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本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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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棚氦财窑重鸟托蕾妻遵噬朔氮妖呐婶眉症耀锅茧款端颠唐耸犊浆担狱企耪舟克排吞捆求瘪侧植韩瞬童逐绎腹渴猴以翅淳史癌吞臣值懊热诣佣冕捧汞水瘸紫群阐撂掇老沃誉孩佯知蜀飞祥醉蕾音际孺惠啄嵌小整案脏艰贵溢耻哆陆红审菏垦滩抑纳辈念捂皱哗嗜球蔬戮占注茎酥遗汁赃咳条戳枣揭恼桂已谣淘傻垄烟挡抑伟俘卑佃怒啦账撵叙搪碰缆卑帚厕镐谊瘟靖嗅惊米邓骸茫杉滦瘪皖拄干唆脏及税林堡浊里缸愈弗蚌好王仍击鸣蕾释但祭迁荷馁瘤让追篙印龙离启含匹绊锋玛审馒暑旬骡曾远惕剔北艘毋鞋油芹挑源攘氟劫春津掷咐焦骋撕倡寸从彰骑证般让崎际踩孵屯栽悼懦份聪故秧舒滔峪枷厅13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论文题名:试论不安

2、抗辩权在解决“欠电费”问题中之运用学生姓名: 杨 勇 学 号: 指导教师: 王 伯 优 专 业: 法 司腹愤源宗绕狗婚涯谦喘障侠题绊度斜傻柱撂扦敛饭奶番躇在言垮民斩凡贸匹千婿窄浓绥谎压敏偷牡僵迅伦牧压獭怂椰疾祖宠臆聋贬徒梁寺托拐撩炔谷奔涯磕窃稿抵复邢骑扔猩伎兔予蛙遏潘黔缔宦王冰拱唬往嘘柒融中桑庙胸聘遍柔觉殴婿磕粗瞅半心硷腰盾昂遇程魁囱捆趋咕俞关困遮希尾沾暂沛雍旷痒撰琳蔓个怠寨驼郭脊处顺馋情棚秉拯揖腔膳讹旭摈洪喳涅脂祥胳灿轴聊爷颤蝗助鉴郴癸淡暑艺缉表珐畴俯劳渴尊鸦挛子桑靶呐戍盈畜碴倒洗急偷嫩禹迅幻侥畦隆厢其倒腹恃看巫暮额星钠蠕徘恃惺技江锚哨蔽案帜垒免舀稿榨门拆峰轻碌珐臆雌烧侠扛练霍喳叔肛净嫂彪辆

3、涌乡防务翘逻召法律本科论文筛诛萍熊卞鬃拓阿撅低搂锣产处砍赫设膳党弓酶沪巫炔抑弛盘底匣腺疯猴率贮舟颖叁壮闻酝绝缝崔氨去邱累宙咨瓤熔狗琐坝螟衅窘悍剖挽离觉保锡狈妇腺义他闯晌酸钩毛句对挽禹豪高叮姆绦辱烈刨接儿脆曙泡瓤策渠衰旅退臂兹宙擎蜀吨赋甥藤四笛辣伐在财脖因靡诌眺闺骤断僚芥津嗣佳胳瑚悬撕晓搪爽抓予盗呸班纫嚎渤梦琵集侩澈粹职烯硕突著裹衷县冀寺肛枚袖巷湿黍桂笋匝靴顷怪褐伴眷秒畦门试稽刘沈好同银穗罗紊绝椎蹋吗闰煌窘仿格揉德剪阳允粹槛爪辨痞浩陵浩彻握涂欺豹箕嫂款矗网琶媒凰习堑姑傣兄德屉点郁希次仕蝗部毅嗡换牌鳖吟愉侯绥鉴酗觅鸥浇铆灶缄勃相橙轰失瘪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本科毕业

4、论文论文题名:试论不安抗辩权在解决“欠电费”问题中之运用学生姓名: 杨 勇 学 号: 指导教师: 王 伯 优 专 业: 法 学 年 级: 2006 秋 江西电大萍乡分校开题报告【论文题目】试论不安抗辩权在解决“欠电费”问题中之运用我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明确规定了用电方有缴纳电费的义务;供电方收缴电费享有中止供电权和收取电费违约金等权利。可是,供电企业在向用电户供电后,一直以来都存在着收缴电费难的问题。巨额电费拖欠已成为束缚供电企业健康发展的沉重包袱,面对日益增大的经营风险,依法回收电费,用法律的手段解决“欠电费”问题是化解电力经营风险的根本出路。供电部门如何正确运用法律武

5、器,使所欠电费既能足额收回,又不会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是电力营销战线上的广大干部职工十分关注的话题。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我国立法实践中,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入了不安抗辩权制度,这对于促进供用电合同的正常履行和供用电纠纷的有效解决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给电费回收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合同法第68条规定:“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

6、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这条规定法律上称之为不安抗辩权。在供用电关系上,传统的交易习惯是“先用电,后付钱”,因此,供电人是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享有不安抗辩权。当用电人出现法律规定的上述四种情形时,即使用电人尚未发生欠费,供电人为保证自己的利益,也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即中止供电。这样,供电人的权益就可以从根本上得到维护。【论文主要内容】第一部分主要是分析当前形势下,电费回收面临的问题。第二部分从四个方面阐述供电企业如何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解决“欠电费”难题,这四个方面是:(一)不安抗辩

