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工程预、结、决算审核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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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庆信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基本建设工程预、结、决算审核操作程序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审核人员对被审核单位基本建设工程预、结、决算审核业务的行为,提高审核工作质量,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基本建设工程预、结、决算审核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预、结、决算审核,是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委托,对基本建设工程预、结、决算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与复核,并发表审核意见。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被审核单位,是指对基本建设工程预、结、决算负责并接受审核的项目法人单

2、位或其他单位。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审核人员,是指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结、决算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等专业人员。第五条 本规程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是指根据施工图所确定的工程量,选套相应的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及其有关的取费标准,预先估算工程项目价格的文件。第六条 本规程所称基本建设工程结算,是指按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施工监理情况办理的工程价款结算,以及根据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超出施工合同范围的工程变更情况,调整施工图预算价格,确定工程项目最终结算价格的竣工结算文件。第七条 本规程所称基本建设工程决算,是指在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竣工后编制的、综合反映工程项目实际总造价和建设成果的文

3、件。第二章 一般原则第八条 正确编制并充分披露基本建设工程预、结、决算,保证预、结、决算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是被审核单位的责任;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的要求出具基本建设工程预、结、决算审核报告,是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审核人员的责任。第九条 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具有固有的不确定性,审核人员不应对预算结果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第十条审核人员执行基本建设工程结、决算审核,应当在国家认可的工程监理等质量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质量验证后进行。第十一条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审核、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优质高效”的原则,维护建设、施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审核人员必须遵守注册会计师职

4、业道德规范,廉洁执业,严禁向建设、施工单位索取应收服务费以外的财物。第十二条 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必须将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过程及其结果记录于审核工作底稿,并对其进行认真的复核。第三章 审前准备第十三条 审核项目负责人对助理人员所执行的工作,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责任,并对工作结果负责。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接受委托前,应同委托单位进行必要的洽谈,根据审核类别的不同,分别了解基本建设工程的以下情况:(一)委托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名称(特别注意有多少个施工单位共建一个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名称、性质(新建、改建、扩建)、规模、造价、开工及竣工日期、建设地点、建设范围和内容

5、、工程是否验收合格。(二)可供使用的资料是否完整:合同或协议,工程预、结算书,施工图、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施工组织设计,由设计部门出具的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建设、施工单位双方认可的收方及签证资料,未明确事项的会议纪要。若是招标投标工程,还应包括招标投标文件和标书。(三)承建形式:固定价格(单方造价包干,总额包干)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四)预算定额和取费标准的变化及执行:九一定额、九二定额、九五定额、九九定额、二零零零定额、二零零八定额及相关工程费用定额,是否存在建设期内两种定额交替执行;工程类别、施工企业级别、工程项目现场施工条件和相关配套文件等,是否按规定的取费标准执行。

6、(五)材料价格的执行:“主要建材”价格在合同中是否约定,是否按重庆工程造价信息的结算价或市场价计价;“辅材价格”及人工工日单价的价差调整是否执行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统一规定;材料供应方式:建设单位自购、施工单位购买、双方共同采购等。(六)工程项目价款结算情况:应付工程款额,已付工程款额,未付工程款额。(七)工程项目结算或决算自审情况及其审核结果的处理:是否经其他部门验证过,验证意见和处理的情况,再委托的原因和要求。(八)委托单位的期望(审核报告时间或其他要求)、保密范围及联系方法。(九)审核人员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情况。第四章 审核计划第十五条 根据了解的情况,做好洽谈记录,并考虑自身能力

7、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初步评估审核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第十六条 同意接受委托,则由公司部门经理或主任负责与委托单位就基本建设工程审核的目的与范围、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审核收费标准等事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公司同委托单位签订审核合同工(执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同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一式肆份,委托方叁份,咨询人壹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内容,按既定的统一格式和洽谈结果的内容填写,对于委托单位的联络人和实施地点由委托单位确定,审核人员由公司所指派,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同时,应约请委托单位提供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8、表(详见附表一)一份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核资料交接清单(详见附表二)所列资料的交接时间。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生效后,根据要求,由部门经理安排被审核工程审核小组的项目负责人和审核人员(有下列情况者应当回避:1、与被审核工程项目的甲、乙双方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的;2、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委托事项的)。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审核人员接收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基本情况表,并办理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核资料交接清单中所列资料的交接手续(该清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在充分了解被审核单位有关情况和获取审核资料的基础上,应召集委托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有关人

