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等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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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带有强制性,应填明中国境内的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不可打中间 商信息。第2栏: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应填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除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 兰外,此栏可打“TO ORDER”或“TO WHOM IT MAY CONCERN”,不得留空。 第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一般填起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第2(、第3)栏国别内容 与第12栏进口国保持一致,欧盟内部可视为一个整体。第4栏:供官方使用(官方声明)。此栏由签证当局填写,企业申报时留空

2、。第5栏:商品顺序号。填写商品顺序号,单项商品此栏可不填。第6栏:唛头及包装号。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不可简单的填写。不得只写“As Per Invoice”或 “As Per B/L”。嘜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 台湾原产地字样。如货物无唛头,应填写N/M(NOMARK)o此栏不得留空,内容多可用附页, 此栏填写 “SEE ATTACHMENT”。第7栏:包装数量、种类、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散装货物加注“IN BULK”。商品名称必 须具体填明,不能笼统填写“MACHINE”、“GARMENT”等。商品名称列完后,

3、应在下一行加结 束符。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可填在结束符下空白处。第8栏:原产地标准。完全原产,不含任何非原产成分,出口到所有给惠国,填“P”。含有非原产成分的产品,出口到:(a) 欧盟、挪威、瑞士、日本、土耳其的,填“W”后加四位HS编码,如“W”原产地 标准:(1)产品列入上述给惠国的“加工清单”,符合其加工条件;(2)产品未列入“加工 清单”,但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和零部件已经过实质加工,产品的HS品目号不 同于所有的原材料或零部件的HS品目号。(b) 加拿大,填“F”原产地标准:非原产成分的价值未超过产品出厂价的40%。(c) 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填

4、“Y”,后加非原产成分价值占产品离 岸价的百分比,如“Y”48%。原产地标准:非原产成分的价值未超过产品离岸价的50%。(d) 澳大利亚、新西兰,此栏留空。原产地标准:原产成分的价值不少于该产品工厂成 本价的 50%。第9栏:毛重或其他数量。该栏应注明毛重的公斤数,如填写净重时则应注明“.”;其他按惯例能准确表明数量的 计量单位,如体积、件数等也可用于该栏。第10 栏:发票号码及日期。此栏不得留空,日期必须按照正是商业发票填具,发票日期不得迟于出货日期。一份证 书只能对应一张发票。第 11 栏:签证当局证明。此栏填打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日期。检验检疫机构签证人员经审核后在此栏(正本) 签名、盖

5、签证印章。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报日期,且应早于货物出运日期。 第 12 栏:出口商声明。此栏填打生产国为“中国”(CHINA),进口国必须与第3栏目的港国别一致。申请单位 应授权专人在此栏手签,加盖单位中英文印章。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本证书不得涂 改,不得加盖校对章。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CO)第1栏:出口方。填写出口方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此栏不得留空。出口方名称是指出口申报 方名称,一般填有效合同的卖方或发票的出票人。若经其他国家或地区转口需要填写转口商 时,应在出口商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不能直接打转口商。 第2栏:收货方。应填

6、写最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通常是外贸合同的买方或提单的 通知人。如果信用证需要,不显示收货人,则第二栏应加注TO ORDER”或TO WHOM IT MAY CONCERN”,但不能留空。有转口商的同上。第3栏:运输方式和路线。填写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路线,如经转运,应注明转运地。企业申报另外的信息例 如装运日期等内容的,应符合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证书签发质量的前提下接受。因船运或空 运等客观原因造成的第2、第3栏不一致,可以接受。如果提单上只显示到转运港信息,则 建议加上“then to XXXX (最终目的国)”。第4栏:目的国家/地区。一般与最终收货人国别、与最终目的港

7、国别一致,不一定与第三栏显示的港口国别一致 (提单显示的卸货港不一定是最终目的地港口)。第5栏:签证机构使用栏。企业申报时留空。第6栏:唛头及包装号。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不可简单的填写:“AS PER INVOICE NO”或者“AS PER B/L NO”。包装无唛头,应填写“N/M”或者“NO MARK”,此栏不得留空,内容多可 用附页。第7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应填写具体商品名称(能明确归类到HS品目4位数),不得用概括性表述。例如:网球 拍(TENNISRACKET),不打运动用品(SPORTINGGOODS),发票上多种品名,尽量合并,不一 定与发票一样具体(除非

8、信用证有要求)。包装数量及种类要按具体单位填写,在英文表述 后注明阿拉伯数字。有包装的不能笼统地写几件;散装的,加注“NBULK”。对于要求与信 用证一致的仅有简单描述的情况须在括号内加注详细的品名描述。电子申请书品名须与证书 品名一致。商品名称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结束符。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可填 在结束符下空白处。第8 栏:商品编码。 同一份证书包含有几种商品,应将相应的品目全部填写上。此栏不得留空。第9栏:数量。 填写出口货物的数量并与商品的计量单位联用。默认为毛重重量,如为净重应注明.。第10 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应按照出口正式商业发票(议付发票即结汇发票)填写,日期应早于或

