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资金池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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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资产池理财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资产池理财产品运 作管理,促进本行理财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 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监管规章 以及中国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等本行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订本 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池,指多个类型资产(如债券、票据、货币市场工具、信 贷资产项目、存款等)所组成的集合性的资产包。本办法所称资产池理财产品,是指通 过滚动发售理财产品持续募集资金,统一投资于资产池,并进行动态管理的理财产品。 资产池理财产品的资

2、金来源和资金运用具有“滚动发售、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 价”的特点.滚动发售是指连续发售理财产品和到期续发理财产品,保障募集理财资金的连贯性 和稳定性。集合运作是指将基于同一资产池发售的各款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归集管理,统一运 用于符合该类资产池投资范围的各类标的资产构成的集合性资产包,该资产包的运作收 益作为确定各款理财产品收益的统一来源。原则上同一资产池发售的不同理财产品不单 独对应各自资金投向。期限错配是指资产池理财产品资金来源方(即发售理财产品)的期限,与资金运用 方(即集合性资产包)的期限不完全相同,资金来源方期限短于或长于资金运用方。分离定价是指基于同一资产池发售的各款理财产品收

3、益水平,一般不与该款理财产 品存续期内集合性资产包的实际收益直接挂钩,而是根据集合性资产包预期到期收益率 分拆定价。第三条 资产池理财产品的运作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统一运作原则.资产池理财产品原则上由总行统一研发设计和投资运作。未经 总行授权,一级分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从事资产池理财产品的研发设计和投资运作。(二)稳健经营原则。资产池理财产品应规范运作,根据不同类型的资产池进行分 类管理,确保各类资产池的投资范围、准入级别、业务流程等符合相关规定,重点做好 资产负债摆布和流动性管理.(三)风险可控原则。资产池理财产品的运作管理应遵循本行相关授权和授信管理 规定,制定并遵守流动性限额、

4、市场限额等各项风险限额指标,风险控制部门应对理财 产品的各种风险实施同步监测.(四)单独核算原则。资产池理财产品的帐务核算应遵守本行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 定。不同类资产池理财产品应独立运作,对同一资产池产品应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项目,是指符合一定标准的新发放信托融资,以存量信贷资产为支持的信托计划,及其他经认定的具有信贷资产 特点的项目.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备选池,是指按照本行自营贷款的管理标准和要求进行尽 职调查、审查、审议和审批,评定信用等级和核定授信额度,并符合资产池准入标准的 信贷资产项目的集合。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机构类客户,是指列入本行政府机构名录内

5、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央、省级(含副省级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以及大型中 央企业.第七条 本规程适用于*银行总行和经授权的境内分支机构开展的各类资产池理财 产品运作管理.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八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作为全行资产池理财产品的归口管理和组织协调部门,牵 头制定资产池理财产品相关制度办法;牵头就资产池理财产品向监管部门报告、报备或 报批;牵头全行资产池理财产品的监测、统计、分析、评价和报告。第九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作为产品研发运作部门,负责资产池理财产品的研发设计 和投资运作工作,包括市场需求分析、产品方案设计、产品定价、投资标的物选择和行 内报批、与合作机构签订相关法律文

6、件、产品投资管理、风险管理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培训、宣传、信息披露和客户服务等。第十条 总行个人金融部、公司业务部、机构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结算与现金 管理部、电子银行部等理财业务销售推广部门负责组织资产池理财产品的销售及相关培 训、营销和宣传活动,根据产品部门信息进行信息披露,管理客户理财咨询和投诉等。 总行公司业务部、机构业务部和房地产信贷部负责营销、组织营销和推荐信贷资产项目 等入池资产,其中总行公司业务部还负责对信贷资产项目的准入审核工作。第十一条 总行托管业务部负责为资产池理财产品提供账户开立、资金托管、会计 核算、投资监督、托管报告等资产托管服务。第十二条 总

7、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资产池理财产品运作期间的资金划转,清算结算, 负责根据本行相关会计制度开展帐务记录及会计核算等工作。第十三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对超分行权限的信贷资产项目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标 准和业务流程进行审查并报有权审批人审批;负责指导分行做好信贷资产项目审查审批 工作。第十四条 总行授信执行部负责信贷资产项目的贷后管理指导和监督。第十五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资产池理财产品的风险政策及风险限额指标; 负责对资产池理财产品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全程监控、检查、评 估等.第十六条 总行其他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和中国*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要求,各司其职,做好相关工作.第十七条 一级

8、分行(或总行客户直管部门)职责如下:(一)负责营销和向总行推荐符合标准的信贷资产项目;(二)负责资产池理财产品的营销推广、客户维护和相关业务操作。一级分行(或总行客户直管部门)是信贷资产项目管理行的,其职责还包括:(一)负责组织信贷资产项目相关资料的收集、传递及保管;(二)负责组织和指导经办行完成信贷资产项目在信贷管理系统(CMS)信息录入和 维护、帐户监管和贷后管理等工作,经总行同意与符合准入标准的信托公司签订相关协 议文本;三)负责监督信托理财专户开立、资金归集、投资收益分配和本息返还;(四)负责跟踪资产运作情况、借款人信用额度占用情况和风险变化情况,并及时向总行相关部门反馈;(五)在信贷

