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装饰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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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店装饰工程合同六盘水维客风尚酒店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承建本工程,为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1.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维客风尚酒店室内装饰工程 1.2 工程地点:六盘水钟山区中山中路54号附3号 2. 工程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 2.1 乙方负责承担甲方酒店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主要工程内容为接待厅及门厅的地面、墙面、天棚的装饰施工(不含安装部分),客房内的天地墙面装修部分卫浴安装

2、部分。具体的工程内容及部位均以甲方签字认可的施工图纸及书面通知为准。 2.2 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标准层按指定内容现场做样,做样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大面积施工。 2.3 施工图细化设计工作: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负责对本工程施工图进行细化完善,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实施。 2.4 质监验收:乙方负责办理本工程质监验收的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2.5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乙方的工程承包范围和工程内容作出调整。 3. 工期:90天 3.1 开竣工日期: 3.1.1 暂定开工日期为2010年3月10日,竣工时间为2010年6月10日。合同总工期为 第 1 页 共 9 页 90天。 3.1.2 本

3、合同“日”或“天”除非特别说明外,均指“日历日”或“日历天”。 3.2 工期调整: 3.2.1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本工程各分部分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及施工顺序进行合理调整,以满足甲方现场各专业工程施工的需求。 3.2.2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乙方应在影响工期延误的情况发生后三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工期予以顺延。 4. 合同价款及承包方式: 4.1 暂定总价及承包方式:本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1130000元(大写:壹佰壹拾叁万元 整),承包方式为综合单价包干,各综合包干单价包括乙方实施该分项分部工程及缺 陷修复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细化与完

4、善图纸的费用、材料费(含主、辅料及材料损耗)、人工费、机械费、措施费(含脚手架费)、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措施费、成品及半成品保护费、赶工补偿费、检测费、水电费、综合管理费、利润、税金以及办理本工程质监验收及相关手续的费用等所有费用及本工程的所有风险、责任等。结算时包干单价不作任何调整。 4.2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本合同的综合包干单价不因市场价格(含材料、设备及人工)的变化及工程量的增减而调整。 4.3 工程变更: 4.4.1 工程变更包括在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的基础上增加工程、减少工程、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甲方确认的材料(或设备)变更。 4.4.2 工程变更发生后,如本合同附件3中已约定所变更

5、工程内容的综合包干单价,则按该综合包干单价执行。 4.4.3 工程变更发生后,如本合同附件3中未约定所变更工程内容的综合包干单价,则该综合包干单价执行贵州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SGD2-2000)及相关配套文件(材料信息价格执行项目属地的贵州工程造价信息2009年第2期六盘水市价格,省信 第 2 页 共 9 页 息中没有的执行市工程造价信息项目属地同期价)。其中: 4.4.3.1 赶工费不计、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措施费均按定额下限计取。 4.4.3.2 未计价材料以甲方认价回复为准。 4.4.4 材料(或设备)发生变更或出现新增后,其施工费单价按本合同约定的对应项目的单价执行,材料费单价以为甲方

6、认价回复为准,甲方认价回复的原则按照本合同第4.2条约定执行。 4.4.5 材料(或设备)变更: 4.4.5.1 因甲方原因造成材料(或设备)发生变更,合同中有对应综合包干单价的,则按材料(或设备)变更价差及变更部位的工程量差对调整后的综合包干单价进行价格调整。 4.4.5.2 乙方提出材料或设备变更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所造成的工程价款的变化按照材料(或设备)变更调整原则计算,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减少的费用由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全额扣除。 4.4.6 乙方不得拒绝甲方提出的任何工程变更,否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该项工程变更,且甲方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贰倍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作为违约金,不足部

7、分由乙方补足,乙方不得持有异议。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工期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4.5 工程量结算方式:工程量按照竣工图进行计算,如竣工图的工程量与现场实际收方的工程量不符,则以现场实际收方的工程量为准。 4.6 总包配合费:本工程所涉及的总包配合费由甲方按本合同结算总价的2%从乙方的工程款中代扣后向本工程的总包单位统一支付。该总包配合费在办理结算时,由甲方在结算款中扣除。总包配合费为总包单位协调、管理各分包单位安全、文明施工,保障整个项目得以实施,同时为各分包单位施工提供相应的施工便利条件(包括分包单位使用总包单位已搭设好的脚手架及垂直运输工具)所发生的费用。若乙方需总包单位为其施工专门搭设脚手

8、架(垂直运输工具)或专门为其改制脚手架(垂直运输工具),乙方应向总包单位另行支付相应费用。 第 3 页 共 9 页 4.7 工程用水、用电由总包单位提供就近现有接口,乙方自行装表计量,并按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施工用水、用电计费标准向总包单位缴纳。 4.8 乙方须根据招标时的样品提供各类材料的样品,经甲方认可后,方能大面积实施。 5. 工程款支付: 5.1 付款方式:以转账方式支付。 5.2 付款比例: 5.2.1 本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 5.2.2 进度完成量达本合同约定内容的50%时,经甲方确认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 支付至本合同核定总价