9、同于实际出口日 期。此栏不得留空。第 11 栏:出口方申明。 申领员签字,中英文印章,填写申请地点和日期。该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 12 栏:签证机构证明。 由签证机构签字、盖章、并填写签证地点、日期。签发日期不能早于发票日期和申请日 期。三、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此栏带有强制性,应填明中国境内的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名称须与发 票一致,不可打中间商信息。第2栏: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名称须与发票一致,对于第三方贸易,此栏可打“ TO ORDER”或“TO WHOM IT MAY CONCERN”,不得留空。第3栏:官方使用栏。此栏仅供签证当

10、局使用。 第4栏:运输方式及路线。一般填起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 第5栏:税则号。注明货物的4位数HS编码。第6栏:唛头与包装编号。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不可简单的填写。不得只写“As Per Invoice”或“As Per B/L”。嘜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 台湾原产地字样。如货物无唛头,应填写N/M(NOMARK)o此栏不得留空,内容多可用附页, 此栏填写 “SEE ATTACHMENT”。第7栏:包装数量、种类、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散装货物加注“IN BULK”。商品名称必 须具体填

11、明,不能笼统填写“MACHINE”、GARMENT”等。商品名称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结 束符。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可填在结束符下空白处。第8栏:原产地标准。 根据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受惠产品必须是完全原产自出口成员 国;若非出口成员国完全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第四条或第四条。1对完全原产的产品:填写字母“A”。2. 对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填写方法如下:(1)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字母“B”,并注明原产于非成员国或 原产地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或制品的总价值占出口产品F0B价的百分比(例如“B” 50%)。(标准是55%)(2)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原产地标准的产

12、品,填写字母“C”,并注明原产于成员国领土 内的累计含量的总价值占出口产品FOB价的百分比(例如“C” 60%)。加工费不记入累计成 分内(例如不应出现“C” 99%字样)。(标准是260%)3、符合特殊比例标准的产品,填写字母“D”。(使用进口原料的标准是65%;成员国 累计成分的要求是250%)第9栏:毛重或其他数量。该栏应注明毛重的公斤数,如填写净重时则应注明“.”;其他按惯例能准确表明数量的 计量单位,如体积、件数等也可用于该栏。第10 栏:发票号码及日期。此栏不得留空,日期必须按照正是商业发票填具,发票日期不得迟于出货日期。一份证 书只能对应一张发票。第 11 栏:出口商声明。此栏填

13、打生产国为“中国”(CHINA),进口国必须与第3栏目的港国别一致。申请单位应授权专人在此栏手签,加盖单位中英文印章。申报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 12 栏:签证机构证明。此栏填打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日期。检验检疫机构签证人员经审核后在此栏(正本) 签名、盖签证印章。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报日期,且应早于货物出运日期。四、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E)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别。必须填明出口商在中国境内的详细地址,包括门牌号码等;不可填写香港、台湾等地的 地址;亦不可填写(香港或台湾)公司。第2栏: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别。收货人的国别与3栏目的港所在国和11栏进口国一

14、致;不可填写中间商名称、国别, 以最终目的地为准。第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且言)。 此栏填写出运日期、运输工具船班航次、卸货港、运输路线和方式。 第4栏:官方使用栏。此栏由进口国海关标注产品享受关税优惠待遇情况。 第5栏:商品顺序号。填写商品顺序号,单项商品此栏可不填。 第6栏:唛头及包装号。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不可简单的填写。不得只写“As Per Invoice”或 “As Per B/L”。嘜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 台湾原产地字样。如货物无唛头,应填写N/M(NOMARK)。此栏不得留空,内容多可用附页, 此栏填写 “SEE A

15、TTACHMENT”。第7栏: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名称及HS编码。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并列表示,货品名称必须详细,但具体牌名,货号等 可不填,品名须与发票一致。HS品目号为国际上协调统一的HS编码前6位数。商品名称等 项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一方是加填伪造内容。 第8栏:原产地标准。一、针对泰国、文莱、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老挝等六国的标准(1)对于完全原产的产品,应填写“W0”;2)非原产成分的总价值不得超过获得或生产产品离岸价的60%,且最后生产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的产品:对于在我国加工但非原产材料均来自东盟以外国家的产品,填写单一国家成分百分比; 对于在我国加工但部分非原产材料来自东盟国家的产品,填写中国东盟自贸区累计 成分百分比;(3)对于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PSR”。二、针对印度尼西亚、柬埔寨、菲律宾、缅甸等四国的标准:(1)货物系中国完全原产,不含任何非原产成分,填“X”;(2)货物在中国加工但并非为完全生产,未使用原产地累计规则判断原产地标准的, 填中国成分的百分比,例如40%;(3)货物在中国加工但并非为完全生产,使用了原产地累计规则判断原产地标准的, 填中国东盟累计成份的百分比,例如40%;(4)货物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填“PSR”。第9栏:毛重或其他数量、货值(FOB)。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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