9、资产项目出现风险时,采取必要的风险处臵措施;(六)总行要求的其他相关职责。第三章 投资范围、准入标准及业务流程第十八条 资产池理财产品的基本投资范围包括:(一)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等债券品种及其 他银行间市场债券类交易工具;(二)拆借、回购等货币资金市场工具;(三)纳入本行项目备选池内的信贷资产项目;(四)银行承兑汇票;(五)同业存款;(六)根据资产池分类不同,满足该类资产池产品特性、经批准的其他投资工具.第十九条 纳入本行项目备选池内的信贷资产项目,除符合*银行信贷政策和准入 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融资人原则上为优势行业重点客户、重点项目、总行或

10、一级分行直接管理客 户或符合本行内部评级AA+级(含)以上的优质客户;(二)融资人具有稳定充足的偿债资金来源,能按期还本付息;(三)融资期限或距融资到期日的剩余期限一般不超过3 年(含),属于政府机构 类客户的,不超过5 年(含);(四)单个融资项目规模原则上在1 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五)符合理财产品风险策略及产品设计所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二十条 本行发行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本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 产。投资第三方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应采取买断方式,遵守资产转让真实性原则,同时还 须符合如下规定:(一)信贷五级分类为正常类,贷款档案完备,信息记录完整、准确;(二)信贷资产出售应符合相

11、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法律文件不存在限制债权 转让的情形,或已获相关当事人书面同意,并要求出售行在出售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通知或公告形式告知相关当事人资产转让事宜;(三)所购买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的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或加盖出售行有效印 章的上述文件复印件应由出售行在出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移交给信托公司,并在此基础 上办理担保物权的重新确认和让渡,防止原有的担保物权落空;(四)票据资产应具备真实贸易背景,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背书转让。五)符合理财产品设计所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一条 新发放信托融资或购买存量信贷资产的,应申请入池审批,审批通过后 进入项目备选池。第二十二条 研发理财产品时,如投资

12、范围涉及信贷资产项目的,应优先从项目备 选池中选取。总行金融市场部根据理财产品审批权限确定审批流程,在部门权限内的, 报部门有权审批人审批;超过部门权限的,采取会签或直接报批的方式,报行内有权审 批人审批。第二十三条 资产池理财产品投资银行间市场债券类交易工具、货币资金市场工具以及其他获批准的投资工具,应按照符合产品运作需要及 风险可控原则进行。按照我行信贷制度规定和其他风险管理规定,在授信范围、风险限 额和授权权限内的,由总行金融市场部自主决定投资,否则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报批。第四章 产品研发和投资运作第二十四条 研发设计资产池理财产品应包含产品设计结构、定价分析、可行性分 析、风险控制措施等

13、。第二十五条 资产池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应充分揭示产品风险,清楚揭示产品的保本 特性和投资范围。对于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高风险资产的,要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投资于信贷资产项目的,要充分披露信贷资产的风险收益特性及五级分类状况。第二十六条 资产池理财产品的研发审批应遵守行内授权管理。总行金融市场部权 限内的,由金融市场部自行审批研发;超出部门权限的,报送上一级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二十七条 资产池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遵循分散化原则,控制不同投资品种的配 臵比例。第二十八条 资产池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遵照流动性管理要求,要保持一定的流动 性资产占比,严格匡算产品现金流,确保产品流动性。第二十九条 资产池理财

14、产品的投资运作应做好资产负债摆布,控制资产池与产品 的期限错配比例,确保交易投资与产品发售间的平衡运作.第三十条 不同类资产池之间的交易一般应遵循公允价格原则。第三十一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作为产品的投资运作责任人,负责理财产品相关投资交易的发起、审批、指令发送以及理财产品台账的建立和管理。第五章 产品到期及收益分配第三十二条 资产池理财产品到期后,通过滚动续发产品、变现资产、以及其他经 批准的融资方式,获取资金兑付到期产品。第三十三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严格测算产品到期收益及兑 付金额,并经总行托管业务部复核确认后,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总行运营管理部完成资金 清算。第三十四条 资产

15、池运作收益指资产池所投资资产获得的收益扣除托管费、信托费 等第三方费用后的盈余。第三十五条 资产池运作收益的分配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客户收益、固定管理费、 项目管理费以及浮动管理费。其中,客户收益指本行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向客户支付的 收益,客户收益在产品到期或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时间下划客户账户;固定管理费是指 根据约定比率,向销售理财产品的分行或总行客户直管部门支付的费用,固定管理费在产品到期或根据约定下划;项目管理费是指根据约定比率,向信贷资产项目的管理行支 付的费用,项目管理费率根据信贷资产项目逐期确定,按照约定频率下划;浮动管理费是指资 产池运作收益扣除客户收益、营销管理费、项目管理费外

16、的剩余收益,浮动管理费根据 销售理财产品的分行或总行客户直管部门对业务的贡献,定期下划。第三十六条 在遇到市场环境极度恶化或其他特殊情况时,资产池理财产品需要提 前终止滚动发售的,总行金融市场部应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各有关部门按相关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的要求各司其责,做好相应处臵工作。第六章 风险管理第三十七条 资产池理财产品投资运作中涉及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合规风险等。第三十八条 信用风险指因资产池内相关资产关联信用体或交易对手发生违约导致 理财产品发生损失的风险.其管理主要遵循如下要求:(一)资产池内相关信用资产纳入全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统一管理。其中对于信贷 资产项目,须按照自营贷款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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