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处方点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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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幼保健院处方点评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 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处方点评是根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书写的规 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 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 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第三条 处方点评是医院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和药品临床应用管理 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学水平的重要手段。

2、医院应当 按照本制度,认真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并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完善。第四条 医院应当加强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师 处方行为,落实处方审核、发药、核对与用药交待等相关规定;定期 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制定并落实持续质量改进 措施。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在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和医疗质量管 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医院医疗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第六条 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下建立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临 床微生物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处方点评专家组,为处方 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第七条医院药剂科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处方点评的具 体工作。第八条

3、 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丰富的临床用药经验和合理用药知识;(二)具有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第三章 处方 点评的实施第九条医院药剂科会同医务科,根据医院诊疗科目、科室设置、 技术水平、诊疗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抽样方法和抽样率,其中门 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应少于总处方量的1%0,且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 不应少于100张;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 应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应少于30份。第十条医院处方点评小组应当按照确定的处方抽样方法随机抽 取处方,并按照【处方点评工作表】(附件)对门急诊处方进行点评: 病房(区)用药医嘱的点评应

4、当以患者住院病历为依据,实施综合点 评。第十一条医院逐步建立健全专项处方点评制度。专项处方点评 是医院根据药事管理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确定 点评的范围和内容,对特定的药物或特定疾病的药物(如国家基本药 物、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肠外营养制剂、抗菌药物、辅助治疗药 物、激素等临床使用及超说明书用药、肿瘤患者和围手术期用药等)使用情况进行的处方点评。第十二条处方点评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有完 整、准确的书面记录,并通报临床科室和当事人。第十三条 处方点评小组在处方点评工作过程中发现不合理处方, 应当及时通知医疗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第十四条医院利用信息技术逐步建立处方点

5、评系统,实现与医 院信息系统的联网与信息共享。第四章处方点评的结果第十五条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第十六条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 处方。第十七条有下面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一)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 难以辨认的;(二)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三)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 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 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四)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五)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六)未使用药品

6、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七)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八)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九)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 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十)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十一)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十二)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 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 明理由的;(十三)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 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十四)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 方的;(十五)中

7、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 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第十八条有下面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一)适应证不适宜的;(二)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三)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四)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五)用法、用量不适宜的;(六)联合用药不适宜的;(七)重复给药的;(八)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九)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第十九条有下面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1. 无适应证用药;2. 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3. 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4. 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 的。第五章点评

8、结果的应用与持续改进第二十条医院药剂科会同医务科对处方点评小组提交的点评结 果进行审核,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通报不合理处方;根据处方点 评结果,对医院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 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并向医院药事管理委 员会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报告;发现可能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及 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第二十一条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根据药 学部门会同医疗管理部门提交的质量改进建议,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 临床用药质量管理和药事管理改进措施,并责成相关部门和科室落实 质量改进措施,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证患者用药安全。第二十二条医院将处方

9、点评结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师定期考 核指标体系。第二十三条医院将处方点评结果纳入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相关的奖惩制度。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医院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采取教育培训、批 评等措施:对于开具超常处方的医师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 以处理;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 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加培训: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由 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罚。第二十五条 药师未按规定审核处方、调剂药品、进行用药交待 或未对不合理处方进行有效干预的,医院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 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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