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中心评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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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国家医疗中心评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实现医疗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和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原则(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医疗中心是为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代表国家先进水平的疑难病症诊疗和专科医疗服务,并承担国家级人才培养、医学科研、教学等项任务的大型医院。国家医疗中心同时承担国家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和技术支持。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制定国家医疗中心的评定管理办法,组织评定和管理考核国家医疗中心,并指导全国各级各类区

2、域医疗中心的评定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申请国家医疗中心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划定区域内所处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便于日常医疗服务开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二)具有一定国际影响或较高的国内知名度,具有国内领先的医疗技术水平和临床服务能力,在划定的服务区域内整体实力强,技术优势明显。(三)在划定的服务区域内具有较强的医疗技术和临床服务辐射能力,能为划定区域的患者提供多个专科的高水平医疗服务。(四)能为划定区域内的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技术支持,并传播适宜医疗技术,持续有效地提高区域内整体医疗水平和医疗服务能力。(五)具有较高的医学科研水平和较强的人才培养能力,能够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培养医学专

3、业领军人才。第五条 国家医疗中心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定:(一)符合基本条件的医院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各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队伍情况、申报前连续五年的医疗服务开展情况和医疗质量状况、整体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专科特色分析、疑难病诊治能力和水平、教学科研工作情况、管理工作情况、发展方向和今后工作设想。(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医院申报国家医疗中心初评工作,并向卫生部提交初评报告。各省上报卫生部的综合性医疗中心或者同一专业的专科性医疗中心均不得超过2个。具体初评办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三)卫生部组织对申报医院进行评定,依据评定意见,按照择优的原则予

4、以公布。第六条 卫生部评定包括资料审核和现场检查,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服务规模、技术水平、医疗质量、辐射能力、管理状况和发展潜力等。第七条 国家医疗中心由卫生部颁发证书。第八条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国家医疗中心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促进其水平提高,发挥其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核心作用。第九条 卫生部负责组织对国家医疗中心的定期检查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医疗技术水平、临床服务能力、医疗质量状况和人才队伍建设等。第十条 国家医疗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五年为一个评定周期。各评定周期末,卫生部重新接受申请和评定。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区域医疗中心评定管理办法,评定省级以下区域医疗中心。第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编制省级行政区域内医疗中心的设置规划,报卫生部备案。设置规划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现状分析。包括医疗资源现状、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医疗服务需求、疑难病诊治能力和水平。(二)影响因素。在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找出制约本地区居民的疑难病诊治的影响因素,确定辖区内区域医疗中心合理设置的思路。(三)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地理条件、人口状况、居民卫生服务需求,进而确定所需要的区域医疗中心的类别、数量和分布。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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