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本制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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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基本制度培 训 讲 义第一部分 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基本制度一、前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其派出机构、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会计制度建设方面,专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制定的较为系统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11月9日印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银发1998524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的,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9年底。它是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工作,全面贯彻效益性、安全性、

2、流动性经营管理原则,准确、及时、完整、真实办理各项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是检查会计工作的标准,是规范和约束会计核算行为的重要措施。出纳制度的制定,改变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长期以来一直沿用农业银行会计、出纳制度的做法,进而能够结合实际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业务操作、工作质量、安全保障、工作考核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业务经营的快速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记账工具由传统的手工记账变为计算机处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外柜台服务的劳动组合形式由原来单一的双人临柜制变为双人、柜组、柜员、综合柜员等多种临柜制

3、形式并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会计核算由以社为单位的多级法人变为目前省联社和县级联社(行)为单位的二级法人。按照银监会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继续深化改革的目标和今后的发展方向,同时,根据国家财政部和银监会的要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作为我国中小金融企业,在2009年度要求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提供财务会计报表。在此背景下迫切需要构建符合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适合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特点的会计制度体系。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制度变革情况项 目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出纳制度旧制度执行时间2009,1,1前2010,1,1前制度名称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发文文号国税

4、发【2000】101号银发【1998】524号发文主体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制定依据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及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新制度执行时间2009,1,1起2010,1,1起制度名称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基本制度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出纳制度发文文号陕农信联社发【2009】326号陕农信联社发【2009】299号农信联社发【2009】300号发文主体省财厅、省联社省联社制定依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及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企业会计准则(2006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现金管理暂

5、行条例注: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息系统2011,1,1起正式实现按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和财务报表列报。二、我省会计制度体系的构成2009年,省联社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行业特点,构建了符合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际的会计制度体系。这就是以会计基本制度为主体,同时制定了会计核算基本规范、会计核算应用指南、出纳制度,并以此相应制定了配套的会计主管委派制度、重大会计事项报告制度、综合业务系统柜员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会计印章管理办法、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会计对账管理办法、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等。下面重点围绕会计基本制度进行讲解。三、会计基本制度讲解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

6、基本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等相关法规,结合全省的实际而制定,共十一章三十节254条。其主体框架分为总则、会计机构与人员、会计确认与计量、会计记录与报告、会计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会计监督、考核与奖惩、附则。第一章 总 则本章共有14条内容,主要根据企业会计基本准则有关规定,阐述了制定本制度的法规依据,适用本制度的范围,指出了在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制定相关会计规范和办法均应遵循本制度。明确了会计目标和职能,以及会计主体和会计期间,规定了会计核算的前提、基础、记账方法,以及会计计量的单位与币种,提出了会计信息的

7、质量要求,以及会计资料管理的责任等。第四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会计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为内部经营管理决策提供真实、完整、可靠的会计信息,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第五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具有核算、监督和决策支持等职能。会计核算职能指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项业务交易和经济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相关的会计信息。会计监督职能指经授权的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以会计法规及内部制度为依据,对会计核算

8、反映的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和监督,维护财产和资金的安全。决策支持职能指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管理层提供客观、公允、可靠的会计信息,为决策提供支持,以改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第六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会计主体是指独立核算的法人机构,其派出机构、管辖的基层机构为附属会计核算单位。第七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第八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会计分期)第九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日是指会计年度末和会计中期期末。其中,会计年度末是指公历12月31日;会计

9、中期期末通常指公历半年末、季末和月末等。第十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以货币为计量单位,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对选定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在编报财务报告时应当折算为人民币。(货币计量)(关于会计基本假设。基本准则强调了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为会计基本假设。会计基本假设是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前提,是对会计核算所处时间、空间环境等所作的合理设定。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一般来说,法律主体必然是一个会计主体。但是,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企业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

10、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在持续经营前提下,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业务经营活动为前提。前提涵盖了从企业成立到清算(包括破产)的整个期间的交易或者事项的会计处理。会计分期,是指将一个企业持续经营的业务经营活动划分为一个个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由于会计分期,才产生了当期与以前期间、以后期间的差别,才使不同类型的会计主体有了记账的基准,进而出现了折旧、摊销等会计处理方法。货币计量,是指会计主体在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以货币计量,反映会计主体的业务经营活动。在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过程中之所以选择货币为基础进行计量,是由货币的本身属性决定的。)第十一条

1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权责发生制的基础要求,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第十二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以会计科目为主体,以“借”、“贷”为记账符号,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为记账依据。表外科目采用单式记账,增加记收方,减少记付方,余额在收方,并应与有关实物、单证、登记簿相互一致。第十三条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信息应当满足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

12、性、及时性八个要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正确组织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地对本社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会计要素及其他金融业务进行核算、反映。(二)加强监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对各项业务运作进行全过程监督,保证会计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三)加强经济核算。以较少投入获得较大经济效益,正确核算成本,监督和维护资金、财产安全。努力增收节支,扩大资本积累。(四)开展会计分析预测。通过运用会计数据与资料,对资金及财务变化情况进行分析预测,为决策者、投资者、管理者提供正确会计信息。(五)强化会计内控机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13、保证业务安全稳健运行。 第二章 会计机构与人员本章共2节17条内容,主要根据会计法的规定,结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现行体制和核算模式,规范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级会计部门的管理职能和作用,规定了县级联社实行会计委派制,要求建立会计检查和辅导报告制度,明确了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以及会计部门负责人、主管会计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同时,要求做好会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建立会计岗位轮换制度,会计人员离职手续移、监、接交各自的责任等,从法律角度和内部控制上明确了会计部门、会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会计工作的独立性,使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能够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和本制度规定独立地办理

14、会计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暗示、指使、强令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违法或违规办理会计业务。对违法或违规的会计业务,会计部门、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规定: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职责及权限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及相关办法,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15、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做到文明服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反会计制度的行为。保守商业秘密,妥善保管各种会计档案,除法律和本制度规定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单位的会计信息。有权参与本机构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对违反国家政策、内部制度,进行弄虚作假等违法乱纪的业务事项和行为,有权拒绝执行,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六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管理。会计人员上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会计工作、熟悉会计业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通过上岗考试,取得上岗资格。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含会计主管)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第二十七条 各级会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业务培训和上岗考核制度。会计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岗位培训,未经岗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级会计机构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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