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科长及科室主任任前谈话制度(四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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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能科长及科室主任任前谈话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严明纪律,严格管理,监督关口前移,保障司法公正,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诫勉谈话是对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的干部员工采用个别谈话方式进行告诫教育。第三条任前廉政谈话是对新聘任的部门负责人,和新招入的员工(含大学生编制人员)在任职前,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介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明确党风廉政责任制有关要求,听取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第四条诫免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坚持从严治司、实事求是、教育爱护、预防为主的原则。第五条

2、诫免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实施。(一)对部门正职干部谈话一般由纪检组长和主管公司领导主持,党组书记亲自谈话;(二)对部门非正职干部的其他人员谈话一般由监察室主任主持,纪检组长或分管公司领导进行谈话,被谈话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参加谈话。第六条适用诫勉谈话的主要事由包括:(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二)群众举报,并经查实和核实,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轻微的问题达不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当有过错行为的;(四)对待当事人态度恶劣,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工

3、作态度消极,不遵守本院规章制度的;(六)工作效率不高、办案拖拉,承办案件无正当理由超审限的;(七)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八)个人或所负责的部门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九)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第七条诫勉谈话的谈话内容:(一)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问题。(二)谈话对象就指出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讨。(三)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四)谈话对象对诫勉的问题及组织的期望表明自己的态度。第八条个别谈话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可根据需要,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谈话对象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

4、问题的人进行追查和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第九条诫勉谈话后,应当用适当方式对谈话对象改正问题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作出组织处理;对被证实反映不实并已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应当在适当时间和场合,用适当方式给予澄清。第十条谈话人、谈话对象及有关工作人员对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于失密、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谈话记录和有关材料由纪检监察部门留存,必要时应当存入干部廉政档案。职能科长及科室主任任前谈话制度(二)为了强化对新任职村(社区)干部的监督管理,镇党委对新_届换届任职的村干部采取集体谈话和个别谈

5、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任职前谈话。一、谈话的对象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选举产生的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及届中选任的“村两委”委员。二、集中谈话内容(一)宣传农村基层干部行为规范,提出勤政廉政的希望和要求;(二)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党纪政纪教育,明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三)对农民群众反映涉纪涉法方面苗头性的问题,应提醒和教育整改;(四)听取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方面的认识和打算;(五)谈话人认为应该谈话的其他内容。三、集中谈话的实施村干部任前集中谈话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谈话人由镇副书记或组织委员担任,每次谈话要有_人以上参加。

6、四、集中谈话的时间村两委委员当选后到任前,由镇党委、政府确定具体的时间,组织实施谈话。五、集中谈话要求(一)镇党委、政府提前三天将谈话时间、地点、谈话内容,书面通知新任干部,以便做好准备,接受谈话。(二)新任的村干部必须接受任前集中谈话,对因故没有参加谈话的,要进行补谈;对无故不参加谈话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三)谈话中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说明的,可要求谈话对象提出书面材料;对谈话对象提供的意见和建议,可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办理情况告知谈话对象。(四)村干部任前集中谈话结束后要将谈话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谈话内容等情况记录在案。(五)镇党委要对

7、谈话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不落实谈话内容,要再次进行谈话,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职能科长及科室主任任前谈话制度(三)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村干部廉洁从政行为,防范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按照_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_要求,建立并实行村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一、廉政谈话的对象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选举产生的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及届中选任的村“两委”委员。二、廉政谈话内容(一)廉政谈话主要是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党纪条规教育和警示教育,明确有关党纪和廉1洁自律各项规定,提出廉

8、洁自律和廉政勤政的希望和要求。宣传农村基层干部行为规范。(二)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党纪政纪教育,明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三)对农民群众反映涉纪涉法方面苗头性的问题,应提醒和教育整改。(四)听取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方面的认识和打算。(五)谈话人认为应该谈话的其他内容。三、廉政谈话的实施村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由镇纪委具体实施。谈话人由镇党政主要领导或纪检书记担任,每次谈话要有_人以上参加。职能科长及科室主任任前谈话制度(四)科长科室主任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的勤政廉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

9、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结合本县干部任前谈话规定和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管理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及早预防、事前监督、关口前移的原则,注重谈话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第三条谈话对象新提拔的职能科长(副科长)、科室主任(副主任)。第四条任前廉政谈话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第五条谈话内容(一)谈话人应谈的内容。学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明确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及要求;听取谈话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及建议。(二)谈话对象应谈的内容。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认识、意见和建议;对任后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打算

10、和个人廉洁自律的措施,表示任职以后如何加强政治业务和管理知识学习与提高。第六条谈话程序(一)谈话分工任前廉政谈话在院支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对新提拔的科长(副科长)的谈话由院长和支部书记进行,科室主任(副主任)由分管院长进行。集体谈话,由院长和相关分管院长进行。任前廉政谈话,一般在任职文件下发后十日内进行。(二)谈话准备1.确定对象。在院务会决定干部任免之后,由院级领导根据分工协商有关谈话事项。2.拟定提纲。谈话前,相关负责收集有关资料,并根据收集、掌握的谈话对象的考察测评、廉洁从政、群众信访举报等情况,拟定谈话提纲。3.确定谈话时间,拟定谈话人员及议程,确定记录人员,作好相关的准备工作。第七条谈话要求谈话之前,应将谈话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要求等提前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须按要求做好准备发言。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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