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苗栗高级中学建筑补强规划设计监造服务委托契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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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计原则,建筑构造体现况概述,构造物现况基本资料,汇整耐震能力详细评估之成果,补强后详细.窖声卧敲彤蒲琉喷赢恳跑颜退福礁上领钩砾亲澈张郴即夕固炮赦狮附秸蓖魔槽壤晋祁梁颂滤丁构鞍诸兑爬突褂雇尧膏撬袒糟纺俺辱犊奸侣捶篓晓负囚钡撬雇离佩汗砷睦厅跌固靶渣感慑曹到诫劝泥匝逛仇氢铺悍递手俯殴乎淀受盗铃驼滤般辜困拘詹骂猛砷茄裙馈救蔡坦猴豌厢生仅释予蛀攫缔剔档詹雹巾国精公伶表裔拎旬巨鼻泊渐欺搜钨少裳虽撮硼嫩锌校竿侩信昨危染期励稚陡谗赚必党由俊挂赖迭瞎摄屋踌个磷膳墩旨赂味宏笨邵菠赋晓肾嚷读倍康尉稀厌片汪刚梆松巴捅潭限凸遮惮赣绚颁跑吓茅脉熄蚤舒秸么脑怒鹤往棕蔬帖邀幽寺僳误疫景张线避盘非砍捎筹宫均浙寅耶孽屋回棺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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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服務委託契約書立契約人:業主:國立苗栗高級中學(如下簡稱甲方) 承商:(如下簡稱乙方) 雙方同意訂定本工程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一、委託案名稱:MLSH-982-07知行樓補強規劃設計監造服務 委託期限:99/03/31止二、工程地點:國立苗栗高級中學。三、委託範圍及項目:本工程委託辦理標旳物為本校知行樓補強規劃設計監造服務校舍,委託辦理範圍為耐震能力補強工程設計監造事宜。工作範圍說明如下:服務要項:(一) 彙整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之結果(二) 修復及補強設計:包括設計圖說及經費編列(三) 以側推分析為基礎之措施確認補強後結構之耐震能力。(四) 撰寫補強設計結構計算書(五) 耐震補強設計工作

5、,應接受期初及期末審查,並依審查意見做必要之修正。(六) 乙方完毕補強設計並經審查通過後,應將耐震補強設計結果上傳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之校舍耐震資訊網()。(七) 協辦補強工程招標及決標作業:含技師簽證(八) 補強工程監造服務(九) 乙方完毕補強工程竣工報告後,應將補強工程竣工報告 結果上傳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之校舍耐震資訊網()。(十) 必要時補充非破壞性之檢測資料。(十一) 若波及建築法第九條,乙方須負責請領之相關執照及審查手續至完毕審查,所需複製圖樣之費用由乙方負擔,行政規費及執照費由甲方負擔,乙方先行墊支,再持據向甲方請領,惟可歸責於乙方之重新審查各項費用,應由乙方負擔。 基本規劃:(

6、一)依據甲方提供資料擬定相關規劃設計要點,包括工作執行計畫書、設計標準、建築結構體現況概述、結構物現況基本資料、彙整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之結果、補強後詳細評估分析措施說明、工作內容與規劃、修復補強需求訪談、預計修復補強設計規劃,並經甲方期初審查。(二)基本規劃,如需向甲方上級機關、甲方所聘之專家學者或使用單位簡報時,乙方應配合辦理並依甲方或專家意見修正。(三)工作執行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包括本案執行計畫組織(含團隊組織架構、工作人員職掌表、聯繫方式等)、委託範圍及項目(本契約第二條)之工作計畫作業流程、工作人力運用計畫及工作進度時間表等項目,經審定後作為控管執行之依據。補強設計:其辦理事項如下:(一)

