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3942-2021 废线路板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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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13.030.01L 30DB32江苏省地方标准DB 32/T 3942-2021废线路板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pollution control of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of waste printed circuit boards 2021 - 03 - 04发布2021 - 04 - 04实施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1DB32/T 3942-2021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24 总体要求35 废线路板收集、运输和贮存技术要求36 污染控制技术要求47 再

2、生产物控制技术要求58 运行管理要求6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员:顾明事、黄文平、余辉、赵泽华、李兴福、徐蓓、张后虎、焦少俊、韦斯、王逸、许元顺、刘聪聪、杨亚政。1废线路板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废线路板综合利用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废线路板收集、运输和贮存、污染控制、再生产物控制的技术要求以及运行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废线路板综合利用企业建厂选址、工程建设、运行管理以及与

3、废线路板综合利用有关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等。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T 15249.3 合质金化学分析方法(第3部分:铜量的测定 碘量法)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4、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30760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 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HJ/T 176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 527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702 固体废物 汞、砷、硒、铋、锑的测定 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HJ 749 固体废物 总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81 固体废物 22种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

5、J 786 固体废物 铅、锌和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1091 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 2042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DB 32/3151 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72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3 术语和定义HJ 52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废线路板 waste printed circuit board指由高分子聚合物(树脂)、玻璃纤维或牛皮纸和铜箔以及印制元件等构成的电路板丧失使用价值或淘汰后的产物,包括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废弃的电路板及废电路板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弃CPU、显卡、含电解液的电容器、含金等贵金属的连接

6、件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和废板等。3.2综合利用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收集废线路板并从中回收有价金属和其他材料,实现废线路板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3.3预处理 pretreatment废线路板资源化利用前的相关操作,如机械物理法(干法分离)分选工艺前的操作,包括废线路板的板器分离、破碎等步骤。3.4干法分离 dry separation对废线路板进行机械破碎,并利用其材料的密度、导电性和磁性等特性进行分选并回收资源的活动。3.5高温热处理 high-heat treatment利用焚烧、热解、熔炼等工艺使废线路板中金属和非金属物质分离,从中回收金属的活动。

7、3.6再生产物 recycled product在废线路板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再次利用价值的产物,如干法分离处理所得的铜粉。3.7废线路板综合利用企业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enterprise of waste printed circuit board 从事废线路板综合利用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废线路板破碎分选、干法分离、高温热处理、再生产物深加工等。3.8废树脂粉 waste resin powder废线路板干法分离后产生的树脂纤维粉末。3.9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废线路板综合利用建

8、设项目。4 总体要求4.1 一般要求4.1.1 从事废线路板综合利用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取得相应的危险废物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或者违反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废线路板综合利用经营活动。4.1.2 企业应根据服务区域废线路板的产生情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市总体规划、技术的先进性等方面,确定建设规模和工艺技术。4.1.3 新建专营企业的处理能力宜不低于10000吨/年,新建兼营企业的处理能力宜不低于5000吨/年。4.2 选址要求4.2.1 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环境保护专业规划的要求,应选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建厂,不应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等影响的区域

9、。4.2.2 企业建设选址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应在GB 3095-2012中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对应的一类区域和GB 3838-2002中的地表水环境质量I类、II类功能区建设废线路板综合利用设施和场所。新建企业应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4.3 工艺和设施设备要求4.3.1 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并符合危险废物资源化、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4.3.2 应采用干法分离、高温热处理等成熟工艺,不应采用水力摇床分选、露天焚烧、简单酸浸、冲天炉焚烧等工艺。4.3.3 应采用自动化程度较高的设备,提高废线路板的资源利用率。5 废线路板收集、运输和贮存技术要求5.1 收集5.

