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的投资主体资格问题[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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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 8作者:ZHANGJIAN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工会的投资主体资格法律问题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目录一、工会的法人性质1二、工会的“非营利性” 2三、工会具备投资主体资格2四、工会投资主体资格的限制 3一、工会的法人性质研究工会的投资主体资格,首先需要明确工会的法律地位。在我 国,工会是否具备法人属性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按照工会法的规 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 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

2、团体法人资格。而民法通则第 37条规定的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包括依法成立、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个方面。对于“依法成立”,可以从两个方 面进行判断: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1、工会法的规定。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 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 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 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同时,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 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2、社会团体

3、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该条例第 10条确认了社 会团体的非营利性,同时规定成立社会团体除应具有规范的名称、 相 应组织机构、固定住所、专职工作人员、独立的责任承担能力外,还应满足:(1)有5 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 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 0个;(2)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 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 金。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因此,满足民法通则规定的基层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除非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 上述工会法人实体应当享

4、有投资其他企业的资格学习二、工会的“非营利性”具备法人资格的工会作为代表职工利益的社会团体,其投资的行 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这种限制首先就源于工会的“非营利性”。 文 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对于何为“非营利性”,法律并没有明确 的规定,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 2条和财政部和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可以为认定“非营利性”提供参考,上述规定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取得

5、的收入 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 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人学习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 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该组织的财产及其孳息 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 个人学习在我看来,“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并不一定就排斥投资活动。 因此,上述“非营利性”的解释虽然构成对工会投资行为的限制,并没有明文禁止社会团体参与投资活动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三、工会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在实践中,从全国总工会、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 规定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明确了

6、工会具有投资企业的资 格,。具体规定有如下几处: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1、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暂行 规定第3条规定,工会资产,是指工会企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 的资产,包括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基层工会对工会企事业单位 各种形式的投资、拨款所形成的资产和权益,政府拨付使用的不动产、 专项补助资金以及社会各界对工会企事业单位捐赠形成的资产和权 益。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2、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工会兴办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工总事字【1992】11号)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及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基层

7、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的要 求,可以兴办为职工生活服务的第三产业,也可以兴办国家政策允许、 社会需要的其它企业。工会兴办企业,应经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向所 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会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11号)第一条规定,建立 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与所建工会以及工会投资兴办的企业,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分别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4、最咼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6号) 规

8、定“产业工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与建立工会的企业法 人是各自独立的法人主体。企业或企业工会对外发生的经济纠纷, 各 自承担民事责任。上级工会对基层工会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社团法人 的条件审查不严或不实,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确定产业工会或者基层工会兴办企业的法人资格, 原则上以工商登记为 准;其上级工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是必经程序,人民法院不应以此为由冻结、划拨上级工会的经费并替欠债企业清偿债务。 产业工会 或基层工会投资兴办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如果投资不足或者抽逃 资金的,应当补足投资或者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投资全部到位,又无抽逃资金的行为,当企业负债

9、时,应当以企业所 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四、工会投资主体资格的限制工会作为投资主体的一般限制主要是因为工会作为社会团体法 人,与一般的企业法人存在不同,它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宗旨。因此,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工会的投资行为存在如下限制:于个人学习1、审批程序。工会投资兴办企业,应经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向 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这主要是依据中华全国总 工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兴办企业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6条。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 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 批复,确定产业工会或者基层工会兴办企业的法人资

10、格,原则上以工商登记为准;其上级工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是必经程序。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2、工会能否作为股东需要区分情况。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1986年颁布)的规定,“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 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本规定适用于工会、共青团、妇联、 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以及这些组织的干部和职工。这些组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办非商业性企业的,必须报经国务 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 办公厅1986年

11、关于贯彻该规定的说明中特别提到,规定中 所说的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一律不准经商、 办企业,是指各级党政机 关和党政干部,不准用公款(行政经费、事业经费、特需经费等)、 贷款以及各种形式的集资经商、办企业,为本单位和个人谋取私利。 因此,我个人认为,该规定中所包括的“工会”仅指党政机关主 办的工会组织,而其他非党政机关主办的工会,依然能够以股东身份 投资企业。因为1986年颁布该规定时,工会主要存在于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其背后都体现着国家或集体利益,因此需要 作出该禁止性规定,而对于非党政机关主办的工会,不涉及国家和集 体利益,限制其投资资格似乎并无必要这一理解也体现在北京市工商行政

12、管理局如何办理有限责任公 司登记注册一次性告知单中。该告知单规定,党政机关、司法行政 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办企业。但属于北京市非 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申请投资设立公司的,应按照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北京市社会团体投资设立公司有关问 题的通知(京民社发2005392号)的规定,由市(区、县)民政 社团管理部门出具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并提交社会团 体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后,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北京市社会团体投资设 立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6条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投资设立公司的 资金来源应为社会团体自有资金。”

13、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总体而言,我认为应该对工会设立公司持谨慎态度。 实践中应当 进一步了解各地方的具体规定,确认工会不是党政机关主办,并且确 保其资金来源符合相关规定 。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值得注意的是,中国证监会在中国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 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认为,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 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 不利影响。因此,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的申请。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3、工会普通合伙人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 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的通知的规 定

14、,“党政机关和隶属党政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军事机关、工 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及民主党派等,不 能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另外,合伙企业法第 3条规定,“国 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我个人认为,工会不得作为普通合伙 人参与合伙企业。但是,在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如何办理个人独资 企业和合伙企业登记注册一次性告知单 中,仍将工会区分为党政机 关主办和非党政机关主办,后者可以作为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 对于 该问题,可以进行进一步的讨论 。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4、工会能否作为有限合伙人,也需要区别对待。

15、在法理上,股东资格和有限合伙人资格具有很大的相似性。 由于有限合伙人只承担 有限责任,因此,合伙企业法没有禁止公益性社会团体作为有限合伙 人的资格。另外,我们可以参照上述第 2条、第3条的分析,即只要 是党政机关主办的的工会组织就不得担任有限合伙人,而其他的由非党政机关主办的工会,则可以担任有限合伙人。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如何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登记注册一次性告知单中,没有区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其对于工会的有限合伙人资格也采 用这种态度 。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5、关于工会能否购买信托产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中有一种,即“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 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从一般理解来看,购买信托产品并不是“经商、办企业”的行为,因 此,我认为工会购买信托产品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人学习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 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 收公众存款。”因此,单位工会接受本单位员工委托,将员工交付的 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不属于刑法上的“非法集资”。在实 践中,也已经有以此模式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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