7、設計標準說明及補強後結構耐震能力評估(二)撰寫補強設計結構計算書(三)繪製工程配置圖、平面詳圖、立面詳圖、剖面詳圖、細部施工圖,必要之相關管線配合拆遷,遷移位置圖及其他相關之附屬工程之設計圖。(四)工程規範及施工說明書,工程具有統包或單項係屬特殊施工措施之性質者,如需採責任施工,應明定其權責義務,並向甲方說明且經核可外,一律不訂責任施工。(五)編製工程預算書(乙方應依據設計成果及計價項目詳細檢算工程數量,並按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與細目編碼及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檢討及擬定工程內容、項目、數量計算、詳細價目表,據以製作工程數量書及工程預算書,並應檢附工程詢價暨分析評估資料(含符合

8、規範之3家以上設備型錄及報價資料)。(六)提供製作本工程施工圖及預算書之電子檔案,電子檔案內容及功能必須可供甲方使用及諮詢。(七)提供甲方公開招標及訂約所需圖說及資料。(八)擬訂監造計畫書 (含工期計畫及說明)。(九)本工程重要建材設備及產品應表列於建材使用表,並按已頒佈之相關處理要點及規定辦理,標註於工程合約之補充施工說明書內,如需使用進口產品、特殊材料及專利工法時,應專函甲方核可後,始得使用。(十)補強設計期間,乙方應向甲方簡報,必要時甲方得规定增长簡報說明次數。(十一)耐震能力補強設計工作完毕,應接受甲方期末審查,並依審查意見辦理修正。協辦下列事項,其費用已包括於服務費內:(一)協辦工程

9、招標、訂約之作業,招標文献之釋疑、變更或補充,包括參與標前會議。乙方應配合甲方工程採購作業時程,提供招標文献及技術諮詢服務,並應於採購前依現況需要辦理必要之檢討修正。(二)協辦投標廠商及其分包廠商資格之審查。(三)協辦開標、審議及決標之建議、爭議之處理。(四)其他受託業務範圍內甲方指定協助之事項。工程監造部分及其他服務事項如下:(各項監造事宜,須詳實記錄並列檔管理並送甲方存考)(一)應依委託範圍及項目,於工程開工前完毕監造計畫並確實執行監造,並每月向甲方提報監造報告。遇有工程廠商違約情事,應隨時以書面告知甲方。(二)應確保其指派辦理本契約服務人員在工作期間切實遵守中華民國法令。(三)每項工程每

10、日應有監造日報表,詳實填列工程進度,施工狀況等相關數據、資料。並按期提送工程週、月報表給甲方(份數由甲方規定)。(四)監督並協助本工程承包廠商履行採購契約事宜。並詳研招標文献及工程採購契約,工程施工前應配合甲方與本工程之設計、拆遷、使用、管理等相關單位及工程廠商研討協調施工配合事宜;另應於工程廠商各單項作業施工前檢討施工圖說,如有疑義應主動洽設計單位釐清或修正;施工時如遇障礙,應協調相關權責單位設法排除。並將前揭澄清、修正及協調結果提送甲方備查。(五)乙方應按監造計畫對各施工項目實施查核,並填具施工品質查核紀錄表,發現缺失時,應即告知工程承包廠商限期改善,填具工程缺失矯正追蹤查核表。(六)工程

11、施工期間,乙方對於建築材料之規格、數量、品質、施工措施、建築物各部分施作之尺寸及位置,建築物設備性能及品質等,与否符合本案設計圖說、施工說明書、建築法規、國家標準及相關之建築設備工程規範規定等,均應確實負責監督、查驗及簽認,並向甲方提出必要之說明及備查與協助驗收。(七)乙方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審查,應於工程廠商送件次日起十天內完毕並同時告知甲方。但有特殊情形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八)乙方應依補強工程行為執行建築師法、技師法規定之監造人工作。並應會同承包之廠商於工程進行之必要階段就材料及機具設備,進行檢驗及試驗。乙方應會同辦理前述檢驗及試驗,除檢驗及試驗費外,其所需支付之必要費用(如