10、1.1 企业应根据废线路板是否含有电子元器件分类收集,宜采用多种途径推进废线路板的合理、有效收集。5.1.2 废线路板收集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可能引起人身和环境危害的事故发生。5.2 运输5.2.1 企业应建立和执行危险废物发货、装载和接收的查验、登记、核准制度,并利用电子运单监控危险废物流向。5.2.2 废线路板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押运人员等应取得交通道路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并经过危险废物和应急救援方面的培训,包括防火、防泄漏以及应急联络等。5.3 贮存5.3.1 废线路板及次生危废的贮存设施应按照GB 15562.2的要求设置标志,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和消防设施。5.3.2 企业

11、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特性进行分区、分类贮存,设置防雨、防火、防雷、防扬散装置。5.3.3 企业应合理设置废线路板及次生危废的的贮存面积,贮存设施周转的累积贮存量不应超过年许可能力的1/6且不得超出许可贮存设施的最大贮存量,贮存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1年。5.3.4 企业应建立健全贮存台账制度,记录上应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6 污染控制技术要求6.1 入厂分析要求6.1.1 干法分离企业应具备铜、铅、镉、铬、汞等重金属元素的检测能力,高温热处理企业应具备铜、铅、镉、铬、汞、溴、氯等元素的检测能力,并依据来源进行特征污染

12、物分析检测。6.1.2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入厂分析记录表的台账,按“一厂一档”方式建立数据库,数据应保存10年以上。6.2 工艺过程污染控制要求6.2.1 预处理6.2.1.1 含有电子元器件的废线路板宜采用先进的板器分离方式进行拆解,如机械切割、红外加热、激光加热、空气加热等。废线路板上拆除的附着物(如电缆、塑料、大块铝件、电子元器件和锡铅焊料等)应分类收集,并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规范处置利用。6.2.1.2 不含电子元器件的废线路板,可直接进入破碎系统,进行破碎处理。6.2.1.3 破碎工序应采用输送带传输等自动上料工艺,并根据进料性质差异选用多级破碎分选系统。6.2.1.4 预处理过程应进行负

13、压设计,合理确定除尘设备的集气罩风速、风量、风压、尺寸等各项参数。6.2.2 干法分离6.2.2.1 干法分离应采用重力分离、风力分选、静电分选等多级分选组合技术,提高工艺分选效率。6.2.2.2 干法分离过程应针对工艺过程中的粉尘,合理确定除尘设备的集气罩风速、风量、风压、尺寸等各项参数,保证车间整体环境清洁。6.2.3 高温热处理6.2.3.1 废线路板高温热处理过程应符合HJ 2042的相关要求,其工艺设计及运行管理等应符合 HJ/T 176的相关要求。6.2.3.2 经热解或焚烧处理后的烟气,应进入二燃室进行二次燃烧,燃烧温度应不低于1100,烟气停留时间宜为2s以上。6.2.3.3

14、二次燃烧后的尾气处理应配置急冷、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碱液喷淋吸收等相关操作设施。6.3 末端污染控制要求6.3.1 大气污染控制6.3.1.1 板器分离等拆解过程产生的废气应经过负压收集,采用喷淋、活性炭吸附等方式确保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颗粒物满足GB 16297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满足DB 32/3151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尾气排放高度应不低于15m。6.3.1.2 多级破碎分选等干法分离过程产生的粉尘应经过有效收集,采用旋风除尘、布袋除尘或静电除尘等方式确保其中的颗粒物满足GB 16297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尾气排放高度应不低于15 m。6.3.1.3 高

15、温热处理法产生的废气,应配备完善的尾气治理设施,经净化处理后废气指标应符合GB 9078、GB 18484、DB 32/3728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尾气排放高度应不低于35 m。6.3.2 次生废物污染控制6.3.2.1 预处理产生的废电子元器件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应按照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进行管理。6.3.2.2 干法分离产生的废树脂粉满足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有关豁免要求,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或者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6.3.2.3 废树脂粉在综合利用过程中,应根据废树脂粉的性质、成分,确定其掺入比例,使相应制品或材料满足GB 34330中产品质量及环境安全的相关要求。6.3.2.4废树脂粉可用于制备结构构造围护防护类、户外场地市政园林景观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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