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用地产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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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沪宝规土(2015)出让合同第4号(1.0版)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二一五年二月十日2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通讯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宝林路45号邮政编码:201900电话:56109298传真:56102378受 让 人: 上海培通机械有限公司;联 系 人: 李春栋;出资比例: 100%;注册地址: 宝山区月罗路1258号;通讯地址: 宝山区月罗路1258号;邮政编码: 201908;电 话: 18930535292;传 真: 66863357;

2、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罗店支行;账 号: 31001617623050001900。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

3、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201311285956435801 ,宗地总面积大写 壹万伍仟零壹拾點玖 平方米(小写 15010.90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壹万伍仟零壹拾點玖 平方米(小写 15010.90 平方米)。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11007街道0005街坊P1宗地_。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四至范围东至农田,四至范围西至罗宁路,四至范围南至农田,四至范围北至俞家潮塘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米为上界限,以 米为下界限,高差为 米

4、。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工业用地 。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签订本出让合同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即 2015年3月27日 ,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 净地 。 第七条 签订本出让合同之前,出让人负责完成本合同项下宗地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质量调查检测工作,相关检测报告经环保部门确定并出具书面证明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工业用地:20年 ,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土地使

5、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以下简称“土地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壹仟贰佰玖拾壹万元 (小写 12910000.00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捌佰陆拾元肆分 (小写 860.04 元)。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土地出让价款的 20.00 %,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受让人应当向地方国库支付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的定金。第十一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 (一) 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土地出让价款余额:(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价款余额;(二)按照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6、 期向出让人支付土地出让价款余额。第十二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约定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应按照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支付:第一期 为土地出让价款的 %,计人民币 元,付款时间: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 个工作日,即 年 月 日之内。第二期 为土地出让价款的 %,计人民币 元,付款时间: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 个工作日,即 年 月 日之内。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其中第一期付款需在签订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总价款50的比例(含定金)缴交;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余额时,应当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

7、利率,向出让人支付余额利息。第十三条 为保证受让人按时开工、竣工和投产,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 20 %,向 宝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交纳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或以保函形式提交)。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分为三部分,其中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占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 60 %,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占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 20 %,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占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 20 %。经认定,受让人按时开工的, 宝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在开工认定后 10 工作日内,即 2015年10月16日 之前,全额返还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经认定,受让人按时竣工的, 宝山工业

8、园区管理委员会 在竣工认定后 10 工作日内,即 2017年4月6日 之前,全额返还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经认定,受让人按时投产的, 宝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在投产认定后 10 工作日内,即 2018年4月6日 之前,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第十四条 受让人应在按照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五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地上空间中,地上主体建筑物性质为

9、工业建筑;地上附属建筑物性质 ;地上建筑容积率 工业用地:1.36 ;地上建筑面积 20413.46 平方米;地上建筑限高 不大于40米 ;地上建筑密度 具体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 ;绿地率 具体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 。地下空间中,地下建设用地规划性质:_;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最大占地面范围:_;起止深度:_米;地下总用地面积:_平方米;地下总建筑面积:_平方米;其中,商业用途建筑面积为_ 平方米;办公用途建筑面积为_ 平方米;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为_ 平方米;工业用途建筑面积为_ 平方米;仓储用途建筑面积为_ 平方米。本合同未约定但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经营性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

10、规划许可证之前,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第十六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改变。本合同项下的工业项目产业类型不得擅自改变。第十七条 受让人同意,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7.00 ,即不超过 1050.76 平方米, 建筑面积不超过 1428.94 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禁止在工业用地内建造单幢建筑面积150-500平方米,且三面(两单元并联)或四面临空的类似别

11、墅建筑。第十八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交地后6个月内(即 2015年9月27日 之前)开工,在交地后 24 个月内(即 2017年3月27日 日之前)竣工,在交地后 36 个月内(即 2018年3月27日 之前)投产。特殊项目在特别约定条款中另行约定。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延建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受让人不能按期竣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期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期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第十九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捌仟 万元(小写 8

12、000.00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伍仟叁佰贰拾贰 元(小写 5322.00 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土地出让价款等。第二十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交地后 5 年内(即 2020年3月27日 之前)达到达产销售收入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 叁万壹仟 万元(小写 31000 万元),达产税收总额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 贰仟叁佰肆拾壹 万元(小写 2341 万元),达产税收产出强度不低于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壹仟伍佰伍拾玖 元(小写 1559 元)。第二十一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

13、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建设的地下铁道、隧道、综合管沟、地下道路、民防工程、地下管道与管线等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第二十二条 对受让人依法和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价款给予受让人补偿。第二十

14、三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完成后,受让人应当向签订合同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本合同项下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情况和合同约定内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核验,经验收合格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其中:实测计容建筑面积超过本合同约定总量的,但在规划许可允许误差控制范围内的,超出面积部分以本合同约定的地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再予以验收。实测总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允许误差控制范围的,须按照违法建设查处程序,对超出建筑面积部分依法处理后,再予以验收。对于违法面积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将全部超出面积(含规划允许误差范围超出面积)按照届时补缴的时点进行地价市场评估,并在经出让人集体决策后,按照市场评估价

15、与本合同约定地价标准两者择高补缴。第二十四条 受让人应汇交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履行地质灾害防治义务,并对本宗地范围内分布的地面沉降监测防治设施及浅层地热能监测设施等进行保护。第二十五条 受让人应当做好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按规定向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房屋不得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改变的,应事先经出让人同意。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项下土地房屋整体转让,按照本条第 (一) 款的规定执行:(一)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二)由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优先收购。采取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应当纳入全市统一土地交易市场实施。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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