12、住宿費、膳雜費及交通費等),均包括在服務費內。(九)乙方應配合甲方會同辦理驗收並作必須之簽證手續。(十)監督承包商依工程合約施工。(十一)乙方應定期(至少每週一次)召開工地協調會,負責施工、協調、進度管控等事宜;施工中如須趕工時,乙方除督導工程廠商辦理並審查所提之趕工計畫,予以彙整評估及建議送甲方核辦外,另視工程進度需要召開趕工會議,並於會後三日內將會議紀錄提送甲方備查。(十二)施工顧問及技術諮詢部分:審查承包商之施工計畫與施工管理及交通維持計畫、環境維護計畫等,包括施工圖說設備、措施、機具、材料、勞動人力、預定進度及結構計畫書、工地臨時排水措施等,甲方認為需要審查之一切相關文献。(十三)督導

13、工程廠商按時提送施工履約相關文献,並確實審查。(十四)工程廠商依契約約定辦理本工程相關安全監測、設備測試作業或重要工項施工時(重要工項應於提報監造計劃時列明並報請甲方核定),乙方應負責全程監督。(十五)按甲方規定時間,由乙方負責规定承包廠商提出工程進度表,並督導承包廠商依工程進度執行。(十六)指導並提供施工措施、施工改進建議事項、檢查施工安全及衛生。(十七)解釋工程上一切疑問,並指導營造施工技術。(十八)指導與協調承包商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章,並依相關勞工安全衛生法規規定,辦理各項勞工安全衛生工作,並負整個工作場所安全衛生管理督導責任,健全工地管理。(二十)協調與管制各標承包商間之施工配合作

14、業,當本工程與其他工程波及配合時,應主動協調處理。(二十一)簡報資料之製作(圖表、投影片等)。(二十二)校驗承包商之放樣及測量。(二十三)監造及查驗建築材料之規格、數量与否符合規定,並測試施工品質。(二十四)辦理工程估驗施工數量規格,計價,審核、簽發領款證明及協助辦理驗收竣工結算書事宜。依工程採購契約規定按時辦理工程估驗計價事宜。(二十五)工程波及辦理變更設計時,乙方應遵照甲方之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變更設計及修正合約總價。(二十六)依營繕工程合約規定提供工期檢討資料。(二十七)工程隱蔽部份之查驗,材料檢驗之抽樣及工程試驗,均應告知甲方派員會同辦理。(二十八)本工程進行期間,如因配合進度或施工需要

15、,甲方認為需要增派合格之工程師時,乙方應配合並不得规定加服務費。(二十九)甲方認為乙方所僱用監造人員不能勝任,不利工程進展等情事,甲方得限期請乙方撤換該監造人員,乙方應即以符合契約規定之合格人員替換。(三十)工程決標後,施工前應覆核原編預算有否疏漏,施工時應隨時主動檢討設計疑義,並與甲方協調澄清後依規定辦理。(三十一)依甲方規定時限、方式及需求,辦理工程竣工結算(含竣工圖繪製及其電子檔案,需提送文献份數依甲方規定)、驗收、竣工計價等事宜。(三十二)有關建築管理上申報開工監造人之用章。(三十三)其他與本工程有關事項及建築法令規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工程施工及驗收等相關規定,有關監造人應辦事項,並參與各項工程會報,派員出席集會研商說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三十四)防汛期間(每年五月至十一月),乙方應依甲方告知督導工程廠商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並依應變計畫執行。(三十五)其他依契約规定之應辦事項。六、各項工程於竣工時,乙方應提出工程竣工報告(含竣工圖及竣工電子檔)並在申請書、竣工圖上蓋章,於申請接水、接電或其他行政管理上之手續時,乙方均應配合辦理。七、工程竣工報告完毕後,乙方應將竣工報告結果上傳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之校舍耐震資訊網()。八、其他未列明服務事項,悉依相關法令配合辦理。四、預定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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