9、员参加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特别是有争议的问题,尽可能在座谈会上协商一致,以减少审核工作的困难程度。对于结算、决算审核,应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协议条款的内容,对应形成而未形成的竣工资料,要求委托单位及时补充,杜绝边审核、边收集有关资料的情形。同时,应做好会商纪要。第十九条 上述工作结束后,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基本建设工程审核实施计划(详见附表三),明确审核的目的、方法、范围、重点、内容及人员分工,并根据审核过程中的情况变化,适时予以修改和补充,且记录于审核工作底稿。编制基本建设工程审核实施计划时,应当依据下列资料和审核小组成员执业水平的情况进行。(一)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监理、质量验收等有关

10、文件;(二)概算资料及招投标文件;(三)合同、协议;(四)施工图或竣工图;(五)工程量计算书;(六)材料费用资料;(七)取费资料;(八)付款资料;(九)有关证照;(十)施工组织设计;(十一)工程变更签证资料;(十二)隐蔽工程资料;(十三)地质勘探资料;(十四)工程决算的财务资料;(十五)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第五章 审核实施第二十条 审核人员在审核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项:(一)单项工程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主要包括:1、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2、分项工程预算定额选套是否合规,选用是否恰当;3、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4、设备、材料

11、用量是否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5、设备、材料是否按国家定价或市场价计价;6、利润和税金的计算基数、利润率、税率是否符合规定。(二)预算项目是否与图纸相符;(三)多个单项工程构成一个工程项目时,审查工程项目是否包含各个单项工程,费用内容是否正确;(四)预算是否控制在概算允许范围以内。第二十一条 审核人员在审核基本建设工程结算时,应当在审查本规程第二十条规定的预算审查事项的基础上,重点审查对工程项目的价格产生影响的以下事项:(一)按照施工图、竣工图及变更资料、收方资料等,并结合现场查勘复核工程量,工程量的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在核实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工程量时,应重点审查其资料的

12、真实性、合法性。需要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未明确的事项,应与相关的工程技术人员逐一核对,形成共识。(二)审核所套取的定额是否符合当地现行定额标准,分项工程有无高套、错套定额的现象,计算是否准确。依法约定的计价方式,按约定执行,合同中未明确的,按以下标准执行:1、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之间的工程,执行九五四川省建筑(市政、维修、装饰、园林)工程计价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2、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以后新开工的建筑、装饰和市政工程,一律执行九九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过渡期间安装工程仍执行九五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关

13、配套文件。3、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以前开工的结转工程,其未完工作量,按九五相关定额及与之相适应的配套文件执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执行九九相关定额及与之相适应的配套文件。4、二00八年4月1日起新开工的建设工程执行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5、“基价表”和“市政定额”中的缺项,应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并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查。(三)按照施工企业取费级别和工程类别,审查工程取费标准、取费基数是否准确,计算是否正确,

14、计算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四)设备、材料的定额含量,应分析是否准确,材料代用和变更是否有签证,材料价差的调整是否符合重庆市地方价差调整实施办法,“主材价格”和未计价材料的价格是按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结算指导价计价或是按实际市场价计价。(五)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建筑经济政策变化情况及补充合同的内容,应重点审查。(六)对招标投标工程项目的审核:重点审核工程项目是否履行招标投标程序,标底是否经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核准为“最终合理标底”,中标价与合同价是否相符,不相符的理由;对影响结算造价的增减项目,应仔细审查;对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程序的项目,应全面审查。第二十二条 审核人员在审核基本建设工程决算时,应当

15、在审查本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结算审查事项的基础上,重点审查以下事项:(一)工程项目概算执行情况;(二)工程项目资金的来源、支出及结余等财务情况;(三)工程项目合同工期执行情况和合同质量等级控制情况;(四)交付使用资产情况。第二十三条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审核基本建设工程决算时,除重点审查本规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审查以下事项:(一)被审核单位是否有计划外建设项目,有无自行扩大投资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情况;(二)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法、有无混淆生产成本和建设成本的情况;(三)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有无虚报完成及虚列应付债务或转移基建资金等情况;(四)历年的各项基本建设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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