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奖惩规章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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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酒店奖惩规章制度3篇 酒店应该对员工贯彻以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和行政奖罚为辅的奖惩原则。下面是酒店奖惩规章制度条例,欢迎参阅。 酒店奖惩规章制度1 一、处罚和奖励原则 处罚种类分为: 1、行政处罚:告诫、警告、辞退。 2、经济处罚:各类行政处罚附带相应的经济处罚。 告诫:罚款550元; 警告:罚款100200元; 辞退:只发放按出勤日计算的基本工资; 奖励种类分为: 1、行政奖励:通报表扬、嘉奖、晋级。 2、经济奖励:各类行政奖励附带相应的经济奖励。 通报表扬:奖金50100元; 嘉奖:奖金150300元; 晋级:原有岗位工资晋升一级; 二、实施细则 处罚细则: 告诫过

2、失 1)由于工作失误或不慎,引起客人不快的; 2)工作推诿、懈怠,工作被动导致服务工作受影响; 3)在服务中漫不经心; 4)没有正当理由,未能很好的完成本职工作的; 5)工作时饮酒或睡觉; 6)为个人目的下班后在酒店逗留,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的; 7)未经许可,擅自在宿舍留宿外来人员的; 8)个人的仪容仪表没有达到酒店要求; 9)不遵守员工宿舍规定; 10)不遵守酒店着装规定; 11)上下班不按时打卡或签到; 12)无故迟到或早退20分钟以内的; 13)工作时在工作地点以外地区游逛; 14)违反酒店礼貌规定; 15)擅自在公共场所制造噪音或有其它干扰他人的行为; 16)违反员工餐厅规定; 17)在

3、上班时间或在员工餐厅以外的地方吃喝或嚼口香糖; 18)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及其它不卫生习惯; 19)不维护工作区域,员工宿舍,更衣室等地点的卫生; 20)未经许可进入非公共区域; 21)报告工作时不诚实; 22)随意使用酒店客人设施; 23)工作时干私活; 24)管理干部所管辖的直接下属一个月内合计3次以上告诫过失的; 25)管理干部发现员工过失不予纠正或隐瞒不报的; 26)管理干部的直接下属有重大违纪现象的。 酒店奖惩规章制度2 第一条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体员工 第三条对员工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

4、惩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奖励办法 第五条本酒店设立如下奖励方法,酌情使用: 1.通告表扬; 2.奖金奖励; 3.晋升提级; 第六条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通告表扬: 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维护酒店利益,为酒店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3.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 4.有其他功绩,足为其他员工楷模 第七条有以下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金奖励 1.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3.向酒店提出合理化建设,为酒店采纳; 4.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5.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 6.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

5、务; 7.其他对酒店作出贡献,董事局或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有以上表现,酒店认为符合晋级条件的予以晋级奖励 第九条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2.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会同劳动人事部审核; 3.董事局或总经理批准。其中,属董事局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委员会审核,董事局批准;属总经理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处罚办法 第十一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以下处罚: 1.警告; 2.记过; 3.降级; 4.辞退; 第十二条员工有以下行为给以警告处分 1.在工作时间聊天、嬉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或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6、 3.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4.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 5.无故不参加酒店安排的培训课程; 6.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员指挥; 7.浪费公物情节轻微 8.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 9.遗失员工证或员工守则者及未按要求穿戴整洁工作服和佩戴厂牌; 10.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而拒绝警卫或管理人员查询; 11.破坏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 2.因疏忽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伤害或伤及他人; 3.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 4.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

7、参观; 5.携带危险物品入厂; 6.在禁烟区吸烟者; 7.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分利益; 8.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 9.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躺卧、睡觉者 10.涂改考勤卡,代替他人打卡或接受他人打卡 第十四条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降级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酒店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3.擅离职守,导致事故,使酒店蒙受重大损失; 4.泄漏生产或业务上机密; 5.违反酒店规定带进出物品; 6.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机件、物件或工具; 7.撕毁或公共文件; 8.擅自

8、变更工作方法致使酒店蒙受重大损失; 9.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 10.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酒店蒙受重大不利; 11.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 12.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酒店蒙受重大不利; 第十五条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以辞退处分: 1.偷窃同事或公有财物; 2.于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酒店误信而遭受损害; 3.对上级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 4.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 5.蓄意损坏酒店或他人财物; 6.故意泄漏技术、营业之秘密,致使酒店蒙受损害; 7.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8.拒不执行董事局决议及总经理、经理或部门领导

9、决定,干扰工作的; 9.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10.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11.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酒店资才,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12.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13.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 14.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5.泄露酒店秘密,把酒店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6.散布谣言,损害酒店声誉或影响股价稳定的; 17.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

10、8.无正当理由累计旷工三日,在外从事同类产品职业或在假期在外另谋职业; 19.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严惩扰乱酒店秩序; 20.在酒店内赌博; 21.在酒店内有伤风化行为; 22.在禁烟区内吸烟或引火,在工作中滋事妨害经营秩序; 23.经常违反酒店规定屡教不改; 24.依合同约定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 25.因行为不当,酒店无法再对其信任; 26.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 第十六条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酒店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酒店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5

11、万元以下,责任人赔偿10%一50%; 2.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总经理或董事局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十八条企业领导发现本企业员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告;员工也可向上述部门检举、揭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要求处理 第十九条监察部监察委员会接到报告、检举、揭发,立即报经总经理或董事局批准后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完毕,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总经理或董事局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处分人 第二十条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 酒店奖惩规章制度3

12、奖励 酒店对于表现杰出、成绩显著的员工将分别酌情给予公告表扬、奖金、书面嘉奖、记功、晋升荣誉,并以“奖罚令”形式在公告栏公告。 1、奖励等级 奖金:每次奖20元至50元。 书面嘉奖:奖励奖金100元并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三次书面嘉奖视同一次记功。 记功:奖励奖金200元并公告,副本归该员工的人人档案,一年内有五次记功者自动晋升一级。 员工凡签处罚通知单者,取消评选A级工资标准,季度优秀员工,凡犯有严重过失者取消一切评选资格。 员工在工作中因服务质量好,而得到客人的书面表扬两次者,可冲减一次轻微过失处罚通知单。 2、奖励性质: 奖金 1.拾金不昧者; 2.热心服务并有具体事实者; 3

13、.提出有益于酒店发展规律的意见和建议的员工 4.有显著的善行佳话,为酒店争创荣誉者; 书面嘉奖 1.季度优秀员工; 2.品德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3.对酒店服经营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且卓有成效者; 4.节约酒店各项资源,卓有成效者; 5.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置得当者; 6.检举违规或损害酒店利益者; 7.保护宾客生命安全和酒店财产者,见义勇为勇敢献身者; 8.以现职守故障,予以速报或妥为防止损害者; 9.对于酒店临时组织的、非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工作,能按时并出色完成任务者; 10.检举飞单现象,经确认情况属实后,给予该员工书面嘉奖; 11.及时发现隐患,并予以妥善处理,避免酒店遭受损失者; 记功 1.拾金不昧且金额较高并受客人表扬者; 2.技术、业务考核成绩特别优秀者,获市、区级先进称号,为酒店赢得声誉者; 3.维护酒店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4.在增收节支方面做出成绩者; 5.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能妥善处理,有效避免人身伤害或减少损害者; 6.其它方面有显著成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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