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调度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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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网调度规程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法规和电力行业管理规程、制度,结合黑龙江省电网实际管理和运行情况,对黑 龙江省电力网调度规程进行的修编。本标准是以适应黑龙江省电网的运行操作和调度管理而修编的,本有较大的改动和补充。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代替电力网调度规程。本标准由黑龙江省电力工业局归口。目 录 前 言第 -篇 调度管理规程。电力工业局企业标准黑龙江省电力网调度规程 Q032-102-1995-第一篇 调度管理规程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网调度管理和调度运行的原则、方法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电网调度管理和调度运 行。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

2、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 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国务院(93)电网调度管理条 例 DL408-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黑电生字88第 628 号 操作票、工作票、调度术语细则黑 电调1992270号调度操作命令术语Q / 032-101 1995黑龙江省220kV电力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Q /0 32-103-1995 黑龙江省电力网稳定规程3 总则3.1 为了加强黑龙江省电力网(以下简称为省网)的调度管理,保证系统的安全、优质和经济运行,保证向用户不间断 的供应电力,协调好各投资方的利益,依据

3、国务院颁布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上级部、局的相关规定,编制本 规程。3.2凡并入省网运行的发电厂、变电所的值长、电气班长、电气运行人员和各级调度人员均应熟练掌握本规程的全部内容,上岗前须经考试合格,并应每年进行复考。3.3凡并入省网运行的发电厂、变电所主管单位的生产领导和主管生产领导及基建、检修、调试、通信、自动化工作 负责人均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内容。3.4。电力生产具有发电、供电和用电同时完成、随机平衡的特点,因此,电网必须实行法制管理,以维护统一调度 分级管理的原则。3.5省网各地、县调度机构,发电厂和有220kV设备的变电所,其现场运行规程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不得抵触。4 调度机构及

4、其职责和任务4.1调度机构4.1.1东北电网实行四级调度,即:网调、省调、地调和县调。4.1.2黑龙江省电力工业局调度局(以下简称省调)是黑龙江省电力工业局直接领导下的省级电网调度机构,在电网运 行工作中代表省电力工业局行使指挥权,并对直接涉及电网调度方面的专业行使管理权。4.2调度机构的职责4.2.1依据国家法律和法规进行电网调度,保证公平、公正性。4.2.2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将电能作为商品进入市场,以满足社会的用电需要。 4.2.3按照有关合同或者协议,兼顾 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有关方面的利益,使电力的生产、供应、使用各环节直接或间接地纳入市场经济体系之中。4.3调度机构的任务4.3.调度

5、机构负责指挥电网内发、输、变、配电设备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其主要任务是:a)尽设备最大能 力满足负荷的需要;b)使整个电网安全可靠运行和连续供电;c)保证电能质量(频率、电压、谐波);d)经济合理利用能源。4.3.2省调的基本工作:a)编制和组织落实电网的年、季和日运行方式,b)根据供电需求平衡各类产权机组发电量,编制和实施月、日调电计划;c)统一安排所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d)负责省网系统无功、电压和网损管理;e)负责与东北主网解列运行系统的频率调整;f)从综合利用水能的目的出发,编制水库调度方案,g)制定和执行经济调度方案和电网调峰方案;h)进行电网安全分析,组织落实安全稳定运行措施;

6、i负责发、供电指标的制定和监控,对超计划用电者实施有关罚则;j)负责新建、改建设备投入电网的方案制定和实施;k)负责组织省网调度专业方面的各项活动;l)负责非省电力公司直属电厂的并网设计审核、并网方案制定、调度协议的签定和运行管理;m)参加电网远景规划、改造和技措工程的审核;n)参加涉及电网安全、经济和科研方面的运行试验。5调度管辖和操作范围的划分5.1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5.1. 省调直接管辖的设备a)由省电力公司直接经营或受委托经营的发电厂,其他产权经营的并入220kV电网或总装机容量达到100MW 及以 上的火力发电厂和总装机容量达到30MW及以上的水力发电厂主机、主炉、发电机及其主开关,

7、220kV机-变组及 影响出力的附属设备;b)上述发电厂的发电机的自动励磁装置、强行励磁装置及安全稳定控制装置和继电保护装置(继自装置管辖的具体划 分见省局 Q 032 一 101 一 1995);C)发电厂、变电所的220kV全部设备(包括主母线、旁路母线、开关、刀闸、主变及其220k?例中性点、电流互感 器、电压互感器、避雷器、阻波器、结合电容器等);d) 220kV输电线路和跨国联网线路;e)500kV 变电所的 35kV 母线和电抗器;f)220kV以下系统与220k?系统构成电磁环网的运行方式。5.1.2 110kV及以下的设备,由地调或县调管辖。5.2调度操作范围的划分5.2.1调

8、度指挥操作的范围原则上按管辖设备的范围划分,但鉴于当前电网的结构特点,还有下列两种特殊方式:a)网调管辖的部分设备委托省调指挥操作;b)省调管辖的部分设备委托地调指挥操作。5.2.2下列设备由网调委托省调指挥操作和事故处理:a)哈南变220kV母线、线路、主变220kV侧主开关及母线例刀闸,b)哈三 B 厂三号发电机及变压器组;c)220kV跨省联络线中的松五-五哈线、榆南线和镜敦线(涉及到吉林省网内的设备操作,通过吉林省调进行)。5.2.3 220kV跨省联络线中的长新线,网调委托吉林省调指挥操作和事故处理,涉及到黑龙江省网内的设备操作,通 过黑龙江省调进行。5.2.4网调委托省调指挥操作的