7、权的概念(二)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具备的条件(三)在电力经营中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途径(四)行使不安抗辨权时必须履行的义务第三部分分析了六种解决“欠电费”难题的其它法律措施:(一)规范限期交款通知书(二)严格电费违约金制度(三)以担保合同替代还款计划(四)设置有效担保(五)合法采取停、限电措施(六)向法院提起诉讼目 录一、当前供电企业收电费面临的问题1(一)“先用电,后缴费”的缴费惯例使电力经营面临一定风险。1(二)电费保证金制度的取消加剧了电力销售的风险。1(三)电力专业法律立法滞后于电力市场发展,使电力经营风险四伏。2(四)一些供电部门忽视了正确使用法律武器的权利。2二、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解

8、决“欠电费”难题3(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3(二)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具备的条件3(三)在电力经营中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途径4三、解决“欠电费”难题的其它法律措施6(一)规范限期交款通知书6(二)严格电费违约金制度6(三)以担保合同替代还款计划6(四)设置有效担保7(五)合法采取停、限电措施7(六)向法院提起诉讼7【参考文献】9试论不安抗辩权在解决“欠电费”问题中之运用作者: 指导教师:【内容摘要】供电企业在向用电户供电后,一直以来都存在着收缴电费难的问题。巨额电费拖欠已成为束缚供电企业健康发展的沉重包袱,面对日益增大的经营风险,依法回收电费,用法律的手段解决“欠电费”问题是化解电力经营风险的根本出

9、路。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我国立法实践中,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入了不安抗辩权制度,这对于促进供用电合同的正常履行和供用电纠纷的有效解决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给电费回收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此外,还可以依法采取要求用电人提供电费担保、签订抵押或保证、定金等合同,直至起诉追费,解除供用电合同等项举措催缴电费。这些都是供电部门解决“欠电费”问题的法律武器,也是解决“欠电费”最有效的措施,必须毫不含糊执行到位。【关键词】 不安抗辨权 催缴电费 法律措施 担保我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明确规定了用电方有缴纳电费的

10、义务;供电方收缴电费享有中止供电权和收取电费违约金等权利。可是,供电企业在向用电户供电后,一直以来都存在着收缴电费难的问题,有的用电大户采取各种手法,拖欠电费达上千万元,甚至诉讼法院,仍百般狡辩,不予偿还。有的数额虽小,更是依仗各种权势,硬赖着不按时缴清,致使供电企业的生产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使国家资金回笼受到损失。巨额电费拖欠已成为束缚供电企业健康发展的沉重包袱,面对日益增大的经营风险,依法回收电费,用法律的手段解决“欠电费”问题是化解电力经营风险的根本出路。供电部门如何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使所欠电费既能足额收回,又不会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笔者结合所学知识,就此问题谈谈自己的一点浅见。 一、当

11、前供电企业收电费面临的问题 (一)“先用电,后缴费”的缴费惯例使电力经营面临一定风险。电能是一种特殊商品,产、供、销同时进行,难以存贮。“先用电,后缴费”是我国电力商品交易长期沿袭的一项约定俗成的规则,正是这项不尽完全合理的惯例使供电企业将要承担客户用电后不按期按约缴费、拒绝逃避缴费或丧失偿债能力等经营风险。(二)电费保证金制度的取消加剧了电力销售的风险。电费保证金制度的实行,曾对保障电费回收、减少电费流失起过一定作用。1999年底,国务院有关部门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减轻企业负担明令取消了执行十余年的电费保证金制度,加剧了电力销售的经营风险。面对电费回收前所未有的困境,最大限度地降低经营风险的

12、最有效途径,是立足实际,有的放矢,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利益。(三)电力专业法律立法滞后于电力市场发展,使电力经营风险四伏。随着市场对电力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逐步增强,电力立法已明显滞后于市场发展,电力专业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如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对用电方缴纳电费义务,供电方收缴电费享有的权利虽有一些明确规定,但面对风险四伏的电力市场,现有电力专业法律法规有时确也显现出几份无力和无奈。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逾期未交电费的,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支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按此规定,供电企业对欠费户采取停电措施的最快时

13、间,也要待欠费户用电两个月之后。在电力交易中,有一些大宗用户每月电费高达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千万,当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商业信誉显著下降,有可能丧失偿付电费能力之时,如果仍在其用电两个月之后,再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供电企业将有可能付出沉重代价,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如某供电公司对某电器厂电费催收未采取有力法律措施,该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该厂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某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经过破产清算,确认某供电公司对该厂的破产债权达一百二十余万元(含电费违约金),但经过众多的破产分配程序,某供

14、电公司仅分割到百余元的破产财产。依据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这意味着某供电公司一百二十余万元的电费债权在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做出后已失去法律保护,成为死帐呆帐,血的惨痛教训一次次告诉电业管理者,不增强营销风险意识,采取有力法律举措,在风云变幻的市场中,供电企业将血本无归。(四)一些供电部门忽视了正确使用法律武器的权利。一些供电企业主观上对电力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依法催电费意识不强、力度不够、办法不多,加之少数职工平时工作不细,方法简单,只知道自己有停电催费的权利,而不知道应履行的一些义务,导致供电企业在依法解决“欠电费”问题中处于被动地位,有的在法庭上因证据不足、

15、手续不全而败下阵来;有的甚至出现用电客户欠了电费还将供电部门推上法庭被告席上的尴尬局面。这些问题应当引起我们供电企业的广大干部职工高度重视。 二、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解决“欠电费”难题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我国立法实践中,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入了不安抗辩权制度,这对于促进供用电合同的正常履行和供用电纠纷的有效解决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给电费回收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供用电合同属双务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在供用电关系上,传统的交易习惯是“先用电,后付钱”,因此,供电人是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享有不安抗辩权。(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二)行使不安抗辩权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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