9、的40%,此时预付款转为合同价款的一部分; 5.2.3 进度完成量达本合同约定内容的80%时,经甲方确认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 支付至本合同核定总价的80%; 5.2.4 工程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本合同核定总价的90%; 5.2.5 结算办理完毕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本合同结算总价的95%同。 5.2.6 余合同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修期满后并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确认无质量问题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质量保证金不计息。 5.3 甲、乙双方已确认的工程变更部分的工程款随各阶段工程进度款及结算款一同支付。 5.4 甲方

10、对乙方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监督及控制,若乙方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存在问题而又未及时按甲方要求处理,则甲方有权暂缓审批该阶段的付款申请或酌情减少付款比例。 5.5 为便于总包单位的协调管理及监理单位的监理,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需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并在请款报告上签字,总包单位及监理单位有权对付款进行建议。 5.6 甲乙双方在办理结算过程中,根据审计初审结果确认实际付款比例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的5%以上的,乙方同意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10个日历天内退还超付第 4 页 共 9 页 款项,逾期退还甲方按当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计息。 6. 工程结算

11、: 6.1 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并通过内部验收后,由乙方报送肆份工程结算书,同时必须提供甲方确认的工程竣工前有关手续(格式详见附件1)、工程质量交工验收书、竣工图、水电费结算单等完整资料后办理结算。否则,甲方不予办理结算,由此引起结算及付款延期由乙方负责。若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乙方不报送结算及相关资料,则视为乙方已经放弃办理结算。 6.2 结算时间: 6.2.1 甲方在收到乙方报送的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后120日(双方在此过程中消除歧义而延误的时间除外)内办理完结算。 7. 质量及检验: 7.1 工程质量标准:按照国家、行业现有相关规范、标准验收达到合格,并满足本合同附件4的要求,如国家

12、、行业规范、标准存在的相互重叠,则按较高的质量标准执 行。 7.2 乙方在工程竣工前须对其施工的装饰工程进行环保检测,满足“成建质监发(2003)26号”文件要求,合格后方可进行验收;该环保检测由乙方组织,甲方派员参与;检测费用已含在本合同综合包干单价之中。 7.3 检查和返工: 7.3.1 乙方应按照有关规范、设计要求、甲方及监理的书面指令进行施工,随时接受检查,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照检查结果进行整改,及时向甲方及监理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要求及资料。 7.3.2 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关键工序及样板部分由乙方在下道(或大面积)施工前报甲方及监理确认,并在施工前24小时通知甲方及监理进

13、行验收,并提供相关合格资料,经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未经甲方及监理验收的隐蔽工程及关键工序,乙方不得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否则,乙方必须拆除重做,并承担由第 5 页 共 9 页 此造成的所有损失,每出现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仟元整。 7.3.3 如乙方不按规范要求施工、或违反正常施工程序及工艺进行野蛮施工、或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等达不到有关要求、或施工用乙供材料、设备不合规定等,甲方及监理均有权勒令乙方暂停施工,乙方必须立即停工整改,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7.4 材料、设备质量要求:是指在本工程中所使用的任何材料、半成品、成品、设备。 7.4.1 本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及设备应满足

14、以下要求: 7.4.1.1 国家、行业现行规范、标准的要求; 7.4.1.2 环境保护、人身安全等方面的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7.4.1.3 设计图纸的要求; 7.4.1.4 本合同的要求; 7.4.1.5 均需提供原厂出厂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等质量文件资料,必要时还需提供符合规定的生产许可证。 7.4.2 封样:经甲方确认的材料(或设备)由甲、乙双方进行封样,封样后的样品作为甲、乙双方的验收依据。 7.4.3 乙方采购的进场材料、设备未满足合同对品牌(或厂家)、规格型号的要求,或与甲、乙双方封样样品不一致,每发现一批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整,并将与和合同不符材料清退出场,工期不予顺

15、延。对已施工使用的与合同要求或封样不符的,甲方可视情况要求乙方全部拆除清退并重新施工;或要求除按甲方掌握的该材料成本价计入结算外,并由乙方按材料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4.4 所有材料、设备均须有出厂证明书和质量保证书。在使用前需要进行试验检验的,试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若一方对试验检验结果有异议,应进行复试,若复检复试合格,复检复试费用又持有异议一方负担,否则,由材料、设备供应一方负担。 7.4.5 针对乙方采购的报验合格的进场材料,甲方有权委托相关国家检测单位对其进行检测,如检测结果不合格,则按7.4.3条规定执行同时乙方全额承担检测费用。 7.5 在验收时,如乙方未到场,甲方可不予组织验收,并不承担延迟付款责任;甲方进行第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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