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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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内部会计控制根本标准的考虑一、根本概念的理解与界定问题1、?内部会计控制根本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涉及到两个最根本的概念:内部控制和会计控制。?标准?题为?内部会计控制根本标准?,但全文未对响部会计控制“作出界定。在总那么第二条关于内部控制的定义中也未涉及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控制“的关系,造成存在以下问题:1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控制“两个概念混用,如标准名为?内部会计控制根本标准?,但从第二章至第五章的章标题看均与“会计控制的口径不符,把“会计控制等同于“内部控制。2标题与内容的不一致。在内部会计控制的总标题下,?标准?中各章的内容已经大大超出内部会计控制的范畴,但又未包揽内部控

2、制的全部内容。而会计控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内容但不是其全部内容。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内部会计控制只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局部这一点应当是非常明确的。因此,建议?标准?要对二者予以明确区分和界定,将总标题、各章的章标题以及与之相应的内容按拟标准的范围加以修改,做到总标题、章标题和各章内容之间口径一致。2.“内部控制概念的界定。?标准?第二条指出“本标准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了保证各项业务活动的有效进展、确保资产的平安完好、防止欺诈和舞弊行为、实现经营管理目的等而制定和施行的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和程序。这一条款存在两个问题:其一,既然内部控制包括会计控制,那么其非常重要的目的之一是要“保证会

3、计信息的真实、合法、完好,而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定义中只提到了“确保资产的平安完好,末提及保证会计信息可靠性的要求。其二,这一条款中关于“经营管理目的的提法与第三条中关于本标准适用范围的规定相冲突。因为在第三条中提到“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性质看,这几类单位与企业不同,它们有工作目的、管理目的,却未必有“经营目的,所以,建议删去“经营二字。二、?标准?的适用范围问题?标准?第三条指出“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我们认为,这一条款存在两个问题:其一,将国家

4、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机关与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放在一起有欠妥当,因为?标准?中有许多条款仅适用于公司和企业。其二,假设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单位,建议考虑两种方案:一是分两类进展标准,类为政府及非营利组织国家、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公益工程,另一类为营利组织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二是假设仍统一放在一起标准,那么要分清共同适用的条款和分别适用的条款。三、单位负责人的责任问题?标准?第五条指出“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施行负责。这一条款拟明确内部控制的责任,但规定过于简单和笼统。首先,内部控制的建立与施行责任不仅在于单位指导,单位的部门指导、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乃至组织中的

5、每一个人都对内部控制负有责任。假设论“指导责任除“单位负责人外,是否还应包含各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如财务主管或会计主管等。其次,一个单位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受制于本钱与效益原那么,它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不是也不可能消除任何滥用职权的可能性,而是要建立防止滥用职权投入的本钱与滥用职权的累计额之间呈合理程度的机制。内部控制可能将单位的内控风险降到合理程度,但并不能消除风险。它只能为各单位实现其目的提供“合理保证而非“绝对保证。事实上,即使是设计完善的内部控制也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此削弱或失效,单位负责人如何对“无过失情况下所出现的损失负责?最后,对单位负责人应如何负责、负何责任也不够明确,建

6、议对责任问题要再予考虑并加以明确,以便操作。四、内部控制的内容问题?标准?第三章第八条提出“内部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货币资金、筹资、采购与付款、实物资产、本钱费用、销售与收款、工程工程、对外投资、担保等经济业务活动的控制。其实,内部控制内容可以有两种理解,一是指内部控制本身的内容,即本标准第二条所述的“内部控制是指为了保证而制定和施行的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和程序中的方法、措施和程序详细包含的内容;二是指内部控制的客体或对象。显然本条款反映的是第二种理解。虽然这里反映的仅仅是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但对照本标准第二条内部控制的定义和第三条适用范围的解释,第八条内容尚不够完好。这一条款反映了

7、对企业主要经济业务活动的控制,却没有反映对管理活动的控制,也没有反映对其他各类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和各种行政、业务管理活动的控制,建议予以增补。五、内部控制的方法问题l、?标准?第十八条列示了内部控制的主要方法:组织控制、受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人员素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等。上述内容仍不够完好,建议加上文件记录控制和内部审计。因为,文件记录控制是有关内部控制的根底性控制,内部审计那么是对内部控制进展的再控制,二者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施行是必不可少的。2.?标准?第十九条组织构造控制要求贯彻不相容职务别离的原那么,合理设置内部机构,科学划分职

8、责权限,形成互相制衡机制。但此款没有涉及企业法人治理构造问题。要使内部控制在公司企业中得到有效施行,应强调完善法人治理构造,所以建议在本条中要予以明确。3、?标准?第十九条考虑不相容职务别离问题时,在相关控制点还要注意直系亲属回避问题。六、内部控制的检查问题1、?标准?第二十八条指出“单位应当重视内部控制的监视检查工作,由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详细负责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视检查,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施行。此条中的“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不明确,可以进一步明确,并注重内部审计的作用。2.?标准?第二十九条指出“单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情况进展评价,承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对委托单位内部控制中的重大缺陷提出书面报告。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单位内外部形成合力予以监视方能保证,尤其是外部的强迫性监视。所以,我们认为本款所用“可以聘请和“报告重大缺陷的力度不够,建议改为“必须聘请,以强迫审计取代单位自愿要求的外部审计。同时,上市公司的审计结果还应当“对外报告。七、?标准?的完好性问题从法学意义上说,标准是详细规定权利和义务及详细法律后果的准那么,是具有严密逻辑构造的行为规那么,标准应当规定详细的法律后果,即反映违规的责任及处分,但目前的?标准?却未提及这些内容,建议予以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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