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质量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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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质量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篇 书目 第1篇施工企业质量平安管理体系监督方法 第2篇夏季高温期间施工质量平安管理监理交底 第3篇质量平安文明施工管理措施 第4篇浅议管道工程施工质量平安措施管理与限制 第5篇隧道施工质量平安管理方法 第6篇建筑工程冬季施工质量平安管理措施 第7篇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施工质量平安管理方法 第8篇施工现场质量平安管理暂行方法 第9篇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平安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第10篇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平安管理探讨 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平安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质量平安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自项目经理所负

2、责的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二、依据项目经理质量平安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峻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 三、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当项目经理的; (二)执业资格证书或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当项目经理的; (三)因未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平安事故的; (四)谎报、瞒报质量平安事故的; (五)发生质量平安事故后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四、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

3、担当项目经理的; (二)未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急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平安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 (五)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七)明示或示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八)未参与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与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九)签署虚假文件的; (十)危急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 (十一)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运用前验收的; (十二)运用平安爱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的; (十三)运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运用的危及施

4、工质量平安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十四)未组织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平安隐患整改要求的。 五、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藏工程验收的; (四)挪用平安生产费用的; (五)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平安防护用具上岗作业的; (六)未组织质量平安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八)作业人员未经质量平安教化上岗作业的。 六、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未按规定配

5、备专职质量、平安管理人员的; (二)未落实质量平安责任制的; (三)未落实企业质量平安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制定质量平安技术措施的; (五)未组织实施质量平安技术交底的; (六)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 七、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觉项目经理有质量平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本规定进行记分;在一次检查中发觉项目经理有两个及以上质量平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分值。 八、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超过6分的,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增加监

6、督执法抽查频次。 九、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该项目经理停止执业1年;情节严峻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平安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项目经理在停止执业期间,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平安教化培训,其所属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方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施工企业质量平安管理体系监督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工程建设质量平安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自控实力,指导和督查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制度

7、完善、执行有力、监管到位”的质量平安管理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主管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平安管理体系监督工作,并详细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管理。黄岛区、城阳区、崂山区、高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蓝色硅谷核心区、胶州市、胶南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七区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平安管理体系监督工作。 其次章 企业质量平安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设置 第四条 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注册地设立特地的质量

8、平安管理机构,外地入青企业在入青备案注册地设立驻青特地的质量平安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企业在辖区内建筑工程的质量平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总承包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平安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总承包二级、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平安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质量平安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初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平安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6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

9、以下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各不少于2人。 第七条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驻青质量平安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其他企业各不少于2人。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在青工程量在30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20万平方米,质量平安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各增加1人。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管理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2)要求,填写本企业特地的质量平安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配备状况。注册地属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备案表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注册地属七区五市的建筑施工企业,

10、将备案表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平安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重新填报。 第九条 建筑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必需配备质量平安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在办理工程项目质量平安监督手续时,应供应有资格的质量平安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名单。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平安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建筑工程合同造价5千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质量平安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各不得少于1人;5千万(含)1亿元或1万(含)5万平方米的工程,各不得少于2人;1亿元(含)以上或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工程,各

11、不得少于3人,并分别设立质量平安主管。 劳务分包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平安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施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质量平安专职工作人员各不得少于1人;施工人数在50(含)200人的,各不得少于2人;施工人数在200人(含)以上的,各不得少于3人,并依据所担当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急实际状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平安管理专职工作人员都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章 企业质量平安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每季度组织一次本企业质量平安管理体系运行状况自查,全面检查企业质量平安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配备、企业制度建设等状况,并

12、针对质量平安管理体系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订正。 企业自查记录及整改措施需经企业法人代表(外地入青企业驻青主要负责人)审签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平安管理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应严格落实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的检查工作,每项工程质量平安检查每月应各不少于1次,重点检查企业质量平安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的执行落实状况,并在企业检查隐患整改通知单上签字并存档备查。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其总部质量平安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在建工程检查每季度应不少于1次。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详细监督职责: (一)宣扬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及有

13、关规定; (二)负责制订落实企业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参加企业施工技术标准的编制,并监督实施; (三)协调企业各级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四)编制并适时更新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组织企业内的质量管理沟通和教化培训工作; (六)组织对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每个项目每月不少于2次,刚好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质量行为; (七)对结构困难、施工难度大或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项目及创优评奖项目应当组织专项质量检查; (八)指导和督促项目部实行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 (九)驾驭和了解工程质量动态,帮助解决工程存在的

14、质量问题,监督质量问题的整改与验收,参加质量事故处理,并按规定对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提出奖罚看法; (十)开展“自检、互检、专检”(以下简称“三检”)工作,并监督实施; (十一)参与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主体及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二)负责工程项目质量限制资料的检查、归档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竣工项目的质量保修与投诉处理,并监督实施; (十四)制定工程项目的质量回访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五)企业明确的其他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对在建工程监督检查中,应重点对以下重点环节进行检查,对发觉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落实到位。 (一)施工现场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状况;项目部必备检测检验仪器配备状况; (二)施工图纸会审记录及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前图纸审查等落实状况;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三)深基坑、桩基、地基处理等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状况; (四)基础、主体工程的钢筋、混凝土、砌体等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状况; (五)防水、保温、钢结构、幕墙、外墙粘(挂)饰面等工程主要材料、重点部位、关键节点质量限制及隐藏验收状况,严格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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