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民法内容知识点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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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讲 民事法律制度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p189)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帮助准确理解民法的依据。同时,它又是克服法律 局限性,弥补法律调整不足的工具。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概念 : 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的人。 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特殊主体)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标的)。 包括: 物、行为、智力

2、成果、人身利益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1)民事权利(2)民事义务第二节、民事主体一、自然人(一)自然人概念 :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律平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宣告失踪 :(1)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者( 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4)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 为失踪人的财产设立代管、 及时清结各种债权债务关系 代管人不得滥用代管权(5)失踪宣告的撤销宣告死亡 :(1)公民下落不明

3、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 2)须有利害关系人申请( 3)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死亡(4)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与他人之间现存的各种民事法关系归于消灭、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5)死亡宣告的撤销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不是生来就有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从年龄上区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找出特殊为能的情况)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限制民事行力的未成年人中找出几个关键的词) 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定的 10 周岁是否科学?)注意:对精神病人的规定用语(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

4、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 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特殊的情况: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大学生肇事告其父母行不行?案例略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 见(试行)第161条规定,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已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 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所以, 本案应判决由某甲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某甲父母予以垫付。如果垫付有困难,即可判决 由某甲延期给付。(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

5、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 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 代理人的同意。(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第二款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 代理民事活动。*从精神状态区分: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 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 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 理人的同意。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

6、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权益,他们所做的纯粹受益,如:接 受奖励、赠与、报酬等对本人有利且不设定义务的行为有效。二、法人(一)法人的概念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案例压岁钱,内容略,分析:大人给孩子发“红包”属于赠与性质,与孩子之间形成的是赠 与合同关系,“红包”一经孩子接受,赠与合同就依法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孩子或被监护人受赠与的财产是其合法财产,被 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只有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才能处分,否则处分行为便不具效力。即 使经被监护人同意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被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不满 10

7、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人的压岁钱可以由其家长或 者法定代理人处理;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家长在处理孩子压岁 钱时应该与孩子商量;18周岁以上的公民,以及16周岁以上不满 18周岁的公民,但以自 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部分人员可以独立进行民 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自由支配压岁钱。压岁钱属于小孩的个人财产,监护人只能在为了孩子利益的前提下进行支配。但压岁 钱主要涉及家庭内部的关系,不宜依靠法律进行约束,特别严重损害到未成年人权利的行 为,可以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二)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1、依法成立;2、 有

8、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3、有自己独立的财产; 4、 能够独立的承担责任;(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始于成立,终于撤销、解散、宣告破产等原因(四)法人的分类(P186)四、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有效条件:我国民法通则第 54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 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民事行为:有效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1主体合格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真实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合法行为不

9、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4形式规范有些民事法律行为对形式有要求 二、代理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 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代理行为的相对人 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委托代理: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 :根据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注意:立遗嘱、婚姻登记等行为不得代理。【案例】:2004年 5 月,学校委托王某到北京某公司购买一批教学设备,王某到达北京后,以学校的 名义与该公司其就有关事项谈妥,签订合同,交了预付款。王某的行为,就

10、是代理。 在这个代理行为中, 必有三方当事人:王某(代理人)、学校(被代理人或本人)、公司(相对人或第三人); 王某必须严格依照学校的授权和要求,不得超出这个范围; 必须以学校名义,不是以自己名义(对方应知道被代理人是谁); 必须是民事法律行为; 学校承担法律后果。第四节、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 我国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主要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格权、身份权等 所有权是最典型、最完全的物权。一、财产所有权(一)概念: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财产所有权的内容1、占有所有人占有

11、:合法占有、 非法占有 非所有人占有 : 合法占有 、 非法占有 (善意占有 、恶意占有)2、使用所有权人使用非所有权人使用: 合法使用 、非法使用3、收益 (又称孳息) 天然孳息:由原物产生或分离出来的一 种独立存在的新物。 法定孳息:根据法律规定,由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 孳息所有权随原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4、处分(三)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1、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物、无主物的所有权,或不以原所有人的权利、意志为根据 而取得原物的所有权。A、生产B、收益C、强制取得D、无主财产E、添附F、拾得遗失物(2)继受取得(传来取得) :根据原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所

12、有人转移的财产。A、买卖B、互易C、赠与D、继承和接受遗赠2、财产所有权的消灭(1)因主体消灭而消灭(2)因客体消灭而消灭(3)因抛弃而消灭(4)被依法转让而消灭(5)被依法强制消灭(四)财产所有权的移转1、概念 : 指所有权从原所有人手中转移到新的所有人手中2、动产所有权因交付而移转3、不动产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动产所有权因登记而移转案例分析:甲将自家的牛以1200元卖给乙,因乙带的钱不够,只付900元,约定三天后交付剩余的 款项,甲先将牛牵回家。第二天牛在甲家牛棚被雷电劈死。第三天乙带钱去甲家牵牛,甲 要求乙付 300 元将死牛拖走,而乙则要求甲返还预付的 900 元,拒绝拖牛。甲为防止死牛

13、 腐烂,以 500 元价格卖与屠夫丙。丙在屠宰时发现牛黄 70 克,丙将牛黄卖掉,得款 2800 元。甲听说后要求撤销与丙的买卖合同,索要卖牛黄的价款;乙则认为牛所有权已归己, 牛黄应归自己;而丙认为自己对牛黄拥有所有权。问:牛黄应归谁?为什么?分析:1、动产所有权转移从交付时开始。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谁享有权利,谁就须承担其 财产遭受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牛还在甲的手中,所以甲拥有牛的所有权,牛遭雷电击死的损失也应由甲承担。甲应返 还乙的 900 元。乙的主张不成立。2、孳息的所有权随原物的所有权而转移。牛黄是牛的天然孳息。随甲将牛卖与丙,其孳息牛黄的所有权也随之归丙所有。所以,甲无权索要

14、牛黄价款, 甲的主张不成立。结论:牛黄归丙所有。(五)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1、请求确认产权2、请求返还原物3、请求排除妨碍4、请求停止侵害5、请求恢复原样6、赔偿损失二、债权(一)概念与特征1、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它包括债权和债务两个方面。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 的人是债务人。债的关系包括三个要素,即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标的。 债的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债的内容:债权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债务人承担的民事义务。 债的标的: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 或智力成果。(

15、二)债的发生根据 任何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都是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的。引起债的关系发生的法 律事实,就是债的发生根据。1、合同2、不当得利3、无因管理4、侵权行为5、其它原因(三)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1、不当得利: 没有合法依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一种法律现象。(2)、构成要件:A、一方获得利益B、他方受到损失C、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D、没有合法根据(3)、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受害人有权要求受益人返还利益,受益人负有返还的义务。案例:吴女士到某浴室中心洗澡,不慎将价值一万余元的白金项链落在了浴池。后经多方 打听方知被搓澡工王某捡到。于是前去索要,王某不但不给,反而很蛮横地说:“手链是我 捡得不假,可我不偷不抢,谁捡到就归谁。 ” 吴女士在多次追要无果的情况下,将王某告 到了法院。王某的行为属何种行为?此案应如何处理?根据我国刑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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