9、设备,在改变原运行状态之前须先征得网调的同意,变动后要立即汇报。 5.2.5下列 设备由省调委托地调指挥操作和事故处理:a) 发电厂的 220kV 三绕组变压器的中压侧开关、刀闸和中性点;b) 220kV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及其220kV侧开关、刀闸;c)非 220kV 并网的发电厂的主变压器、机-变组和并网线路;d)由单回220kV线路供电的负荷线路,除第一级线路由省调指挥外,以下各线路及变电所均委托地调指挥;e)220kV 拉克线、克北线及克山变、北安变委托黑河地调指挥;f)与220kV电网构成电磁环网的低压侧设备;g)非 200kV 跨国线路。5.2.6省调委托地调指挥操作的设备,由相应供电

10、区的地调实施,在改变原运行状态之前须先征得省调的同意,变动 后要立即汇报。5.2.7地调对省调委托指挥操作的设备,其参数、运行方式和运行规定等均应切实掌握。6调度管理6.1调度指令6.1.1省调值班调度员在值班期间是省网生产运行的指挥者和协调者,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操作和事故处理下 达指令。6.1. 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只下达给直接指挥下的值班人员发电厂值长、220kV变电所值班长、地调值班调 度员),并对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6.1.3各调值班调度员下达的指令,发电厂、 220kV 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和地调值班调度员必须执行.如认为其指令不 正确时应予以指出,省调值班调度员要认真

11、复查,当省调值班调度员仍重复原指令时,则必须执行。但确认执行该 指令对人员或设备的安全有威胁时,受令人应拒绝执行,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和建议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 的直接领导。6.1.4省调值班调度员下达的正常操作指令均应编号,现场只有在接到指令号后方可进行操作,指令执行完毕后要立 即汇报执行的时间及设备变动状况.省调值班调度员只有在接到上述汇报后,方可认为操作指令执行完毕。6.1.5任何人不得干预调度指令的执行,对不执行或推延执行调度指令的行为,要追究未执行指令的值班员和其指使 领导者的法律责任。.6.1.6省电力局领导发布的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一般应通过省调生产副局长传达到值班调度员.特

12、殊情况下,调度 处处长或值班调度员也可直接接受并执行,但应尽快汇报本局领导。6.2调度规则6.2.1电网实行统一调度,省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除非已构成对人身或设备本身的安全有威胁外,未经省调值班调 度员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其运行状态。6.2.2发电厂必须按照日调电计划运行,并根据调度指令参与调频、调压.省调值班调度员根据负荷变动情况有权修改 日调电计划,并予以记录。6.2.3调度机构不得无故克扣各供电区的电力、电量计划指标。当电源产生缺额时,可根据予先规定的比例,由值班 调度员对指标进行修改,并认真记录。6.2.4省调值班调度员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有权对地调管辖的设备直接指挥操作,但事后应尽快通

13、知有关地调值班 调度员。6.2.5发电厂、220kV变电所和地调的当值人员应主动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运行情况,发现异常要随时报告。省调 值班调度员也应向现场转告电网运行主要情况并向网调汇报。6.2.6各地调应按要求向省调提报经当地政府部门批准的下列限电序位表:a) 事故限电序位表;b) 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6.2.7省调根据地调报送的限电序位表,根据负荷性质统一平衡后,编制省网的限电序位表供实施。7 频率管理7.1 频率调整7.1.1电网频率应保持50Hz,正常波动范围不应超过.2Hz,严禁升高或降低频率运行。7.1.2正常运行时的频率调整由网调负责,省网电厂均为负荷监视厂,严格按日调电曲线

14、和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调 整出力。7.1.3省网与主网解列运行时,省调负责指挥调频,由牡二电厂担当主调频厂,富二电厂担当辅助调频厂,其他电厂 根据值班调度员指令参与调频。7.1.4省网内的某一部分有计划的解列运行时,由省调事先指定调频厂。若非计划解列,则由省调值班调度员根据实 际情况临时确定调频厂。7.1.5主调频厂应经常保持不少于电网总负荷1-3的调整容量,负责保持电网频率正常。当调整幅度接近机组的极 限出力时,应立即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省调值班调度员应根据运行状况及时调整各电厂的出力分配,使主调频厂 有较大的调整裕度。7.1.6当频率变动超过 0.2Hz 时,辅助调频厂应立即参加调频,直至

15、频率恢复正常或达到机组极限出力时止。7.1.7发电厂、220kV变电所和各级调度室均应安装频率表和标准时钟。省调值班调度员为省网时间管理负责人,每月15 日零时主动与网调校时,各运行单位每旬第一天的一值与省调主动校时。7.2按频率减载、解列及事故保厂用电方案7.2.1各级调度机构均须按上级调度机构下达的低频减载方案要求,结合各自管辖电网的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实施 方案。下达执行的同时,并报上级调度机构备案。7.2.2低频减载装置和按频率解列装置是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重要措施,其所投控负荷的数量(或作用的开关)及整定 位(频率、时间)必须符合整定方案的要求。其投用或停用必须经省调值班调度员批准。7.2.3低频减载装置所控制的负荷线路停电时,应有其他相应的负荷线路顶替。当低频减载装置停用时,所控线路应 以手动代替。7.2.4当频率降低至低频成载装置或按频率解列装置整定值以下而该装置拒动时,现场值班人员经核对确认后,应不 待调度令即行手动拉开装置所控制的开关,然后汇报值班调度员。7.2.5低频减载装置动作切除的线路,省调下令限电切除的线路,在未得到省调允许送电指令时,不得擅自送电。7.2.6装设低频减载装置或按频率解列装置的电厂和变电所,都应安装有频率表,有条件的还应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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