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裕利混合型发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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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华裕利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八年十一月目 录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6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7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5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6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9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3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7九、基金收益分配 33十、基金信息披露 34十一、基金费用 36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38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9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40十五、禁止行为

2、 43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5十七、违约责任 47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8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49二十、其他事项 50二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51鉴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银华裕利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华裕利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华裕利混合型

3、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银华裕利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银华裕利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 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邮政编码:100738法定代表人:王珠林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4、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 7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222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邮政编码:100031法定代表人:周慕冰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3号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

5、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

6、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

7、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四)解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 同含义。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

8、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股票、创业 板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 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 换债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权证、股指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9、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和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 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现金、权证、股指期货等金融工具;权证投资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将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比例下限设为零,

10、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0% 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11、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

12、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9)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

13、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14、出;(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则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5、%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2)、( 14)、( 15)、( 16)项外,因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或港股通额度已满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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