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范本

上传人:ni****g 文档编号:564460665 上传时间:2022-10-19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9.0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范本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关于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范本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关于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范本》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范本(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最新关于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范本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投保范围第二条 年满 3 周岁至 70 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

2、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简称给付表一 )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

3、疾保险金。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该类别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别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责任免除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三)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四 )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六)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逐而

5、病毒(hiv)期间。保险金额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累计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110 万元,其中各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如下:(一)飞机:人民币50万元 ;(二)火车(含地铁、轻轨):人民币30万元 ;(三)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人民币10万元 ;(四 )船舶:人民币20 万元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同一被保险人最多只可投保4 份本保险。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保险费第七条 保险费为每份人民币 88 元,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交清全部保险费。保险期间第八条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投

6、保人义务第九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 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第十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营销创新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