上司法说明中的有关非法借款约定利息的处理以及惩罚方法在实际当中已不适用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借款合同一般仅是爱护本金部分的债权,而对于利息债权仍不予爱护。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2我国立法对于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是予以否定的,但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间借贷纠纷的处理方式却不一样。企业间的借款行为比较常见,并发挥着较为重要的融资功能。完全否认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既不利于企业的融资和发展,也不利于部分企业资金的的充分利用,不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有条件的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完善企业间借款的法律规则,既有其现实意义,也有其理论价值。一、企业间借款合同

10、属于私法的调整范围企业的自主经营权是指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经营方式选择权、生产经营决策权、资金支配运用权等内容。由于资金是企业经营发展最重要的要素,因此资金支配运用权对于企业来说特别重要的。企业间借贷行为是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的必定行为,是其经营权的充分体现,是企业处分自由资金的意思表示,为私法上的权利行使问题,属于私法的调整范围,国家公权力不应过多干预。二、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有效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合同法未对借款合同的双方主体资格进行限制,最高院的司法说明对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均予以认可。企业作为具有独立权利实力和行为实力的民商事主体,

11、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自由地确定将企业自由资金出借给其他企业,并可以与另一方协商确定合同的详细内容和形式。只要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就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企业间借款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给予其相应的法律效力是敬重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三、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有效符合公允和效率原则。公允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推断标准以调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公允原则强调,在市场经济中以市场交易原则作为行为准则,公允合理地对待全部市场主体。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推动,为维护市场的公允竞争,就应当逐步消退对企业间借款与正规金融活动的差别对待,并给予企业间借款与

12、自然人间借贷相同的法律效力。 效率意味着市场主体运行合法高效,交易成本降低,社会财宝总量增加。企业间借款是非自然人之间根据双方约定转让闲置资金的行为,是资产信用原则的体现,假如法律可以为其设置良好的交易规则,则可以有效地提高资金的利用率,削减借贷双方的交易费用,加快交易速度,促进市场有序竞争。因此,企业间借款合同与一般借款合同在法理上并无不同,依据私法自治及合同自由原则,企业间基于自己真实意思形成的借款合同,在不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3应计征印花税的借款合同的范围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单据作

13、为合同运用的,也应按合同贴花,借款合同的计税金额为借款金额。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须要缴纳印花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根据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在印花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中所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并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首先须要明确的是,作为经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包

14、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发199617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因此,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而作为征收印花税的借款合同虽然概念适用上也遵从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但是依据国务院令198811号文的规定,其征税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这里的银行是指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详细问题的说明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199155号)的规定,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

15、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须要留意的是,金融企业与银行企业的区分,金融企业包括银行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企业,银行金融企业是指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其他综合性银行。可以说,印花税征收范围内的借款合同基本上遵从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发1996173号)中的界定,也就是说对贷款方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贷款人必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由此可知,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不缴纳印花税。

16、此外,须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在从事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对经济活动的实质课税与经济活动的合法性问题应正确予以理解与运用,国家对贷款业务是作出了限制及禁入性规定,但对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款业务,就营业税而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运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又作出了“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根据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的规定。综上所述,从税收层面上来说,印花税征收范围内的借款合同是一种狭义上的借款合同,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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