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国有公司的部分股权的主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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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国有公司的部分股权的主要流程:1、形成转让决议、报批准(批准单位分为:国资委、政府、企业)、清产核资、审计、评估、评估的核准备案2、委托交易3、信息公开挂牌4、交易:2个以上可以竞价拍卖或者招投标等方式、一个就直接协议转让(需要报国资委批准)5、签合同6产权交易凭证和结算交割7、变更登记具体而言,(江苏)省属企业与(盐城)市属企业大体相同,但在有些细节方面有所不同:省属企业:一、行政审批与评估(一)形成转让决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

2、,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控股公司的产权转让,由董事会审议。其他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也要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二)报批准:1、省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国有产权发生变动的,由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2、省属企业子企业的国有产权变动涉及控股权变动或标的股权净值1000万元(含)以上以及标的股权涉及的资产总额账面值500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属企业报省国资委批准。3、除此以外,省属企业子企业国有产权发生变动的,由省属企业决定和审批。4、省属企业出资设立的境外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

3、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以及其他境外国有产权转让等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事项,按照2、3款办理。5、政企尚未分开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重要企业由办公室报领导小组批准;其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主管财政部门批准。6、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因改制或产权转让引起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性质发生变化的,需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国资委办理具体的核准手续,报国务院国资委批准。7、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4、;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3)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4)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3)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5)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6)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三)清产核资、审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

5、展清产核资,并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全面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四)评估、评估的核准或备案:在清产核资和全面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先在转让标的企业内部进行公示,经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1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核准工作由与批准政府同级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负责核准工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1)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2)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3)资产评估范围

6、的确定情况;(4)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2、资产评估过程中,企业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3、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3)企业

7、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1)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一式三份;3)与评估目的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4)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5)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6)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7)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8)其他有关材料。(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1)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2)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3)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4)评估基准日的选

8、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5)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6)评估依据是否适当;7)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8)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9)参与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2、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批准的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经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逐级报批准经济事项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的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属企业备案;市、县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的经济事项涉及

9、的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发生转让或者受让产权、以非货币资产出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经济行为时,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良好信誉并与经济行为相适应的境内外专业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其中,选择的境内评估机构应当具有国家相关部门确认的专业资质;选择的境外评估或者估值机构应当遵守标的物所在国家或地区对评估或者估值机构专业资质的相关规定。评估或者估值情况应当由省属企业备案。涉及境外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失去控股地位的,评估

10、或者估值情况应当报省国资委备案。(1)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备案管理机构,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2)备案管理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2)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如属接受非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填报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2)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3)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4)其他有关材料。(3)备案管理机构根据下列

11、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备案:1)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2)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3)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4)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5)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6)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管理机构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4)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

12、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寸,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二、委托交易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省及省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转让境外国有产权,应当多方比选意向受让方。具备条件的,应当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并竞价转让,或者进入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三、信息公开挂牌(一)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新华日报和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

13、日。(二)产权转让方应当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包括:1、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2、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3、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4、转让标的企业经评估核准或备案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5、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6、其他重要事项。(三)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必须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具有可操作性,不

14、得为某一受让方设置专属性条款。四、组织交易(一)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单位或由其委托产权交易机构组织评审,确定受让条件最优者为受让方。在多个受让方均满足受让条件的情况下,产权交易机构应当组织竞标,确定价格最高者为受让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应当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凭证。(二)经公开

15、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经省国资委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以及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国资委批准,也可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并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五、签订转让合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与住所;(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基本情况;(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五)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

16、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六)产权交割事项;(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八)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九)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十)转让和受让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条款。六、产权交易凭证和结算交割(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性付清。如果金额较大,一次性付款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价款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境外国有产权转让价款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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